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鐵

硫化鐵

硫化鐵是鐵和硫的化合物通稱,主要有二硫化亞鐵、硫化亞鐵和三硫化二鐵。硫鐵礦石的85%以上用於製造硫酸,其次提煉硫黃。黃鐵礦當伴生的銅、鉛、鋅、銀、金、鈷、鎳等元素達到一定含量時可綜合回收利用如果遵照規格使用和儲存則不會分解,未有已知危險反應,避免酸.具有弱導電性,不溶於水和稀鹽酸,溶於硝酸並有硫黃析出。在火上燒時產生藍色火焰並發出刺鼻的二氧化硫。黃鐵礦是地殼中分布最廣的硫化物,可在各種地質作用中形成;在石灰岩、火山岩和煤層中可單獨形成礦床;也常與銅、鉛、鋅等有色金屬共生,形成多金屬硫鐵礦床。

基本信息

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

外觀與性狀:暗灰色至灰黑色金屬片狀或粒狀固體。
硫化鐵硫化鐵

熔點(℃):1179
相對密度(水=1):4.84
溶解性:不溶於水。

其它性質

禁配物:強氧化劑、強鹼。

主要分類

主要有二硫化亞鐵硫化亞鐵和三硫化二鐵。

二硫化亞鐵

FeS2為黃色晶體,是黃鐵礦的主要成分,有反磁性。黃鐵礦的熔點為1171℃,密度5.0克/立方厘米,具有立方晶格;室溫時為非活性物質,溫度升高后變活潑,在空氣中加熱,氧化成三氧化二鐵(見氧化鐵)和二氧化硫;在真空中加熱到600℃以上得到硫。二硫化鐵可用於硫酸工業。

硫化亞鐵

FeS為棕黑色塊狀物;熔點1193~1199℃,密度4.74克/立方厘米;不溶於水,溶於酸的水溶液,同時產生硫化氫;在空氣中加熱容易氧化,在真空中加熱到1100℃以上得到硫。硫化亞鐵可由兩個元素直接反應製得,也可由亞鐵鹽水溶液與鹼金屬硫化物作用而得。在實驗室中它可用來發生硫化氫氣體;還可用於陶瓷和油漆顏料工業。

三硫化二鐵

Fe2S3為黃綠色固體;相對密度4.3;強熱則分解;不溶於水,在熱水中分解成硫化亞鐵和硫;遇分解,放出硫化氫氣體。

監測方法

工程控制:密閉操作,局部排風。
硫化鐵硫化鐵

呼吸系統防護:空氣中粉塵濃度超標時,必須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應該佩戴空氣呼吸器。
眼睛防護: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
手防護:戴橡膠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場所禁止吸菸、進食和飲水,飯前要洗手。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日常儲存

操作注意事項密閉操作,局部排風。防止粉塵釋放到車間空氣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戴橡膠手套。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菸。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避免產生粉塵。避免與氧化劑、鹼類接觸。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包裝密封。應與氧化劑類、食用化學品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化學危害

健康危害:屬低毒類,具刺激作用。誤服可引起胃腸刺激症狀。長期吸入該粉塵,可能引起肺鐵末沉著症。
環境危害:對環境有危害,對水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險:該品易燃,具刺激性。有害作用:該物質對環境有危害,應特別注意對水體的污染。

個體防護

職業接觸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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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MAC(mg/m3):未制定標準
前蘇聯MAC(mg/m3):未制定標準
TLVTN:未制定標準
TLVWN:未制定標準

危急措施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
眼睛接觸: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
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飲足量溫水,催吐就醫

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接觸酸氣能產生有毒氣體。受高熱分解放出有毒的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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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燃燒產物:硫化氫氧化硫
滅火方法:消防人員須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滅火劑:霧狀水、泡沫、乾粉、二氧化碳、砂土。

泄漏措施

應急處理: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防塵口罩,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小量泄漏:小心掃起,置於袋中轉移至安全場所。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廢棄處置

建議用焚燒法處置。破損容器禁止重新使用,要在規定場所掩埋。

運輸信息

注意事項:起運時包裝要完整,裝載應穩妥。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嚴禁與氧化劑、鹼類、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裝運該品的車輛排氣管須有阻火裝置。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車輛運輸完畢應進行徹底清掃。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

法規信息

法規信息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勞發[1992]677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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