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獵

上古田獵是一項具有軍事意義的生產活動,並與祭祀有關。殷商甲骨文中有大量的田獵記錄,所獲獵物有麋、鹿、兔、兕、狐等。殷商已是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田獵不再是以餬口果腹為目的的生產手段,周代更是如此。田獵的作用,依文獻所說有下列各項:一是為田除害,保護農作物不受禽獸的糟蹋。二是供給宗廟祭祀。三是為了驅馳車馬,彎弓騎射,興師動眾,進行軍事訓練。最後,田獵所獲山珍野味也用於宴饗賓客及“充君之庖”。

影響

禮書說,周代的制度為四時田獵:春搜、夏苗、秋獮、冬狩。田獵有一定的禮規,不按禮法狩獵是暴殄天物。禮法規定,田獵不捕幼獸,不採鳥卵,不殺有孕之獸,不傷未長成的小獸,不破壞鳥巢。另外,圍獵捕殺要圍而不合,留有餘地,不能一網打盡,斬草除根。這些禮法對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持自然界生態平衡是有積極意義的,只是不可能真正嚴格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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