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

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

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拉丁文:Concilium Vaticanum secundum )於1962年10月11日由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召開,於1965年9月14日由保祿六世結束,是羅馬天主教會第21次大公會議 。

出席教會領袖

最多達2.540位教會領袖出席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其中至少4位是在後來出任教宗:樞機主教喬瓦尼·巴蒂斯塔·蒙蒂尼是後來的保祿六世、結束本會議者;主教阿爾比諾·盧恰尼是後來的若望·保祿一世;主教卡羅爾·沃爾蒂瓦是後來的若望·保祿二世;約瑟夫·拉青格是現時的本篤十六世

議題和總結

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的討論議題有:羅馬天主教會和普世教會合一運動(或其他宗教)、現代社會、聖餐禮儀(liturgy)儀式的關係,最終發表了4份法規、9份教令、3份宣言。

大會籌備

1959年6月5日,聖神降臨節,教宗宣布成立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籌備委員會,此次大會正式進入籌備階段。籌備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個中央委員會;
十一個組:神學組、教區行政組、司釋及教民紀律組、修會組、聖事組、禮儀組、教育組、東方禮教會組、傳教組、教友生活組及教宗宮廷禮儀組;
三個秘書處:新聞事業秘書處、基督徒合一秘書處和總務秘書處。
中央委員會、組和秘書處,均由一位主席、多位委員、若干專家顧問和很多秘書組成。組和秘書處的任務是:參考世界各教長和各聖部的建議,然後研究教宗指定的問題。中央委員會是由教宗自己或者自己的代表為主席,委員包括樞機、宗主教、主教、修會會長、組的主席和秘書處的主席,共有70多名。中央委員會的任務是:督導及配合各組及秘書處的工作,向教宗匯報成果,並負責起草未來大會的進行程式。
1960年11月14日,教宗主持籌備會議的開幕典禮,宣布本屆大公會議的重點:“不僅在根據啟示和傳統,強調某一教義或紀律,更在重振基督的真精神,加強基督徒生活的價值和光輝。”典禮後,各部門便開始工作。 1961年6月至62年6月期間,中央委員會共進行了7次聚集,召開了55次會議,審查了72項提案,為正式會議作好了準備。
教宗在籌備階段的末期,通過通諭和廣播,呼籲所有教友為此次會議禱告,並欽定大聖若瑟為此次大會在天的中保。另外,工作人員也進行聖伯多祿大殿的粉刷裝飾工作。大會會場就設在聖伯多祿大殿。
大會組織
主席團:由十位樞機主教組成。在此次大會第一期內,這十位樞機主教輪流代表教宗主持大會。在另外三期內,他們則成為大會的“元老院”,監視大會的進行。
大會特別事務處:審察由各個教長提出的重要的新問題,在需要的時候,向教宗匯報或向他提供意見。
大會法庭:大會行政問題的抗訴法庭,用來解決大會教長之間和各個機構之間發生的糾紛。
全體成員:當時的教會法典規定:樞機、宗主教、首席主教、總主教、定座主教、兼理教區首長及若干修會總會長,有權利參加會議並享有投票權。在此之外,教宗若望廿三世還邀請了所有無定座主教,而且給予他們投票權。所以,參與這次大公會議的教長人數,最多時高達2400位左右。
10個小組委員會和基督徒合一秘書處:這11個單位,都由教宗任命1名主席和9名委員,加上從與會的教長中選舉的另外16名委員組成。由他們向大會提出草案,並按照教長們的建議修改、甚至重寫草案。
神學及法律專家:協助各個小組的委員們編寫草案,隨時準備向大會作出解釋或者報告。他們可以列席全體會議,但是因為他們並不是教長,所以除非被邀請或者被詢問時,不能發言。此次會議,教宗任命了460位神學及法律專家,其中包括235位教區神父和225位會士。著名神學家K.Rahner便是其中之一。
觀察員:由東正教、基督新教和其他非天主教團體所派來的代表構成。觀察員可以列席全體會議或公開會議,但是沒有發言權。
貴賓:由基督徒合一秘書處邀請,並以個人名義列席此次大會。貴賓並不代表某教會或團體,也沒有發言權。
旁聽員:由獲邀請列席的教友組成,沒有表決權,只有在被邀請的時候才可以在大會發言。

