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介

甘介

甘介是瑤族一種特有的說唱曲藝。屬於少數民族說唱。

曲藝甘介

甘介是瑤族一種特有的說唱曲藝。屬於少數民族說唱 。
我國少數民族有豐富多彩的說唱藝術,因語言、音樂風俗習慣,藝術風格等方面與漢族的差別較大,甘介是瑤族一種特有的說唱藝術。

人物甘介

甘介甘介

據新華社上海4月13日電(楊金志高遠)上海人甘介其等人利用網際網路開設賭場,輸贏總金額達到人民幣8000餘萬元。上海市嘉定區法院13日對這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以賭博罪判處主犯甘介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95萬元。其餘四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刑。2004年5月,甘介其受聘擔任緬甸木姐市永和大酒店總經理,負責酒店的全面管理工作。該酒店二樓設有“百家樂”賭場,並利用網路設施設定了盤網址,供人上網參與“百家樂”賭博。嗣後,甘介其向趙新、趙峰、顧軍東及秦紅健(在逃)等人介紹賭場的情況,並共謀在上海市嘉定區通過網路與境外賭場連線開設網上“百家樂”賭場,供人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件

甘介其等賭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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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5)嘉刑初字第98號判決書。
2案由:賭博案。
3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明文
被告人:甘介,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系緬甸木姐市永和大酒店總經理;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唐寶良,上海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新,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
上海市人,農民;1992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02年8月刑滿釋放;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蔡建華,上海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顧軍東,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繫上海秋鈺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汪瑞華,上海市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菊,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太倉市人,無業;200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棟樑,上海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峰,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農民;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徐孝娜,上海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一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徐聞翌;審判員:倪偉;代理審判員:項永明。
6審結時間:2005年4月12日。

(二)訴辯主張

1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甘介其於2004年5月受僱於緬甸木姐市永和大酒店任總經理,由於該大酒店二樓設有賭場,並利用網路設施設定了網上“百家樂”賭盤網址,通過網際網路向外滲透供人參賭。嗣後,甘介其為拓展賭博業牟利,乘回國的機會,向被告人趙新、趙峰、顧軍東及秦紅健(另處)等人介紹賭場的情況,並共謀在嘉定地區通過網路與賭場連線開設網上“百家樂”賭場,供人參賭,以此按一定比例抽頭,從中漁利。自2004年6月初至11月間,在甘介其的指使操縱下,先後在顧軍東、秦紅健、趙新、朱麗萍等人家中通過網路設施開設了賭場,糾集他人聚眾賭博,並安排被告人徐菊、趙新、趙峰等人負責管理嘉定地區的賭場,包括催收和交接賭資款、記錄賭賬以及按時將賭資匯往賭場指定的賬戶等一系列事宜。經查,其間先後有高銘、印利明、王榕等十數人(均另處)在上述場所參賭。根據賭賬記載,投注賭資總金額達人民幣5500餘萬元,賭場實際贏利人民幣2500餘萬元(在庭審中,公訴人將“投注賭資總金額達人民幣5500餘萬元”更正為“輸贏總金額8500餘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介其、趙新、顧軍東、徐菊、趙峰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共同實施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介其、趙新、顧軍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菊、趙峰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新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顧軍東犯罪後能自動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2被告人的答辯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甘介其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賭博罪不表異議,但認為其沒有指使、操縱嘉定地區的賭場,其只是起了介紹及牽線搭橋的作用。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介其指使、操縱嘉定地區賭場的證據不足,甘在本案中的作用比另兩名主犯輕,另外,公安機關在甘介其家中所扣押的現款、存摺、債券等物是甘介其多年的經營收入和家庭儲蓄,不是本案中的非法所得,應予退還。
被告人趙新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賭博罪無異議,但認為,其不是主犯。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新所起的作用是被動的、從屬的,起了輔助作用。
被告人顧軍東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賭博罪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軍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其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合議庭對顧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菊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賭博罪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菊系從犯,從中未獲取非法所得,建議對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峰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賭博罪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峰系從犯,從中未獲取非法利益,建議對趙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三)事實和證據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甘介其受聘擔任緬甸木姐市永和大酒店總經理,全面負責酒店的管理工作。該酒店設有“百家樂”賭場,並利用網路設施設定了賭盤網址,通過網際網路連線賭場,供人上網參與“百家樂”賭博。嗣後,被告人甘介其向被告人趙新、趙峰、顧軍東及秦紅健(在逃)等人介紹賭場的情況,並共謀在上海市嘉定地區開設分賭場,通過網路視頻和國際長途供人與緬甸賭場同步進行網路“百家樂”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04年6月至11月間,通過被告人甘介其許可,被告人顧軍東、趙新及秦紅健等人先後在各自家中開設了分賭場,召集他人進行網路“百家樂”賭博。其間,根據被告人甘介其的安排,被告人趙新、趙峰負責嘉定地區各分賭場的輸贏統計、賭資收付並將所收取的賭資交予被告人徐菊(系被告人甘介其之妻)保管,由徐負責記錄參賭人員的輸贏金額並與緬甸賭場進行核對後,三名被告人再根據緬甸賭場的要求,按時將賭資匯往賭場所指定的賬戶。經查,其間先後有高銘、印利明、王榕、李鋼、陸光輝、蔣為江、吳帆、蔡銀龍、李存剛、 張明、陸為民孫建安、楊孝東、虞平富、朱麗萍、陳曉明、徐雪華(均另處)等人在上述分賭場參賭,輸贏金額總計人民幣8500萬餘元。公安機關接民眾舉報,經偵查於2004年11月5日將被告人甘介其、趙新、徐菊、趙峰抓獲歸案。被告人顧軍東於2004年12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高銘、印利明、王榕、李剛、陸光輝、蔣為江、吳帆、蔡銀龍、李存剛、張明、陸為民、虞平富、陳曉明、徐雪華、仇峰、孫建安的證詞,證實在2004年6月至11月間,其在被告人顧軍東、趙新或秦紅健家中,通過網路與緬甸永和大酒店的賭場連線後參與賭博的事實。
2證人楊孝東、朱麗萍的證詞,證實其通過被告人甘介其同意在家中通過網路連線緬甸永和大酒店賭場後供自己賭博的事實。
3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徐菊處查獲的每次輸贏記錄本、匯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嘉定地區各分賭場的輸贏總額為8500萬餘元及已將賭資匯往賭場所指定賬戶的事實。
4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徐菊、趙新、顧軍東等人處扣押財物的種類、數量。
5本院(1992)嘉法刑初字第105號、(1994)嘉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新的前科情況。

