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為進一步規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的各項管理工作,促進環境保護科技事業發展,對2004年印發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實施。

頒布信息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檔案

環辦〔2007〕39號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級工業總公司,全國性行業聯合會、協會、學會等機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的各項管理工作,促進環境保護科技事業發展,我局對2004年印發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實施。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辦法內容

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組織機構

第六條 設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環保科技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獎勵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管科技的領導擔任。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項目情況,聘請環保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當年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當年環保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推薦或提名。

獎勵委員會下設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工作辦公室”),獎勵工作辦公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環保科技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審核有關的管理規定;

(二)聘請具備資格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四)研究、解決環保科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環保科技獎項目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環保科技獎勵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評審委員要求具有淵博的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環境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具備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良好職業道德,身體健康,有能力全程參加評審會議。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推薦或提名,並經評審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

第九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環保科技獎日常工作。包括組織申報項目、對申報項目登記、對申報項目文檔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承擔評審會議會務工作、處理異議以及獎勵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及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獎勵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環保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環保科技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公告(國科獎字第 11 號),設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環保科技獎”)。

第三條 環保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金主要根據自願原則,由社會、企業等多方面籌集。

第四條 環保科技獎面向全社會,凡涉及環境保護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組織或個人均可申報。

第五條 環保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十條 環保科技獎的獎勵範圍包括:

(一)在環境保護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領域中,發現或者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並得到科學界公認的科學研究成果;

(二)套用於環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和核安全等領域,具有創新性並取得顯著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等科學技術成果;

(三)為推動環境綜合決策,促進環境、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實現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在環境保護戰略、政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核安全審評、標準、監測、信息、環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創新性、並在實踐中得到套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四)在套用、推廣、轉化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環境保護套用技術成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且取得顯著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成果;

(五)對引進國外先進環保設備儀器的製造技術,已消化吸收,自主生產出產品,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推廣能力的技術成果;

(六)在華註冊的國際組織或機構與中國的組織或機構合作開展環境保護技術研究開發,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十一條 環保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獎勵項目分為環境保護技術類研究項目和環境保護軟科學類研究項目兩類。

環保科技獎評審程式要實行固定化、規範化。原則上本年度的獎勵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國家環保總局下發項目徵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組織進行專家評審,獲獎項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獲獎項目公告,並舉行獲獎項目的頒獎大會。

第十二條 環保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一等獎獲獎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總和的5%,二等獎獲獎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總和的15%,三等獎獲獎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總和的20%。

一等獎授予在環境科學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重大環境效益,對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項目;

或者授予技術難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較高理論、學術水平和創新特色,對推動環境管理改革和環保事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二等獎授予在環境科學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較大範圍套用,取得顯著的環境效益,對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和作用的項目;

或者授予技術難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國環境管理上有創新,對推動環境管理現代化和領導科學決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三等獎授予在環境科學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環境效益,對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用大的項目;

或者授予技術難度和工作量較大,結合我國環境管理實際,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對推動環境管理現代化與領導科學決策起到顯著作用,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獎勵項目推薦及評審

第十三條 環保科技獎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級工業總公司、全國性行業聯合會、協會、學會等機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重點實驗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程技術中心,以及經獎勵委員會確認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法人單位推薦或者由項目申報內容相關專業領域三位具有正高級以上職稱的人員聯合簽名推薦(以下簡稱“獎勵項目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可以向獎勵項目推薦單位申報環保科技獎項目。

第十四條 被推薦的環保科技獎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並經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進行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評審或獲得專利後,實際套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於環保裝備或工藝性研究的項目,必須完成生產性試驗;

(二)能作為商品的項目,必須達到批量生產的水平;

(三)軟科學研究項目成果,必須被使用部門接受並套用於決策和管理實踐;

(四)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項目,必須在國核心心期刊 (或國外公開刊物)上發表研究論文或者正式出版專著。

第十五條 推薦環保科技獎重大項目(總項目)時,應包括該項目所含的各子項目。具有獨立套用價值的子項目,經總項目負責人同意,可單獨推薦,但推薦總項目時應剔除子項目的技術內容,並註明子項目推薦及獲獎情況。單獨獲獎的子項目,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十六條 正在研究中的項目、成果權屬有異議的項目不得作為推薦項目;已獲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原則上不得作為推薦項目。

第十七條 推薦環保科技獎項目,必須經項目完成人和項目完成單位同意後,按照規定格式、內容填寫《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推薦書》(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推薦書”)。

