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保持、恢復死刑制度的檢討在各國始終不斷,廢問題一直是無對錯與治安相關數據佐證的價值觀之爭。

基本信息

簡介

死刑 死刑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由於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寶貴的、剝奪後不可能恢復的價值,死刑即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數國家,其中包含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這些國家的宗教背景,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各國情況

廢除死刑全球形式圖 廢除死刑全球形式圖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右圖為各國死刑圖示,顏色註解: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上仍有死刑

全世界200多個國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國家約為40個,其中約有近10個國家在近二十年來沒有真正執行過死刑(實際上已廢除),在其餘約30個國家中,約一半國家對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針對強姦殺人等惡性暴力犯罪),從人類文明的角度來說,死刑是統治者為維持統治而採取的極端“合法暴力”,以剝奪犯罪生命為目的的最高處罰形式,是人權社會所禁止的,世界人權組織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積極呼籲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88國、百慕達、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紐威島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沒有死刑。

10國和庫克群島只對於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24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76國(地區,包含台灣、巴勒斯坦)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另據統計: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仍實行死刑

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

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等少數國家正式採用藥物注射死刑歷史

死刑 法律史

作為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方法,死刑的歷史幾乎可以和人類的法律史一樣久遠。中國歷史上死刑名目之多、執行方法之殘、死刑範圍之廣、受刑人數之眾,則為世界各國所罕見。從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誅、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斬、生埋、定殺、沉淵、梟首棄市凌遲具五刑、絞、槍殺等三十餘種。

歷代統治者雖然無不標榜儒家的“仁義道德”,高唱“德主刑輔”的讚歌,而實行的卻是血淋淋的暴政。在推行暴政、踐踏人權、窒息真理、扼殺民主的專制主義統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強化,以致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一部中國死刑的發展史,對於今天的每一個中國人來說,都是一部難以忘卻又不堪回首的沉重歷史畫卷。這一畫卷所展示的不僅僅是一種刑罰制度和刑罰死刑的歷史軌跡,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社會由愚昧走向文明、由專制趨向民主的艱難歷程。

中國立法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死刑立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1979年刑法典頒布時始至1981年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之前。1979年刑法將死刑作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規定了許多限制其適用的條件。體現在:

(1)死刑適用罪種上,規定只能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3)死刑適用程式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規定了死緩制度,它的設立可以說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貢獻。

第二階段

從1981年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時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自從1981年頒布了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之後,截止刑法修訂以前,立法機關總共頒布了23個單行刑法,增加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已達46種,從1981年到1991年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2個死罪,這23個單行刑法使中國的死刑立法朝著更嚴厲的方向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

(1)死刑適用程式放寬。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准權作了重大修改,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

(2)出現了以死刑作為絕對確定刑的法定死刑條款。如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條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

(3)適用死刑的章數和罪名明顯增多。隨著23個單行刑法的陸續頒布,適用死刑的章數由1979年刑法的4章擴大到6章,增加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單行刑法對46個罪名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從而這一時期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達到74個,占罪名總數的26%。總之,這一階段的死刑立法急劇膨脹,死刑的適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體現的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現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險趨勢。

死刑 盜竊罪

第三階段

是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中的有關死刑犯罪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適用死刑犯罪的規定,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修改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刪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

(3)修改了死緩變更條件。1997年刑法將死緩減刑條件由1979年刑法規定的死緩確有悔改或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修改為沒有故意犯罪,將死緩期滿立即執行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變更為故意犯罪。

(4)修改了分則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是提升死刑適用條件,如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二是明確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如盜竊罪強姦罪搶劫罪集資詐欺罪金融票據詐欺罪信用卡詐欺罪

(5)死刑罪名比例發生變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個,與以前的74個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這種變化純屬形式上的變化,並不是死刑罪名的實際減少。總體來說,1997年刑法的實質死刑罪名數與舊刑法基本一致,純粹量的減少是立法技術的變化所致,在實質上並無大的變化。

盜竊罪等13個死刑罪名取消 盜竊罪等13個死刑罪名取消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欺罪、金融憑證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

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爭議問題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 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壓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捲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後,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
在江戶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盜竊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效果卻自然有所局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寛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與死緩區別

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制度影響

死刑 生命權

1998年10月5日,中國簽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人權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的簽署,充分說明了中國願意與世界各國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就人權這個敏感的話題開展合作與對話,為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一)死刑核准權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死刑核准權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歷來是由最高司法當局掌握的。封建統治者深知濫施刑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因而鼓吹“恤刑慎殺”,並且採取各種措施,如“三復奏”、“五復奏”,“三司推事”、“九卿會審”、“朝審”、“秋審”,力避死刑案件出現差錯。從世界上其他的國家對死刑適用的情況來看,各國對死刑的適用都十分重視,死刑案件的最終確認權一般都是歸屬於最高法院。

(二)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罪名過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不少學者即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是否應該設定死刑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不少學者主張廢除這類犯罪的死刑,廣泛適用罰金刑、財產刑等刑種。⑵學者們進一步指出,現階段如果不能做到廢除死刑,至少應該減少經濟和財產犯罪的死刑。⑶然而,令人遺憾的是,1997年刑法中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不但未能做到減少死刑,死刑罪名反而增加。這可以說是中國死刑設定上的一個最需檢討之處。
(三)新刑法關於死刑絕對法定刑的規定有欠妥之處。第一,刑法總則部分關於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和刑法分則部分絕對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第121條規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四)沒有規定死刑犯的赦免權。《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可見,要求赦免或減刑,是《公約》規定的死刑犯的基本人權。為儘快和國際社會接軌,減少國際上對中國人權問題過多的責難,刑法應將要求赦免或減刑規定為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個程式。中國規定了死刑減刑制度,即死緩制度,這是有中國特色的死刑執行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讚賞。但是,中國刑法沒有規定死刑赦免制度。

