非對抗性矛盾

非對抗性矛盾是矛盾雙方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一般不表現為劇烈的外部衝突,即不表現為對抗的形式。對抗性矛盾和非對抗性矛盾,主要用來說明社會生活中的矛盾,但有時也指自然界中的某些矛盾。

矛盾科學分類法科學史證明,對研究對象進行科學的分類,可以進而暴露其各類的本質和聯繫。唯物辯證法把一切事物科學地抽象概括為各種對立統一體,即矛盾體。用辯證法研究辯證法,就可以把辯證法的研究對象“矛盾”分為,基本矛盾與非基本矛盾、普遍矛盾和特殊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對抗性矛盾和非對抗性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等等。對社會界的矛盾又可分為人民內部的矛盾和敵我之間的矛盾兩大類。顯然這些分類法都是為了實踐的需要,從不同角度實現的科學分類,社會實踐已證明上述的分類是有效的。然而社會界的矛盾分類法是否根本獨立於自然和思維?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唯物辯證法既然是關於自然、社會和思維的最一般規律的學說,那么、必然存在著類似於社會界矛盾分類法的而又能夠涵蓋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統一的分類法。經過分析,所謂人民內部矛盾的雙方或敵我矛盾的雙方,都是現實的具體的矛盾著的事物,而絕不是純概念的東西。兩類矛盾中的對抗性與非對抗性都是表現在一定階段,因此用對抗與否來涵蓋各種矛盾並不準確。於是把世界上所有可以在同一時間出現的矛盾著的具體事物分為互相制約性的矛盾和互不相容性矛盾的兩大類是比較準確的。
社會實踐表明,按“矛盾”的“鬥爭性”與“同一性”的形式不同,客觀存在著下列兩類現實的和具體的矛盾著的事物:第一類:“互不相容性”的矛盾;第二類:“互相制約性”的矛盾。
“互不相容性”的矛盾是指,現實的具體的互相排斥的矛盾的雙方中,其中任一方采
取要戰勝、克服、壓倒、排除或消滅另一方的鬥爭方式,從而產生一種最後與取得統治地位一方相同性質的物質力量,推動事物的質變,達到矛盾的解決。其中有對抗性,也有非對抗性,如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是對抗性的;唯物論與唯心論;辯證法與形上學之間;市場經濟中,具有同類商品而又搶占同一市場的各公司之間,在人民內部是非對抗性的,但都屬於互不相容性的矛盾。關於這類矛盾,中國有一句古話叫作“相反相成”,這裡強調的是,經過“鬥爭”的“轉化”。這類矛盾以“新陳代謝”為代表。
“互相制約性”的矛盾是指,現實的具體的互相排斥(或有此傾向)的矛盾雙方,在事物整個發展過程中,並不採取其中一方壓倒、戰勝或消滅另一方的鬥爭方式,而是採取互相制約、互相牽制、互相約束、互相限制、互相阻礙或互相促進的鬥爭(作用)方式。矛盾雙方長期共存於事物發展過程始終,由於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動態的、歷史的、發展的統一、一致、結合、平衡、協調或調和,會產生一種互補的物質力量,推動事物的發展與前進(自身和其他)。而二者的動態統一、協調被破壞(來自於本身或外界的力量),發生脫節現象或分解,則通常會產生破壞該矛盾雙方組成的事物的物質力量,使之倒退。其中有對抗性的,也有非對抗性的,比如理論與實踐之間,生物的雌雄之間,人的兩手之間,行走中的雙腿之間都屬於非對抗性;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之間在私有制社會後期都是對抗性的,在社會主義階段通常是非對抗性的。但它們都屬於互相制約性的矛盾。關於這類矛盾中國有一句古話叫作“相輔相成”,這裡強調的是,通過斗爭(實質是互相作用),達到動態的互相協調與適合(辯證的統一)。這類矛盾以工農業的關係為代表,其中大多數採用“主導”與“基礎”的作用方式。
以上兩類矛盾之間,每類矛盾的兩個側面之間,又具有矛盾的“鬥爭性”與“同一性”。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互相依存、互相轉化。它們之間的又對立又統一的矛盾(作用)運動,構成了整個世界。而且往往在一對矛盾著的大事物的各自內部複雜交織著各類矛盾,各類矛盾之間又互相滲透著。事實不正是這樣嗎?
“差異就是矛盾”,這句話是我們認識矛盾的嚮導。“世界都是一分為二的”,這句話啟示我們在發現一件事物時,要看到必有一件與其對立或排斥的一方存在統一體中。從而可避免片面性。而對立統一規律即唯物辯證法則是宇宙間的根本法則,它是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基礎。人們要想取得實踐的勝利,就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乎外界的規律性,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首先要合乎這一宇宙的根本法則,按照這一法則我們發現了宇宙間“矛盾”的客觀分類如下表:
現實的、具體的矛盾著的事物矛盾分類表
1.1對抗性的。如,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
1.互不相容性的矛盾—〈
1.2非對抗性的。如,唯物論與唯心論(人民內部)
現實的、具體的
矛盾著的事物—〈
2.1對抗性的.如,私有制後期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
2.互相制約性的矛盾—〈
2.2非對抗性的。如,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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