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刑

竹刑

在春秋時期,法律制度有了一個大的變革,即各國諸侯紛紛頒布成文法,保護私有財產,竹刑就是其中之一。”無論是《左傳》說鄧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義》說鄧析“改鄭所鑄舊制”,還是錢穆說“《竹刑》較子產《刑書》為密”,所以鄧析雖然被殺,但鄭國仍用《竹刑》替代了子產的“刑書”等說法,都是將《竹刑》視為一部法典,與子產代表國家所鑄之“刑書”相類。這種差異恰恰揭示了名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或者說名家發展的兩個階段,即以鄧析為代表的與成文法相聯繫的刑名之學,和以惠施、公孫龍為代表的與邏輯學相聯繫並帶有詭辯色彩的形名之學。

《竹刑》中國律學的開山之作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私家刑書”是春秋時期鄧析所作的《竹刑》。鄧析(?—公元前501年),鄭國大夫,與子產同時,是鄭國政壇的活躍人物。他是以在野人士的身份干預政治,引起了執政者的極大不滿,最終為執政者殺害。《列子·力命篇》:“鄧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當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子產執而戮之,俄而誅之。”

鄧析之作《竹刑》,在子產“鑄刑鼎”之後。《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注曰:“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孔穎達《正義》曰:“昭六年,子產鑄刑書於鼎。今鄧析別造《竹刑》,明是改鄭所鑄舊制。若用君命遣造,則是國家法制,鄧析不得獨專其名。駟歂用其刑書,則其法可取,殺之不為作此書也。”按《左傳》的記載,鄧析所作之《竹刑》,似乎是一部刑法典,而後人也確實是這么認定的。錢穆說:“是駟歂之誅鄧析,正為其教訟亂制。然必子產《刑書》疏闊,故鄧析得變易是非,操兩可,設無窮,以取勝。亦必其《竹刑》較子產《刑書》為密,故駟歂雖誅其人,又不得不捨舊制而用其書也。”無論是《左傳》說鄧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義》說鄧析“改鄭所鑄舊制”,還是錢穆說“《竹刑》較子產《刑書》為密”,所以鄧析雖然被殺,但鄭國仍用《竹刑》替代了子產的“刑書”等說法,都是將《竹刑》視為一部法典,與子產代表國家所鑄之“刑書”相類。

目前的法史學界也因襲了這種觀點,視《竹刑》為法典,認為“竹刑,就是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它的出現是“又一次的公布成文法活動”。

這一成說已是定論,似乎毋庸質疑。然而仔細推敲,究有幾點疑竇難釋:一是先秦乃至整箇中國歷史上從未有個人私下替國家編訂法典的確鑿記載,既沒這種必要,也無這個可能;二是很難理解鄧析作為個人去編一部刑法典的動機,難道他算定了將來必為國家採納?其三,更難想像作為國家會廢棄自己制定並頒布的法典而採用一部私人編的法典,而且這個人還是一個終被政府所殺的“教訟亂制”之徒。其四,雖然《左傳》定公九年說“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但並未說廢止了子產的“刑書”。子產“鑄刑書”曾轟動一時,若有廢止之舉,不可能不反映於文獻中。孔穎達的“改鄭所鑄舊制”及錢穆的“舍舊制而用其書”的說法只是一種臆斷,並無依據。而《竹刑》如果是一部法典,不可能與子產所鑄之“刑書”一起並行於世。沒有人對上述疑問作過解答。而對鄧析考之頗詳的錢穆,曾說過這么一段話:

蓋自刑之有律,而後賤民之賞罰,得不全視夫貴族之喜怒,而有所征以爭。鄧析之《竹刑》,殆即其所以教民為爭之具,而當時之貴者,乃不得不轉竊其所以為爭者以為治也。此亦當時世變之一大關鍵也。其後不百年,魏文侯用李克,著《法經》,下傳吳起、商鞅,然後貴族庶民一統於法。而昔者“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制,始不可復。然鞅、起皆以身殉。今鄧析,其為人賢否不可知,其《竹刑》之詳亦不可考。要之與鞅、起異行同趣,亦當時貴族平民勢力消長中一才士也。

錢穆在這裡將《竹刑》定性為“教民為爭之具”,這不是法典的功能,而近於法律教科書的性質。將之與後文所要提及的馮友蘭認為《竹刑》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的說法相呼應,不禁讓人開始對《竹刑》為法典說產生一絲懷疑。而一旦我們將之與鄧析作為“名家”的背景聯繫起來考稽,突然發現這種懷疑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成立的。

