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證

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產證

什麼是房產證,房產證的定義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房產證與房產登記簿,房產證與證券的關聯與區別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 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契約,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契約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 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契約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契約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契約關係的存在等等。
房產證的作用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么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範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且由該機關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後,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後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如何辨別房產證的真假

由於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時常出現假房產證,導致買房人權益受損害,因此,國務院 幾部委採取了統一印製房產證的管理措施,規定房產證由指定廠家印製,房產證像貨幣一樣有水印圖案,有防偽底紋等等。這些措施可能會減少假房產證的危害,但審判實踐中應特別注意與這些措施有關的一些問題。
要判斷房產證的真假,首先必須明確兩點:(1)按國務院幾部委規定統一印製的,是房產證的證書用紙,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產證。一個書面憑證是否成為有效的房產證,完全不在於證書用紙的印製行為,而在於有權登記機關的發放行為。(2)判斷真假房產證的惟一標準,不是房產證上的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而是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印鑑。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真的,即使沒有使用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真的;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假的。所以,幾部委採取統一印製房產證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誤導真假房產證的判斷依據,使人們誤以為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房產證才是真的房產證,而忽略了判斷房產證真假的惟一依據就是登記機關的印鑑。
使用假房產證進行詐欺的主要手段,如何防範利用房產證進行的詐欺
使用假房產證進行詐欺主要有兩種手段:(1)在房屋買賣活動中,賣方用假房產證進行交付,而買方把房產證的交付當做房屋所有權的交付。在房產證是假的情況下,買方會因支付了價款卻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損失。(2)在房屋抵押活動中,抵押人用假房產證進行抵押,而抵押權人把拿到抵押人房產證當做抵押權的設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產證當做擁有了抵押權。在房產證是假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會因其債權得不到履行並且實際上沒有抵押權而蒙受損失。由此可見,假房產證之所以能夠用來行騙,根本原因不在於假房產證偽造得像真的一樣,而在於受騙者不懂得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房地產交易的法律規則。由於登記是房地產交易的必經程式,查閱登記簿是必須的並且也不額外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產交易時,只要去登記機關簡單查閱一下登記簿,假房產證便無可遁形。所以,在現行的房屋交易機制中,使用假房產證的欺詐目的其實很難得逞。在防止假房產證的危害時,與其耗用大量的社會資源去統一印製有各種防偽技術措施的房產證,遠不如廣泛宣傳一下房屋登記的方法與意義以及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因為後者才是真正有效的防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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