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伐

皆伐

皆伐是指將伐區內的成熟林木短時間內(一般不超過1年),全部伐光或者幾乎全部伐光的主伐方式,伐後採用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形成同齡林。

方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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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伐 皆伐
皆伐 皆伐

皆伐跡地一般採用人工更新,在保留母樹和側方林牆能夠提供充足的種源情況下,也可以採用天然更新。皆伐是在歐洲工業革命興起,大量需要木材時盛行起來的。通常在主伐時,將整個採伐林劃分成若干個採伐區,然後以每個採伐區為單位進行採伐作業,這樣被劃分的採伐區也簡稱為伐區。皆伐的種類較多,根據採伐區面積大小可以分為大面積皆伐和小面積皆伐。大面積皆伐又叫集中皆伐,伐區寬度在250-1000 m,因採伐跡地環境條件惡化嚴重,故我國不採用該種方法。小面積皆伐又根據伐區的形狀,分為帶狀皆伐和塊狀皆伐,小面積皆伐,面積不超過 ,一般 居多。

形式分類

帶狀皆伐

帶狀皆伐主要有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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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帶狀間隔皆伐。是將整個採伐的林地區分為若干採伐帶,先是隔一帶采一帶,留下的保留帶作為種源,並對新成長的幼樹起保護作用。幾年後,當第1次採伐帶內幼樹全更新後,再伐去全部保留帶。保留帶跡地可進行人工更新,或保留少量母樹天然下種,或在種子豐年採伐,使成熟的種子在林木伐倒後即散播於林地(見森林更新)。

②帶狀連續皆伐。是伐完一個採伐帶,待跡地更新後,再接連伐第2個採伐帶,依此類推。為合理、及時地利用大面積的成、過熟林,常將林地劃分為採伐列區,每一個採伐列區中,劃分3個或3個以上的採伐帶,再按上述辦法逐帶採伐(見圖)。

塊狀皆伐

在伐區的形狀常根據地形和林分狀況而改變。可以分散在全林內,逐年分批採伐和更新,直至全林採伐和更新完畢。整個林區的森林仍為異齡狀態。更新方法主要是人工更新。若為天然更新,伐區的形狀最好也是帶狀,以發揮周圍未伐林木的下種作用。排列位置時宜考慮同一年度採伐的塊狀林地有一定的間隔距離,採伐相鄰地塊有一定的間隔期。

跡地更新

皆伐為了保證天然更新,必須採用相應的措施。為保證皆伐天然更新成功,常採用如下措施。

保留母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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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伐跡地最好要在1-3年內完成更新,如果皆伐跡地地上的種子庫不能滿足更新要求時,就應在採伐時保留一定數量的母樹。保留母樹要均勻分布在伐區上,可以呈單株也可以呈群狀。母樹有優良的乾形和冠形,發育良好,具有較強的結實能力和抗風能力。保留母樹的數量一般在20 株/ 以內。當經過一到二個種子年,跡地更新完成後,就應將保留的母樹伐除。保留母樹的皆伐方式也被稱作留母樹皆伐法。

跡地整地

採伐後在跡地上堆積大量的採伐剩餘物,同時跡地上還有灌木和雜草的覆蓋,這些因素都將對更新產生影響。因此,在採伐後要對跡地進行清理,將採伐剩餘物進行歸堆處理,同時清理影響更新的灌木和雜草,改善地表這些不利於更新的條件。此外,林地上較厚的凋落物層也影響種子接觸土壤,為促進天然更新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人為局部摟去凋落物層,露出土壤。

保留幼樹

在成熟的森林中,採伐前常存有一定的更新幼樹。對於這些伐前更新的幼樹,在採伐作業時要儘量不要傷害,給與保留。這些幼樹即是下一代森林得到恢復的保證,而且還可以縮短培育期。

除上述保證天然更新的措施外,皆伐還可以在種子年進行,這樣樹木伐倒後就會有大量的種子落到林地上,加快跡地更新速度。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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