會議過程及程式

會議第一期

1962年10月11日上午8時30分,此次大會的開幕式在聖伯多祿廣場舉行。出席開幕式的主教超過2400名,還有義大利總統和很多國家元首列席。在開幕式上,教宗指出大公會議的任務是:“使教會自我革新,推進基督徒中間的合一,為能向人類更有效地宣講福音。”大會開幕後,首先選舉各個小組的委員。法國主教團代表全體教長,起草了《大會告全人類書》,表達了關懷全體人類和願意為全體人類服務的誠意;並提出大會特別關心的兩個問題:國際和平問題和社會正義問題。然後,大會進入了審議草案階段。第一個討論的是《禮儀草案》。其中較受爭議的議題包括:(1)禮儀中的語言;(2)禮儀當如何適應不同地區文化的需要;(3)地方主教團在禮儀問題上的職權等。最後,大會通過了這個草案的序言和第1章。在第1期會議中,大會也討論了《啟示淵源草案》、《大眾傳播工具草案》、《東方禮教會合一草案》和《教會草案》。因為大多數教長不滿意《啟示淵源草案》,教宗指示把草案退給有關小組重寫。而《大眾傳播工具草案》,大會則要求把它縮短成若干原則和一個牧靈訓諭。對於《東方禮教會合一草案》,大會希望它能與基督徒合一組的另一草案以及《教會草案》中論大公主義一章,合併成一個草案。關於《教會草案》,最後由於時間所限,只進行了初步討論,來不及得出任何結論。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第1期的會議,於1962年12月8日閉幕。
在第一期會議結束前教宗宣布:將把70多個草案縮編成20個(其後再縮編成17個)以提高大會進行的速度。還要成立一個協調委員會,用來督察各個小組的工作,務必使他們提出的草案不致相互衝突。這些是大會休會期間主要的工作。

會議第二期

1963年9月29日,大公會議第2期會議開幕。新教宗保祿六世指出大會的目標是:1)認識教會本身,特別是有關主教的職務和主教與教宗的關係。2)教會的革新。3)各基督教會的合一。4)教會面對現代世界。教宗還特別指出:“如果天主教會應該為過去教會的分裂承擔責任,那么天主教會將會謙遜地呼求天主的寬恕。如果天主教會曾經開罪過其他非天主教的弟兄,那么天主教會也會求他們寬恕。另一方面,天主教會也會誠心地寬恕所有開罪過天主教的人。”

會議第三期

1964年9月14日,大會舉行了第3期的開幕式。教宗和來自19個國家的教長,圍繞著祭台舉行共祭儀式,這是禮儀改革的最初成果。教宗在開幕致詞中特彆強調,教宗主席權和世界主教團之間的關係,兩者不僅沒有衝突,而且是相依共存的。在第3期會議中,旁聽員的大幅增多,包括了7位女平信徒,21名男平信徒和8位修女。
以下是第3期會議的重點:1)繼續討論《教會草案》,即審查:“教會的末世性”和“論聖母”兩章。在“論聖母”一章中,草案沒有提及“聖母為教會之母”,但保留了“諸寵中保”的稱號。草案中清楚說明:“基督是天主與人類間唯一的中保,聖母中保的角色完全隸屬於基督。”這點曾引起教長們激烈的爭論。2)討論《主教在教會內的牧職草案》,這是第2期會議《主教及教區行政草案》經修訂後而形成的新草案,此草案共有3章,就是:主教與普世教會;主教與教區;及主教與自己教區以外各種組織的關係。
討論的結果是,主教們意識到必須改變自己生活的方式,必須拋棄以前的排場和官僚作風,改變為簡單樸素的,以基督為榜樣的生活。