功能作用

剝奪生命心理威懾,是死刑所固有的兩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著用簡單、最經濟的辦法,從肉體上消滅犯罪人,徹底剷除重新犯罪條件;後者則意味著用執行死刑所產生的恐怖效應,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優缺點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

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導致罪犯逍遙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廢除死刑高許多。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一般認為死刑成本最低,但也有些研究顯示死刑成本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高。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獄問題,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及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然而,有些國家的獄政太差,犯人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沒有嚇阻意義,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對重罪有明顯的嚇阻作用。菲律賓先廢除再恢復死刑的事例說明反對死刑者的“廢除死刑不會提高犯罪率”的說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另外也有新聞報導指稱,韓國停止執行死刑11年後,殺人犯人數增加。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的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後,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

執行方法

砍頭、斬首、斷頭台、斷頭機

繯首死刑、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槍決、炮擊、電椅、毒氣室、毒針注射、踏刑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毒藥、鴆殺、吞金、溺刑活埋、坑殺

餓刑、幽死、恐怖梨、飢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剝皮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割喉刑、腰斬、剖腹

投擲刑、車輪刑

中國古代死刑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以他殺方式執行——由劊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遲(寸殛)、殊死、菹醢、脯刑

劓殄、烹刑、浸豬籠、剝皮騎木驢

腰斬、炮烙、車裂(五馬分屍)、坑殺

枷項、立枷、絞刑、斬首、梟首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自縊(刑具:白綾)

自鴆(刑具:毒酒)

自刎(刑具:利劍)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然而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膾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誅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

現代社會看法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

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對死刑沒有一絲懷疑,認為是正當的時代,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宗教及社會情感上變遷的緣故。

制度評價

自從義大利刑法學家 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以來,對於死刑的評價已經爭論了200多年。人們大多是圍繞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是否違憲、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否助長人們的殘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罰目的、是否容易錯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等方面評價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應當保留死刑的結論,一部分人得出應當廢除死刑的結論。   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   但是,保留死刑決不意味著可以濫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也是人們的共識。因為中國對犯罪人一貫採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中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以至最後消滅犯罪,而不是簡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於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念的形成和增強;犯罪現象錯綜複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並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消極作用,過多的適用死刑會引起惡性案件的增加。   從廢除死刑的道路上來說,一般是先減少死刑條款,減少死刑的執行,最後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現階段,廢除死刑雖不可能,但是改進死刑立法,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減少死刑罪名,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則是我們應當而且能夠做到的。

中國執行情況

中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有人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中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認為,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緩期

中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德國人在中國被判處死刑

2014年8月20日,中國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一名德國人死刑,這也是首例德國人在中國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被判處死刑的德國男子來自德國上巴伐利亞州。2010年6月,他在廈門街頭用錘子和刀子殺死他的前女友以及前女友的生活伴侶。被殺害的這名男子同樣也是德國人,女性死者生前曾在慕尼黑讀書,讀書期間與後來殺害她的男子建立過戀愛關係。這名女性當時持有的是委內瑞拉護照。

2009年,一名持有英國護照的巴基斯坦人在中國因走私毒品而被執行死刑。這也是至此為止唯一一名在中國被執行了死刑的歐洲公民。

適用尺度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根據該報告,死刑覆核工作已進入規範運行、穩定發展的階段。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覆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報告顯示,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證據審查判斷,確保證據確實、充分,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適用法律關,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覆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定,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注射死刑爭議

人道體現

在奴隸社會時期,無論是我國的菹醢、棄市、炮烙,還是古巴比倫的焚刑、溺刑、刺刑,還是羅馬奴隸制國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種,無不體現出極端的野蠻與殘忍。
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隨著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

犯人被執行槍決時,為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必須很近。“考慮到中國人有一種保全屍的觀念,給死刑犯保存一個完整的面部,法警會叫犯人張開嘴巴,以便讓子彈從他的嘴裡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趨於人性化。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是我國死刑執行方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發展的重要標誌和必然趨勢。

注射器材

據稱,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北京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匯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北京市高級法院統一保管,三家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使用藥物

專家們歷時數年,經過從小白鼠到大白鼠,從狗到猴的一系列反覆試驗、論證、篩選最終確定最佳藥物組方,並通過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正式審核批准。

這組藥物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試用表明,根據死刑犯的體重確定用藥劑量,整個行刑過程只需數分鐘時間。注射後,犯人無痛苦、無抽搐、無明顯的面色改變,具有臨床死亡時間短、致死效果穩定可靠的特點。目前在全國執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劑量巴比妥+肌肉鬆弛劑+高濃度氯化鉀。

先給速效巴比妥類藥物,可使人先處於鎮靜和深睡眠狀態,否則,直接用肌松藥的話死刑犯會感到窒息難受,同時也不人道,加用鉀類藥物,是使心臟加快停搏,讓犯人在數十秒內就得到解脫直至死亡。

這裡用的巴比妥類藥物,無非就是硫賁妥鈉或戊巴比妥鈉類等藥物。一般醫院都有,快速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心跳停止劑。

成本比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後,“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據《中國青年報》報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介紹,槍決的執行成本其實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就足以快速處決。但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槍斃犯人是一項“浩大工程”:要組織設定刑場,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有關部門說,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布告費。

國外情況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其中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我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分情況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1977年5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靜脈注射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後,德克薩斯州也通過了法令。目前,美國有19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方式。但自從有人提出注射處死無效、殘忍以及上述調查提出了種種問題後,美國已有11個州暫停注射處死。
人類歷史上第一例靜脈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魯克斯,其罪行是偷舊車時殺死一名機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執行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的事茨維爾監獄,死亡時間為七分鐘。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線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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