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制定法律機關作出的,為使法律準確適用對其條款的立法含義的明確說明。指凡有立法權的機關對它制定法律或法規的解釋既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它制定的法律的解釋,也包括國務院對它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解釋,以及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立法解釋嚴格限於立法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釋,超越之外就不是立法解釋。如國務院對中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解釋,為行政解釋;而學者對法律條文進行的解釋則是學理解釋。可見,立法解釋的主體必須是有法律法規制定權的機關。

具體作用

立法解釋人大代表討論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是一種完善補充法律的重要手段,又是介於立法和法律實施之間促進法律實施的一種技術,在某種程度上,立法解釋對於衡量是否為違法行為具有決斷作用。具體說立法解釋有以下作用:

1.完善法律。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的一般規則,有些規定只能是概念性、原則性的,具體操作起來,有些界限不好把握。而一些規則性條文,也會由於各種原因,產生用語不夠準確,條文多歧義,含糊不清的問題。通過對法律的解釋,可以將條文準確化,充分闡明法律條文的意義,明確行為界限,將原則性的東西具體化,彌補不周全的地方,從而使法。針對法律在實踐中暴露的問題,通過立法解釋。

2.補充法律。法律是在一定的社會客觀條件下制定的,不免帶有時空的局限性,所以有些法律規定本來就可能不很周全,有些可能有遺漏,有的法律會隨新的社會關係出現而變得殘缺甚至過時,通過法律解釋,使不周全的法律得以周全,有遺漏的法得以填補,並可以根據新的社會關係,對法律條文作比立法原意更廣的擴充解釋或轉義解釋,便某些詞語和句子更富有包容性,而不用正式補充修改法律,使之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3.修改法律。在有些情況下,立法解釋實質上起著修改法律的作用,它可以改變法律原意,賦予那些已不適應客觀現實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有些法律條文修改起來非常困難,而不修改又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有時只有通過解釋來打破窘境。當然,通過解釋改變法律條文的原意必須十分慎重,應嚴格遵守解釋規則,符合語詞與邏輯規範。
4.裁斷違法行為。法律解釋還有一種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實際上起著對違法行為的裁決作用。法律解釋往往是就某個具體問題或案件是否合乎法律而提出,而很少作一般抽象解釋,針對具體案件解釋的結果,就必然是對某種或某類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斷,從而制止違法行為。彭真同志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職責,如果兩方對法律的理解發生了分歧和爭執,常委會一解釋,必然肯定一方、否定一方,所以法律解釋也包括有監督的意思在內。”解釋法律實質上能起到裁決違法行為,監督、保障法律實施的作用。

詳細內容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憲法解釋的機關
1.憲法解釋
這是一項特殊的立法解釋,與其他法律解釋不同的是,憲法解釋機關的專一性。它不存在對憲法的立法解釋和執法解釋的區分問題,對憲法的解釋都是立法性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憲法解釋只能由一個專門的最權威的機關來實行。憲法解釋機關專一性,並不意味著只能由立法機關進行解釋,相反,在西方國家,有權解釋憲法往往不是議會,而是最高法院或者憲法監督委員會。在中國,解釋憲法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外,任何人或組織都無權對憲法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憲法解釋的必要。解釋憲法是憲法實施和發展的重要手段。這主要是因為:憲法雖然有些規則條文,但條文含有更多的原則性。由於原則的特點是概括性,其含義比較模糊和不確定,實施起來就特別需要解釋。同時,憲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長的適用時效,就是說,憲法需經得起歷史發展的考驗。一部好的、穩定的憲法,要能適應時代的發展,除了憲法制定得好以外,充分運用憲法解釋是一門重要技術。可見,要實現憲法規範的直接適用性和規範性,使憲法具有較強的適應現實能力,憲法解釋是不可缺少的。

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是一體。解釋憲法就是為了使憲法得到適用實施。憲法實施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按憲法原則精神去制定法律和規範,從而保障憲法得以落實。所在,實施憲法的關鍵是監督審查法律規範是否與憲法的原則精神一致。而要審查判斷法律規範是否與憲法一致的前提,就要闡明憲法條文的含義。所以,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是不能分開的,各國情況大致如此。美國日本的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德國法國的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由憲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進行。中國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

憲法解釋一般是因憲法實施過程中碰到的問題提起,通常不是事先抽象解釋,而是事後的,隨具體案件進行的。就憲法中原則性條文的立法精神、含義、行為的界限作出確定的說明,使人們能根據這個說明準確判斷某一行為或法律檔案是否符合憲法。