會議決議

大公會議頒布了十六項檔案,即四大憲章、九項法令和三大宣言。梵二的最大成就就是發起了教會內部的革新和教會向外的對話。
以下簡單地介紹幾項梵二的決議。
(一) 教會與非天主教基督徒、非基督徒的關係
這裡的非天主教基督徒主要是指東正教、基督新教以及其他信仰基督的人士。教會認為有許多因素使自己與非天主教基督徒仍有聯繫。首先都信仰耶穌基督,都享有基督徒這一美名;其次是都領受同一的洗禮,甚至在其他的一些聖事上也有不同程度的一致性;此外還有祈禱以及其他善工的互通共融,同一的聖神也在他們中間運作,聖化並堅固他們。教會稱他們為主內的兄弟姊妹,並且不斷以祈禱、工作、自我革新來謀求同他們早日和平地統一在一牧一棧之內。(參閱《教會憲章》15號)
非基督徒包括有宗教信仰但不信耶穌為救主(猶太教、佛教、伊斯蘭教、道教等)與無宗教信仰的人士。對於非基督徒,教會認為他們也是天主所關心的。“至於那些……尋找未識之神的人們(有宗教信仰但不是基督徒),天主離他們也不遠,因為賞給眾人生命、呼吸和一切的乃是天主,而且救世者願意人人都得救”,“還有一些人(無宗教信仰者),非因自己的過失尚未認識天主,卻不無天主聖寵而勉勵度著正直的生活,天主上智也不會使他們缺少為得救必需的助佑”。天主以只有天主所了解的方式幫助還沒有基督信仰的人士,天主教也常常為他們祈禱。(同上16號)
可以看出天主教對非天主教基督徒、非基督徒的態度是誠懇、友好和尊重的,並願意同他們坦誠地對話、交流。
(二) 教會與人類大家庭的密切聯繫
世界是人類歷史的舞台,在這舞台上常有人奮鬥、失敗和勝利的痕跡。教會正視著世界和整個人類大家庭,並正視這個大家庭生活的種種現象。教會這樣做毫無現世野心,“其唯一目標是在聖神領導下,繼續基督的工作,而基督降世,則是為替真理作證,是為拯救人類,而不是為審判人類,是為服務人類,而不是受人服務”。(參閱《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號)
那么教會如何為社會服務呢?由於教會的固有使命不是政治、經濟方面的,而是宗教性的,因此,教會的服務有其自身的特色。如果環境允許,教會可以創辦慈善事業,在這方面尤其以服務貧困者為目標;教會可以充分發揮信仰的特殊作用,在人心靈上建立和平與統一的基礎,促進世界的發展;教會也能給予追求真理、美善、正義等的各式組織以支持;教會也熱烈希望替人人的福利而服務,只要力所能及。(同上42號)
“我們這時代的人們,尤其貧困者和遭受折磨者,所有喜樂與期望、愁苦與焦慮,亦是基督信徒的喜樂與期望、愁苦與焦慮。凡屬於人類的種種,在基督信徒心靈內,莫不有所反映”。天主教從天主那裡領受了聖化世界的使命,她也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是這世界的一份子,因此,教會深深感到自身和人類及其歷史,具有密切的聯繫。(同上1號)
(三) 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人人享有人格尊嚴,這尊嚴源於天主那慈愛的創造與呵護,並由理性及自由意志所彰顯,這尊嚴也帶給人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真理的責任。因此,人人有信仰的自由權利。
“本梵蒂岡公會議聲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利,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背其良心行事。”對於各種宗教,說:“這些宗教團體,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要求,即享有不受干預的權利,以便遵照自己的章程自行管理。”(參閱《信仰自由宣言》2號、4號)教會特別重視信仰上的自由,並認為這是人的基本權利。
關於梵二的決議這次就介紹這三方面,要想進一步了解請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一書。
梵二公會議在天主教的歷史上是一次盛會,使教會在現代社會更方便、更合理地完成自己聖化世界、服務人群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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