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對應,也是近代西方訴訟模式之一,訴訟的發動、繼續和發展主要依賴於當事人,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當事人要負責證據的調查、準備、提出、和證據價值的陳述工作,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指明的證據範圍以外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

基本信息

特點

訴訟當事人化

物權法物權法
第一,訴訟活動都由當事人來發動、推動和主導。以美國民事訴訟程式為例,大體上要經過如下步驟:首先是原告必須要依據法律規定選擇適當的法院提起訴訟(如在聯邦法院州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以後,原告必須請求法院發出傳票,傳喚被告,被告也可以請求確認傳換無效或提出原告沒有合法依據提出請求,如果被告的這些請求被駁回,則被告必須提交答辯材料,然後雙方當事人都要準備進入庭審前的程式及發現程式。如果在庭審前的程式中,雙方不能達成和解,雙方就要進入庭審階段。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的審理,因此雙方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並有權選擇陪審員。在庭審開始後,通常要區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謂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別要證明的一切事實和要解釋的一切問題。原告的案件要首先進行,這就是說要先由原告的律師向陪審員解釋案件的事實及原告的請求等問題,並應提交有關檔案和其他證據。原告的律師可以要求傳喚證人。在證人到庭後先由原告的律師提問,然後被告的律師也有權詢問證人,這就是所謂交叉詢問制度。當原告的所有證據已經提出、闡述已經完畢以後,就要開始被告的案件。被告可以首先請求駁回原告的主張,如果未提出駁回原告的主張或被告的請求被駁回,被告就要開始提出其全部證據或作出全部闡述。被告也可以要求傳喚證人,然後實行交叉詢問。在雙方的證據提交完畢以後,應當由雙方的律師對案件作總結性的發言。首先由原告的律師發言,然後是被告的律師總結。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的律師要竭盡其全部的辯才和演說技巧,攻擊對方的證據和證人不可靠、理由不成立或不充足,從而努力說服或打動陪審員,在雙方發言完畢以後,陪審團將通過合意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判意見,最後由法官對法律問題作出裁判

程式公正

第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更強調程式公正的價值。當事人主義以追求程式的正義為目的,只要程式是公正的,雙方當事人都給予了平等的攻擊和防禦的權利,則不管實體的真實是否被發現,也應當維護公正的程式。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法官也不應當主動收集證據去證實而造成對程式的破壞。美國法強調法官的消極性,並認為這是維護正義的手段,訴訟必須由當事人而不是由法官來推動和發展則是更為民主和公正。

當事人有主動權

第三,當事人主義給予當事人極大的權力。當事人主義的模式下,當事人是形成判決的主體,只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標的才能由法官進行審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據都必須與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提交的證據、作出的辯論意見為依據,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不僅有權詢問自己的證人,而且可以詢問對方的證人,整個庭審都為當事人充分的完全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了舞台。當事人主義不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勵了當事人參與訴訟過程,並且在訴訟中始終保持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對等、訴訟地位的平等、和辯論機會的均等,雙方都有均等的機會已說服證據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雙方都實行平等的對抗,最後由裁判者確定勝負。

法官中立

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
第四,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當事人主義認為,訴訟純粹是一種競技比賽,甚至是一種爭鬥,而法官只不過是一個消極仲裁者,所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誰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識,訴訟技巧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辯護的意見,誰就應當贏得訴訟,所以整個訴訟都是由當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應當處於消極的角色,而不能依據其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也不能自行確定審理的對象和爭議點。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律師不僅充分享有攻擊和防禦的程式權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著訴訟的進程和發展,例如,是否提出證據,提出何種證據、轉換那一個證人,對何種事實進行調查,庭審時間的長短等等,都要由律師來掌握,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儘可能的不發言或少發言,而只是耐心的、冷靜的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免給任何依附當事人造成對一方有偏見甚至偏袒另一方當事人的印象。正如美國學者傑克伯所指出的:“與法院的被動性形成對比的是律師的主動性。律師們才控制著美國司法審判的過程。只有他們負責對法庭案件的調查,並行法庭提供他們認為相關的證據。他們決定不向法院提供的情況,法院和陪審團就不會得到。律師還控制著訴訟的步調,如果他們的當事人和他們自身的利益要求他們儘快作出決定,他們會使整個訴訟過程變得很迅速;反之,如果他們放慢訴訟過程的話,他們也可以使整個訴訟變的蝸牛爬坡一樣緩慢。幾乎開庭過程的每一個方面都反映律師的傾向,雖然法官穿著代表國家權威的長袍,但事實上他們在美國的法庭上常常成了律師策略下的人質”。

注意

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與陪審制度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強調通過陪審制限制法官的權利。許多證據規則也是專為陪審制度而適用的。尤其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律師的辯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案件的事實可能是由陪審團審理的,因此通過辯論儘量打動陪審員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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