2.對法律的解釋
這裡的法律是狹義的,指中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從它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看,處於中間層次,上有憲法,下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它的這種地位決定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和廣泛性。法律對社會規範的廣泛性和它承上啟下的地位,決定法律規範有雙重特點。一方面,對社會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能直接適用,這是些規則性條文。實踐中,對規則性條文提出的解釋,大量屬於法律實施中對條文理解不同和具體套用性解釋。這主要由司法和行政部門解釋。有些法律不是由司法和行政機關執行,而是由中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關直接實施的,如選舉法代表法、議事規則和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實施中的具體問題,一般由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或法制工作委員會解答。在法律的規則性條文中,也有少量涉及到明確法律界限、含義和補充意義的解釋。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立法解釋。另一方面,由於法律適用廣泛性要考慮各地方、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和技術性問題,法律有時只能作比較原則的規定,因而有些原則性條文的適用往往需要解釋。這些條文適用大多又是間接的,它依賴於其他法規和實施細則來落實。法規和實施細則與法律不協調和矛盾時、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這方面的解釋主要是立法解釋。通過解釋。以確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立法原則、精神。

對法律的立法解釋權,憲法明確規定由中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所以在法律的附則中一般不規定解釋權條款(許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有解釋權條款),常委會也很少將法律解釋權授予他人。由於對法律解釋權缺乏充分認識,加上兩個月一次常委會難以適應實際中經常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常委會實際上很少行使法律解釋權。實踐中,不管是對法律條文界限的闡明,還是法律適用中的具體理解問題的解釋;都由執法部門和法工委進行。於是,不斷有學者批評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失職,最高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法工委解釋越權。中國人大常委會應重視解決這個問題,行使立法解釋權。解決這個問題有個相關的技術問題,就是區分法律解釋和法律實施中具體問題解答的界限。當然,要想弄清這個問題的絕對界限是不可能的、目前,人大常委會能做到對一些重要的,特別是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提交的對法律條文意義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解釋就可以。

3.對行政法規的解釋
國務院承擔兩種法律解釋任務,一是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在實施中對具體問題所作的解釋叫行政解釋。另一種是國務院對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叫立法解釋。現在研究的是後者。大量的行政法規是基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能而制定,一般比較具體,可直接執行,它不需要再制定具體規章或法規來貫徹實施,操作性比較強,因而需要作的立法解釋較少一些。但實際上,由於立法的指導思想、經驗和技術等問題,一些法規制定得比較粗,因而也需要國務院大力加強對行政法規的解釋。

對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法律解釋體制的推論,毫無疑問是屬於國務院的。根據現行的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情況看,凡國務院自行制定頒布的法規,有些在附則中明文規定由國務院解釋;有的沒有規定由誰解釋;有些主要涉及部門管理和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法規,明確授權由部門進行解釋;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附則中明確該條例由證券委員會負責解釋。如果是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頒布的法規,大多都規定由制定部門解釋。凡沒有明確授權部門解釋的行政法規,都由國務院解釋。

4.對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解釋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可見,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權由省級人大常委會統一行使。因為,這裡的地方性法規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和它的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省會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制定的法規;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方式程式

立法解釋全國人名代表大會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雖然中國法律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立法解釋權的許可權範圍作過規定,但是至今為止,中國立法解釋工作還沒有形成制度。人大常委會還沒有宣稱進行過某項解釋。實際上作的一些解釋也沒有規範的形式和程式,這就給研究立法解釋問題帶來困難。如根據人大常委會關於法律解釋問題的決議,立法解釋可以以補充規定的方式進行。這樣立法解釋與補充法律的決定就難以區分。所以,下面的研究帶有很大的探索性。

中國現行立法解釋有幾種形式:一是立法時,在法律附則中對法律條文中的一些名詞進行解釋。二是根據法定的立法解釋權,由立法機關針對法律實施中提出的具體問題或帶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解釋。研究的立法解釋主要是指這種解釋。蘭是有的法律在提請審議時的說明中,對法律的原則或條文進行解釋說明,這也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解釋。

關於立法解釋的方式,解釋機關應明確宣稱是對某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但分析人大常委會至今為止進行的一些立法解釋情況看,都是以專門決定或決議的方式進行的。下面就把人大常委會作過的有關立法解釋的決定作一列舉:
(1)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作的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可以認為是對1954年憲法第57條關於地方人大任期問題的解釋。因為第一次全國基層選舉前後經歷了一年多,時間參差不齊,如果不對任期作統一的解釋,必然造成每年不斷舉行選舉的狀況(因直轄市、縣、市、區、鄉鎮人大任期為兩年)。這次解釋確定地方各級人大任期一律從憲法公布那一天算起。

