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大赦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於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適用範圍較為廣泛,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較特赦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即不但能赦其刑,還赦其罪。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大赦

基本解釋

[amnesty general;pardon] 赦免的一種。以國家命令的方式對某個時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實行免除或減輕罪責或刑罰。

引證解釋

對全國已判罪犯普遍赦免或減刑。

《史記·秦始皇本紀》:“ 二世 乃大赦天下,使 章邯 將,擊破 周章 軍而走。”《南史·宋紀上》:“禮畢,備法駕,幸 建康宮 ,臨 太極前殿 ,大赦,改元。” 郭沫若 《蘇聯紀行·六月十九日》:“七時得到通知,以為當晚可以起飛了,如獲大赦。”

大赦

解釋: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於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適用範圍較為廣泛,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較特赦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即不但能赦其刑,還赦其罪。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從未實行過。鑒於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況於不顧,通赦其罪與刑,有悖於中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宗教解釋

大赦(indulgence)來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意指來自教會寶庫的賜贈,給予已經獲得罪赦的信友免除全部(全大赦)或部分(限大赦)暫罰的特恩。為獲取大赦,信友必須滿全教會規定為得到該大赦所當盡的義務(參閱《天主教法典》992-997)。

大赦建基的原則就是代贖的觀念,這觀念十分古老。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在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的根據: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這個情境中,保祿特別想起自己所受的痛苦能「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一24)。

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充分地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十分普遍。「有鑒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如亞爾的騫瑟利(Caesarius of Arles, 約470-542)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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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緬甸總統吳登盛次頒布大赦令,釋放了14758名囚犯。

2011年10月,緬甸總統頒布大赦令,從2011年10月12日開始釋放6359名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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