申報材料包括推薦書、技術評價證明(指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發表論文情況,科技成果鑑定、驗收和評審證書,專利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和法定審批檔案等)、引用或套用證明等。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為加蓋推薦單位或組織印章的原件材料。有關技術資料(研究或研製報告等)一式三份,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環保科技獎候選人是指對推薦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完成人員。具體包括:

(一)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

(二)項目總體方案的具體設計者;

(三)對解決項目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做出重要貢獻者;

(四)項目轉化投產、推廣套用過程中重大技術難點的解決者;

(五)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等。

第十九條 環保科技獎候選單位應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環保科技獎的候選單位或候選人。

第二十條 獎勵項目推薦單位負責推薦項目的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項目報獎勵工作辦公室。初審內容如下:

(一)推薦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推薦書是否符合填寫說明的要求,附屬檔案是否齊全;

(三)推薦書的內容是否屬實。

第二十一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及項目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項目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式重新推薦。

第二十二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文檔資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報項目相關資料及其附屬檔案齊全,列印並裝訂成冊;

(二)獎勵範圍、推薦單位、推薦條件、推薦程式等符合有關要求;

(三)申報題目與申報內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排序及數量符合規定;

(五)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和效益計算科學、合理;

(六)申報的項目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完成成果登記;

(七)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已獲得國家認可的有關社會獎勵的項目可以申報環保科技獎;

(八)申報項目技術證明檔案齊全,項目應經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評審或獲得專利後實際套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科研、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應是列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保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環保科技獎獲獎項目的評審。

申報項目通過形式審查後,由評審委員會分專業組進行評審,其結果提交全體評審委員會議審議。

每一申報項目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在徵得評審委員本人同意後,指定一名評審委員為其主審人,一名或多名評審委員為其副主審人。

評審委員依據各申報項目性質,分別按照環境保護技術類研究項目和環境保護軟科學類研究項目評審的指標,對申報項目進行評議,並由全體參會評審委員投票確定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評審項目時,須保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並參加投票表決。

(一)環境保護技術類研究項目評審指標:

1、環境技術創新程度

2、項目難易程度或複雜程度

3、主要環保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

4、總體環保技術水平

5、已獲經濟效益及投入產出比

6、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7、發展前景及潛在效益

8、轉化、套用、推廣程度

9、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或實現技術跨越的作用

10、對推動環保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

(二)環境保護軟科學類研究項目評審指標:

1、觀點、方法和理論的創新性

2、工作難易程度或複雜程度

3、對環境決策科學化和環境管理現代化的作用和影響

4、研究成果科學價值和意義

5、研究成果轉化推廣程度

6、已實現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

7、環境科研項目投入規模及其效益

8、發展前景及潛在效

第二十四條 一等獎項目須得到參加投票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贊成票,二、三等獎項目須得到參加投票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參評項目環保科技獎候選人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本單位有參評項目的評審委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主審人或副主審人。

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智慧財產權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 獲獎項目實行名額限制,具體限額根據當年項目申報情況,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建議,評審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環保科技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環保科技獎實行先評獎後異議的程式。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獲獎項目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和《中國環境報》上公示。

第二十九條 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異議期內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寫明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以組織名義提出異議的必須加蓋公章。

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寄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涉及推薦項目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異議,由該項目的推薦單位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涉及對推薦項目是否達到環保科技獎勵條件的異議,由該項目推薦單位提出意見後,報評審委員會確認或由評審委員會視需要召集有關專家審定確認。

屬於對推薦項目評定等級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對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獎勵工作辦公室將組織有關評審對獲獎項目進行答辯或實地考核。必要時,報獎勵委員會進行裁定。

在獎勵工作辦公室收到異議起20天內為異議處理期,超過20天異議未處理完的,經獎勵委員會批准,作為本年度不予授獎項目處理。

授獎

第三十二條 經過異議處理由評審委員會確認取消的項目,異議處理期未能處理完成經獎勵委員會批准不予授獎的項目,不予授獎。

異議處理期結束後,獎勵工作辦公室將無異議項目或有異議但異議處理後保留項目的名稱、獲獎等級及獲獎項目參加單位、人員,報獎勵委員會審核。經批准後,這些項目為本年度環保科技獎獲獎項目,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和《中國環境報》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對獲得環保科技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由獎勵委員會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四條 環保科技獎是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時,對獲得環保科技獎的獲獎項目擇優推薦。

第三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環保科技獎的,經查證屬實,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環保科技獎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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