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項目可授予特等獎。
第四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曲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的組織工作。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獎,應當經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登記,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有關審批、登記的具體辦法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二章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決策諮詢、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三)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
“重大工程項目”獎項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十五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很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已轉化,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已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已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已在行業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六條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過獎勵委員會5人以上聯名提出,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推薦,報經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獎金5萬元。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據以及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曲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0--15人。主任委員由曲靖市政府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九條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本專業範圍內的曲靖市科學技術獎;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任期1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曲靖市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已認定資格的專家、學者中提出具體人選,報獎勵委員會審定、聘請。
第二十一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由本人參與完成項目請獎的專家、學者,當年不得參加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仍然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三條參與曲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二十四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屬駐曲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曲部隊主管機構;
(五)經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推薦的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技成果的評價結論擇優推薦。
第二十五條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組織在國外或者在市內外資機構做出科技成果,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薦申報曲靖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推薦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二)技術評價材料;
(三)推廣、套用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四)研究、試驗報告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行政主管機關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薦申報曲靖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七條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被推薦申報曲靖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八條凡主要內容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及其他同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得再被推薦申報曲靖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三十條被推薦申報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報送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必須報送的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三十二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學科)分類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向獎勵委員會匯報評審結果。
對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曲靖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候選項目主要完成人應到專業評審委員會上進行答辯。
第三十三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審定、表決規則如下:
(一)專業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委員會評審、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參加為有效;
(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應當有參加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通過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獎勵委員會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做出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六章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五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曲靖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並寫清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七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八條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跨地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審核。
第四十條獎勵辦公室對報送來的異議核實情況進行審核及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四十一條異議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審核。一年之內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審核;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必須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 獎

第四十二條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四十四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6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十五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十六條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曲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參與曲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與評審活動的資格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社會力量未經審批、登記,擅自設立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獎,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0 月2日曲靖地區行政公署印發的《曲靖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曲靖地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和《曲靖地區星火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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