釐清鄧析的名家身份是問題的關鍵。所謂“名家”,是先秦以探討“名”、“實”關係,注重於名詞概念的分析演繹,提倡“控名責實”為特徵的學術流派。《漢書·藝文志》:“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司馬談《論六家要旨》:“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儉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責實,參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春秋以來的“禮崩樂壞”,帶來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巨變,舊秩序、舊體制中的事物或名存實亡,或“名實之相怨”。這正是名辯思潮產生的歷史背景,也是先秦諸子紛紛要求“正名”的內在根源。而其中流於極端的一派,即為後世所稱之名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惠施、公孫龍等。《莊子·秋水》說公孫龍“契約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這就是“辯者”,代表了名家特點。《晉書·魯勝傳》記魯勝注《墨辯》,其敘云:“名者所以別同異,明是非,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事不成。’墨子著書,作《辯經》以立名本,惠施、公孫龍祖述其學,以正別名顯於世。孟子非墨子,其辯言正辭則與墨同。荀卿、莊周等皆非毀名家,而不能易其論也……自鄧析至秦時名家者,世有篇籍,率頗難知,後學莫復傳習,於今五百餘歲,遂亡絕。”

“名家”之稱謂起於漢,所指無非先秦時代的“辯者”、“察士”。而鄧析之所以被視為名家,首先因為他是一個真正的“辨者”,一個“最著名而且也許是最有趣的辯者”。伍非百說:“考‘名家’最著者鄧析,而劉向稱‘析好形名’,是鄧析乃‘形名家’也。”“‘名家’與‘形名家’乃異名而同實之稱。”儘管鄧析、惠施生活的時代相距近二百年,但《荀子》多次將惠施和鄧析相提並論,《不苟》篇云:“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非十二子》篇云:“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儒效》篇云:“君子不若惠施、鄧析”;“惠施、鄧析不敢竄其察”;等等。這足以表明戰國時代的人們對他們兩人作為“辯者”這一共性的體認。但兩者更有著差異。這種差異恰恰揭示了名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或者說名家發展的兩個階段,即以鄧析為代表的與成文法相聯繫的刑名之學,和以惠施、公孫龍為代表的與邏輯學相聯繫並帶有詭辯色彩的形名之學。對此,《中國法律思想通史》論之頗詳:

“……(鄧析)首創了刑名之學。這是原始的刑名之學或曰正宗的刑名之學,其內容應是《商君書·定分》所說的‘法令之所謂’和《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之類。在這個角度看來,刑名之學是與成文法同時誕生的。

鄧析承‘爭辟’之緒,又作‘竹刑’。不僅在什麼行為系違法犯罪,又當如何處罰的問題上同‘刑書’背道而馳,而且還在法律術語的概念、界限的問題上標新立異,這就是鄧析‘以是為非,以非為是’,‘數難子產之法’的含義。

……惠施所處時代與鄧析不同,因此他沒有必要在法律原則和術語之所謂上面反傳統。政治上的失意使他把精力傾注到名詞概念和邏輯學的研究上去。”

無論是《鄧析子》,還是其他相關記載,都表明鄧析堅持的是“循名責實”論,而且與孔子的“正名”說一樣,主要是一種社會性和政治性的名實論。他所講的名與實,主要是針對政治上以及法律上的名實問題,所以他才能對子產之政“務難之”,才能“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故馮友蘭說:

鄧析的本領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在不同案件中,隨意作出不同的解釋。這就是他能夠“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的方法。他專門這樣解釋和分析法律條文,而不管條文的精神實質,不管條文與事實的聯繫。換句話說,他只注重“名”而不注重“實”。名家的精神就是這樣。

由此可見,辯者本來是訟師,鄧析顯然是最早的訟師之一。不過他僅只是開始對於名進行分析的人,對於哲學本身並沒有作出真正的貢獻。“所以真正創建名家的人是晚一些的惠施、公孫龍。……惠施、公孫龍,在某種程度上,都與當時的法律活動有關”。

儘管鄧析的名實論一定包含有邏輯學的內容與方法,但如果我們要將之上升到邏輯學甚至哲學的高度,顯然缺乏依據,所以馮友蘭等一些學者認為鄧析不能算真正的名家,但都一致認同鄧析對名家的貢獻。而肇始於鄧析的名辯思潮,對先秦諸子百家之學曾產生過重大影響,這是不應被忽視的。伍非百曾說:

形名之為學,“以形察名,以名察形”,其術實通於百家。自鄭人鄧析倡其學,流風被於三晉(韓、趙、魏),其後商鞅、申不害皆好之,遂成“法、術”二家。其流入東方者,與正名之儒、談說之墨相摩盪,遂為“儒墨之辯”。其流入南方者,與道家之有名、無名及墨家之辯者相結合,遂為“楊墨之辯”。至是交光互映,前波後盪,在齊則有鄒衍、慎到,在宋則有貌說,在趙則有毛公、公孫龍、荀卿,在魏則有惠施、季真,在楚則有莊周、桓團,在韓則有韓非子,皆有取資於“形名家”。