6公安機關工作情況記錄,證實本案的案發情況。

7緬甸永和大酒店的任命書,證實被告人甘介其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甘介其、趙新、顧軍東、徐菊、趙峰的有關供述。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甘介其、趙新、顧軍東、徐菊、趙峰以營利為目的,設立賭博場所,並通過網路連線境外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論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關於被告人甘介其提出的其在本案中只起了介紹、牽線搭橋作用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甘介其在本案中起操縱、指揮作用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新、趙峰、徐菊證實,其在本案中所實施的行為均由被告人甘介其安排或經甘介其同意。被告人顧軍東及證人楊孝東、朱麗萍亦證實,其家中開設網上“百家樂”均需通過甘介其同意,故被告人甘介其實際是本案的組織者,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甘介其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甘介其系主犯,應予支持;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趙新曾因犯罪被處刑罰,但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趙新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趙新在本案中的作用是被動的、從屬的,起輔助作用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新雖開始是根據甘介其安排負責嘉定地區各分賭場的管理工作,但後來其也積極參與,在自己家中開設分賭場,並糾集他人至家中賭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新系主犯,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顧軍東的辯護人提出顧軍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本案中,被告人顧軍東在自己家中開設分賭場,並積極糾集他人賭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軍東系主犯,本院予以支持。
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被告人顧軍東犯罪後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被告人徐菊、趙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對被告人顧軍東、徐菊、趙峰的辯護人分別提請法庭對上述三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及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顧軍東、趙峰不宜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徐菊可適用緩刑。同時,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本院在量刑時一併予以考慮。

(五)定案結論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甘介其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95萬元;
2趙新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0萬元;
3顧軍東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40萬元;
4徐菊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
5趙峰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
6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7犯罪工具及在案贓物,牌號為滬DS5286(發動機號32673021306S3、車架號WBAGN210XODR86508)及牌號為滬BB5035(發動機號02689659194E1、車架號WBAAL31070FH15365)寶馬轎車兩輛,予以沒收。其餘在案物品退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六)解說

賭博是社會公害,嚴重污染社會風氣,影響家庭的和睦,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近年來,賭博的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賭博的新情況、新內容不斷呈現。本案的賭博形式是利用網際網路通過視頻技術與境外百家樂賭場聯網,從而現時參與境外賭場的百家樂賭博,本案的特點是:(1)面廣量大。只要知道境外賭場的網址、密碼及有關工作人員的電話,即可在任何地點上網參與賭博。(2)組織嚴密。其只能通過甘介其等人上網賭博,因為境外賭場的密碼每天是不同的,這對甘介其等人來講,可以掌握境內參與賭博人員的情況,以便收取賭資。該組織有明確的分工,有專門收取賭資的,有專門負責記錄並向銀行匯款的。(3)秘密性強。只要有電腦能上網的地方均可參與賭博,故其秘密性強,不易被人發現。(4)誘惑力強。網上百家樂像原來的傳銷一樣,呈層層遞進狀,獲取網址、密碼等信息後,召集人員進行賭博,就可獲利,行話稱為“踏碼費”、“返水”等,只要自己不參與賭博,肯定能獲利,下線發展得越多,獲利越大。故根據本案的特點,此類賭博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從嚴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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