(2)1955年11月8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大代表問題的決定,可以認為是對五四憲法第63條的解釋。該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範圍。但沒有規定政府組成人員是否應該是本級人大代表。該解釋明確政府組成人員正職應從本級人大代表中選舉產生,副職一般也應從本級人大代表中選出,個別的可以不是人大代表。鄉鎮人民委員人成員應都從人大代表中選舉。

(3)1955年11月1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關於地方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這是對憲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條文的補充說明。
(4)1956年5月8日,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關於自治州人大和政府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這是對憲法的補充解釋,憲法第57條和69條沒有規定自治州一級人大和政府的任期。

(5)1955年12月28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關於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接受外國使節的決定。這等於對委員長職責的一個補充規定。

(6)1983年9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次會議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這可以認為是對憲法第37條、40條的解釋,也有人認為這僅是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補充。

方法手段

立法解釋憲法字面解釋
立法解釋技術是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手段。掌握法律解釋技術,運用巧妙的解釋,能使行將死亡的法律條文重獲生機,使落伍的法律跟上時代步伐,甚至指導社會發展。

法律解釋的方法技術主要有以下幾種:

1.字面解釋。對法律條文的詞義作通俗的、符合其字面意義的解釋,它嚴格按字面意義進行,從而使人們準確地理解把握法律條文的基本含義。這是法律解釋的一般方法,這種解釋主要用乾有些語詞多義、歧義IK或是模糊的法律條文,解釋在於確定它某一種含義,明確它的詞義界限。字面解釋的例子如藥品管理法在附則中對什麼是“新藥”解釋為:未生產過的藥品。這種解釋就是對詞的字面含義、範圍作出說明或界定。字面解釋著力於字面的含義,不擴大,也不縮小,但解釋時要注意把握整個法津條文的精神實質,防止斷章取義。

2.原意解釋。著重從立法原意來解釋法律的方式‘採用這種解釋是為防止解釋法律時依現實對法律作隨意發揮,從而確保法律的“本來面目”和真實性。很有名的例子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布萊克法官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規定保護公民宗教自由:言論出版集會自由,以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的解釋。該修正案通過後,美國政府屢屢想通過政府法規來對這些自由作必要很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1859年受理這一爭端時,按立法原意嚴格解釋憲法,堅持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憲法保護,絕對禁止政府有權通過法規來對此加以限制。可見,運用立法原意解釋在於維護法律的一些重要原則,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3.創意解釋(又稱擴充解釋)。在法律原有含義的基礎上,通過解釋賦予法律新的含義。這種解釋要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要符合語言的一般規範,能為公眾普遍接受,不可作隨意、不合規則的解釋。幾創意解釋以彌補法律條文原來的某些不足,使法律適應時代的發展,使法律充滿現實生命力的有效手段。
4.系統解釋。就是從法律的總體精神和意義來解釋法律,從而確定某一條文的準確意義,或者得出具體條文所沒有的一種新的含義。系統解釋通過系統的分析,運用邏輯推理,對法律作出融會貫通的解釋。
5.歷史解釋。從法律制定的歷史背景,或通過與過去同類法律進行對照、比較,或運用過去曾經處理類似問題的習慣政策等,來闡明法律的含義。有些法律含義,必須藉助歷史方法來說明,例如,在英國,要解釋憲法檔案中英王和議會權力的劃分,就不得不從他們的權力發展流源上分析。要解釋現代民法中債、契約、繼承、抵押等基本概念,就不得不從拿破崙民法典、甚至羅馬法中去尋解。在伊斯蘭國家中,要解釋刑法民法的許多基本問題,藉助於古蘭經,甚至摩奴法典是不可少的。

6.限制解釋(或從嚴解釋)。對法律條文作出窄於字面含義的解釋。限制解釋在於限定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有時是為防止濫用權力。這種方法在美國憲法史上有個典型的例子。憲法制定初期,由聯邦主義者操縱的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州最高法院的某種判決案可以抗訴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性原則。由此產生的後果是以各州為被告的案子擠滿了聯邦法院,引起了各州的反對。在共和黨人的鬥爭下,國會於1795年通過了憲法第11條修正案,對憲法的司法權作了限制解釋:“系眾多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適用於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國民對合眾國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的訴訟。”通過解釋憲法,約束了聯邦司法管轄權。中國法律中需作限制性解釋的法律詞語是很普遍的。例如,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裡的“子女”都應作限制性解釋,前者應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後者限於成年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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