其實,名家與法家關係最為直接,以鄧析為代表的早期名家本是法家的前身。“自鄧析至韓非,史多稱其好‘刑名之學’。‘刑名’即‘形名’,亦即‘名實’。”梁啓超也說:“實則名與法蓋不可離,故李悝法經,蕭何漢律,皆著名篇。而後世言法者亦號‘刑名’。”而呂思勉對之辨析尤明,他說:名、法二字,古每連稱,則法家與名家,關係亦極密也。蓋古稱兼該萬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見於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稱之之辭曰名。以言論思想言之,名實相符則是,不相符則非。就事實言之,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就世人之言論思想,察其名實是否相符,是為名家之學。持是術也,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為法家之學。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

法家的演變過程不能缺少名家這一重要環節,故馮友蘭又說:《戰國策》引蘇秦的話說:“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也已。”(《趙策》)照這個解釋,刑即形字,刑名即形名。但亦或因持白馬非馬一類的辯者,本來是講刑法的,故有刑名之家之稱。此所謂“刑名”,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白馬非馬”是公孫龍有名的辯論。據蘇秦的話,公孫龍也是“刑名之家”。

韓非說:“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韓非子·問辯》)可見堅白無厚之辯,其原來實際的用處,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作出種種解釋,取其言而背其意。……“刑名之家”就是名家。所謂名家,就其社會根源而言,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個後果。

同時,鄧析的循名論與孔子的正名說有著根本的差別。孔子要正的是以周禮為核心的舊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名分制度。孔子正名的成果就是《春秋》。而鄧析則與時俱進,以新名來取代舊名,在厘定新名的同時來求其實,從而建立新的名分制度。而且,鄧析正名是從刑法入手,專注於刑法名詞、條文的辨析和解釋,其成果就是《竹刑》。這些都為後來的法家所繼承並發揚光大,是以鄧析又被視為法家的先驅。

更為重要的是,鄧析所代表的名家,按馮友蘭的說法,“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個後果”。無獨有偶,對古代名家研究精深的伍非百也有一番可與之呼應的議論:

……鄧析始創“形名”於鄭,其原因安在?蓋與鄭國“鑄刑書”一事有關。因為“形名”與“刑法”是相待而生的伴侶。周家方隆盛時,各秉周禮,是用“禮治”。及其衰也,“禮”失而“法”代興,改用“法治”。先是管子治齊,著書明法,頗有“形名”之言。其後鄭人子產“鑄刑書”。“刑書”者,今所謂“成文法”。……“刑名”興,上可據“刑書”以斷獄,而有考核情實,引用條文之事;下可據“刑書”以致訟,而有解釋條文、分析事實之爭,於是而“辯”生。

顯然,鄧析作為名家,其學問的範疇與內容無疑與新公布的刑法直接相關,即“解釋條文、分析事實”,其“刑名之學”的“刑名”二字的含義,“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也許正因為如此,鄧析才不被一些學者視為真正的“名家”。但鄧析卻成就了另一番事業,他的這種“刑名之學”是因應成文法的公布而出現的,比後來的名家更具生命力。因為鄧析的《竹刑》其實是一部對國家刑法進行解釋和辨析的學術著作,鄭國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乃“刑名”私學官方化之嚆矢。其後,“本於黃老而主刑名”的申不害和“少好刑名之學”的商鞅承接了這一過程。申不害“從研究‘法令之所謂’的法律之名實,擴大到君臣上下之權利義務的政治之名實。故而使刑名之學帶有極強烈的政治性和實踐性的色彩”。而商鞅則使刑名之學與國家立法結合起來。《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無疑是這種結合的成果。迨及兩漢魏晉南北朝發展演變而為律學,以張斐的《律注》和杜預《律解》為代表。而立法上改《具》律為《刑名》並冠於律首,顯然是受到先秦刑名之學的影響。《唐律疏議》改《刑名》為《名例》,不僅在涵義上沒有任何的改變,更說明《唐律·名例》疏所謂“名者,五刑之罪名”已經是不言而喻了。如果說《唐律疏議》是刑名之學最高成就的話,那么我們今天無論怎樣高估鄧析手創的“刑名之學”對中國古代法律之學乃至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歷史的影響及意義都不為過。

鄧析之能被視之為名家,以及之能成為成功的訟師,達至“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的境界,全仗於他個人對法律條文的熟知和明辯,其心血的結晶就是《竹刑》。《荀子·非十二子》說鄧析“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所本應該就是《竹刑》。正是由於《竹刑》對子產“刑書”的解釋“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方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可能。因此,鄧析開了私人注律傳統之先河,《竹刑》乃中國傳統律學的開山之作。

創立者

鄧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學”倡始人。與子產同時,名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他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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