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白克力

努爾·白克力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201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努爾·白克力決定逮捕。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11-1983.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1989.01-1992.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1986.09-1989.07 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 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12-2018.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審查

2018年9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分

2019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巨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努爾·白克力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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