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稅

礦產稅

礦產稅,是對礦產物徵收的一種礦稅。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礦業條例,規定按產地該礦產平均市價為準,徵收10%或15%的礦產稅,在每年1月和7月,由礦主分別統計前半年的礦產產值並計算稅額,向各地財政廳繳納稅款。由於當時軍閥割據,政出多門,各地徵收情況不盡相同。1930年,國民政府整理礦稅,公布礦業法,礦產稅由財政部負責徵收。

定義

礦產稅對礦產物徵收的一種礦稅。

簡介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礦業條例,規定按產地該礦產平均市價為準,徵收10%或15%的礦產稅,在每年1月和7月,由礦主分別統計前半年的礦產產值並計算稅額,向各地財政廳繳納稅款。由於當時軍閥割據,政出多門,各地徵收情況不盡相同。1930年,國民政府整理礦稅,公布礦業法,礦產稅財政部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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