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態

精神病態

持久而牢固的對正常社會生活的適應不良,反映出人格總體的不協調或人格組成部分的不平衡。又稱病態人格、反社會人格或社會病態人格。

基本信息

簡介

精神病態精神病態
這類人的特徵是具有高度的衝動性和攻擊性,對其貽害社會的行為缺乏罪惡感或無所悔恨,不能吸取教訓。這種從青少年發展起來的人格缺陷多數會延續到成年。P.皮內爾於1806年報告一男人因被一婦女言語觸怒而將她投入井中,並命名這類狀態為“無譫妄躁狂症”。C.隆布羅索於1845年提出“生來犯罪人”的概念,並稱之為道德卑劣。J.C.普里查德於1845年用“悖德狂”概括這類人,認為他們心靈中的道德觀念和正義原則是高度歪曲和敗壞的,自我控制能力喪失或受到嚴重障礙。J.L.A.科奇於1889年稱這類人為精神病理性卑劣。1905年,E.克雷佩林提出“病態人格”概念,並為多數學者所接受。有的學者如K.施內德反對使用“反社會”這一社會或政治術語;H.克萊科雷從1941年起始及隨後幾十年的研究,對精神病態的特徵作了精闢的概括。儘管精神病態概念具有廣泛的含義,甚至被當作各類人格缺陷的總稱,但目前多數學者認為其僅指反社會人格。

詳細說明

精神病態多見於男性、城市居民以及社會經濟條件較低的階層。D.羅森塞爾1970年估計,反社會人格的患病率為5~15%。根據C.R.克羅寧傑1975年的報告,男性精神病態的患病率為3%,女性則少於1%。儘管精神病態患者極少去精神病門診求治,但在法院、監獄和福利部門則較為多見。

精神病態大多始於兒童或少年期。在學校表現為情緒不穩定、好鬥、不遵守紀律、注意力分散,常因逃學、違紀或成績低下等屢教難改而被開除。有的表現為外出不歸、說謊、酗酒、與家人毆打;有的嚴重缺乏計畫性和責任心,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不能接受批評和建議,經常調換工作;有的性生活輕率、放蕩,對配偶不忠實,對子女不關心。這類人的行為經常受本能欲望、情感衝動或偶然發生的動機所驅使,違犯社會法紀,如偷竊、詐欺、交通肇事等,事後並無罪惡感或自悔之意。

精神病態的病因尚未查明,腦電圖研究雖有一些發現,但並非特異性的。生理心理學研究表明,精神病態患者的植物神經系統和大腦皮層的警覺水平較低,而且警覺水平和反應性的變異較正常人大;XYY染色體異常者常伴有性格方面的異常,但與反社會人格的關係尚未確定;內分泌物質(雄激素,腎上腺皮質類固醇等)測定正常。對雙生兒和寄養兒的研究表明,在一些病例中遺傳的作用很明顯;社會因素也起作用,因為患者大多數來自破裂家庭。例如,父母一方或雙方早亡,續娶、再嫁、分居、離婚或被遺棄等;父母多為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罪犯或賭徒等,這給孩子的身心發育帶來不良影響;家庭、學校以及其他環境(街道、鄰居、工作場所)不合理的教養和教育,也起著重要作用。

精神病態需與罪犯、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腦器質性精神病鑑別。精神病態與罪犯的不同在於,前者表現持久的生活各方面的適應障礙,他們的智力是正常的。精神病態與精神疾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一般認為,精神病態沒有精神疾病那樣明顯的發生、發展與轉歸過程,而且隨年齡增長多數病情可有所緩和。因此,對精神病態的早期發現與及時教育是極為重要的。輕者,醫生指出其人格缺陷所在,幫助患者加強其自我克制的能力;重者,應收容於有嚴格生活制度的勞動教養機構內。事實證明,教育、勞動和訓練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善其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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