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構

立法機構,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通常由當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通常稱為國會、立法院或議會,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簡介

立法機構立法機構

立法部門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審批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開支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同意司法首長的任命等。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亦是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中,行政首長並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的決策方式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決策,為此各國都設有一套自己的儀式和議事程式。

歷史

原始社會

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

奴隸社會

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制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 - 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

封建社會

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裡。

當代社會

當代的立法機構最初產生於歐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貴族集會,漸漸的演變成為正式的集會組織。到了19世紀,議會成了新興民族國家獨立的標誌。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

三權分立國家: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制的議會制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的運用。

美國: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干涉,互相牽制,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2/3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干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

日本:日本,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台。

荷蘭: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

芬蘭: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

中國: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最高權力機構,掌握選舉國家元首,任命政府首腦和司法長官的權力,但不單獨掌握全部立法權,行政機構(國務院)也有部分立法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單獨頒布具有次級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立法機構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所有法案均需兩院通過,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

一院制的好處是簡單,效率高。主張者基於盧梭的主權是對公意的運用,公意只有一個的觀點,認為體現了人民主權不可分割的理念,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由單一的立法機構來實現。主張兩院制的人則基於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認為兩院制可以相互制約,防止議會專制和“多數人暴政”,避免立法草率。

委員會

各國立法機構一般都設有各種委員會,作為立法機構成員與整個立法架構之間的決策中介。既有專門性的委員會,也有永久性的、全局性的委員會。還有臨時性的委員會,如調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會議委員會等。委員會中又設有小組委員會。許多委員會通過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從證人處進行各種調查。委員會常常對某一個特定的法案是否通過有重要的影響力。

成員

立法機構的成員之間是平等的,除了通過委員會進行專門的工作外,並沒有正式的分工。立法機構成員的在職業構成,專業水平和代表性上體現出很大的多樣性。但是為了解決官僚主義化的問題,立法機構越來越向專業化發展,以求做出積極的回應。然而專業化發展過度,也可能使立法機構變成一種缺乏集體決策能力的政治家的集合。

很多國家的立法機構都實行議會普選制度,一般4-5年選舉一次。另外,一部分國家的議會(例如英國)也存在任命或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的形式。

立法機構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議員選舉出的議長(或議會主席)主持,有些國家的議長則是由國家元首任命或政府高級官員兼任。立法機構成員在表決時的態度往往與其所屬政黨態度一致。

立法機構一般還僱傭了相當數量的文職人員,處理具體的事務程式和後勤保障,也提供決策問題的專業意見。

職能

立法機構的職能包括匯集並代表民意,審議制定法律,以及監察行政機構。立法機構的職權範圍一般都是由各國憲法賦予。

立法機構行使的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狹義上,立法權僅指制定和修改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權力,廣義上則還包括了對國家重大問題的決定權,根據各國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國家元首的選舉和罷免、政府首腦和主要官員的任免,財政預算的審批,戰爭與和平問題的決定等。

在一黨制國家中,立法機構的重要功能是使黨的統治合法化,並且使之獲得人民的擁戴。立法機構自身的構成和決策也由單一執政黨控制,使該黨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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