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徵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四、修訂過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於2011年5月啟動。 二是修訂了相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通知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徵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按照2011年立法計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1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現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18日前,通過四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並在信封上註明“《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至:略。
四、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起草情況說明

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起草情況的說明
為嚴格規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與相關行政許可程式,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根據總局年度立法計畫,我處認真組織開展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1號)修訂工作。現已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即《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修訂案)》)。現將有關工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4年5月,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頒布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1號),該辦法實施以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調整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程式,進一步明確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二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相關要求進一步細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以下簡稱國辦53號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30號,以下簡稱安委辦30號文)等規範性檔案先後出台,進一步細化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以及監管工作要求;三是有關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標準作了重大修訂。《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和《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已進行了重大修訂,嚴格和細化了相關安全要求;四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現狀發生了較大變化。通過治理整頓和實施許可,煙花爆竹生產實現了從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廠化的轉變,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大幅度提高;五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在7年多兩輪許可實踐工作中積累了許多好的工作經驗,應進行認真總結和吸取。綜上,修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修訂目的

修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辦53號文等規範性檔案精神,進一步嚴格規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促進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推動煙花爆竹這一傳統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三、修訂依據

1.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規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3.規範性檔案依據:國辦53號文、安委辦30號文等。

四、修訂過程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於2011年5月啟動。8月底,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討論稿)》。9月14日,在京召開有13個煙花爆竹重點省(區、市)安全監管局煙花爆竹處負責人參加的研討會,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討論稿)》進行了認真研討。會後,根據會議研討意見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9月16日以管三函〔2011〕60號徵求各地安全監管部門意見。截至9月23日,共有23個省級安全監管局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饋,其中9個省級安全監管局電話或書面反饋無修改意見;7個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省(區、市)未反饋意見,採納了部分省級安全監管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現稿。

五、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由7章59條組成,在條款數目上比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增加了1章7條。具體修訂內容主要有:
一是修訂了辦法的名稱。《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名稱,因此,將辦法的名稱修訂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將該許可證的名稱統一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是修訂了相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和頒發審查程式的規定以及目前一些地區進行“省管縣”體制改革實踐的情況,增加了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管的縣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初步安全審查,並明確了初審內容及相關工作程式;為強化對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明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號;根據近年來檢查執法工作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規定省級安全監管局(發證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三是修訂了許可條件。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為基本框架,分列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體現了近年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其中,對企業應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改為引用標準名稱,不再逐條列出;對企業符合產業政策或結構規劃、選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要求以及安全設計審查與竣工安全驗收、重點部位監控措施、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規模、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麵條件,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表述;對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原材料和產品流向登記等要求,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針對禮花彈生產企業的特殊性,專門在許可條件中增加了禮花彈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禮花彈生產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的條件要求。
四是修訂了許可申請、審查、頒發以及監督管理工作程式。對應許可條件的修改,修訂了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明確了安全評價報告應包含的內容;對應增加設區的市級和省直管縣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初審,明確了相關審查程式;細化了許可證變更的各類情形及申請、審查程式,明確變更後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嚴格了許可證延期條件和延期審查程式,在延期條件中增加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求;在監督管理條款中,體現了轉包分包專項治理等工作要求。
五是修訂了相關法律責任。對應許可條件、申請和頒發程式以及監督管理措施的修改,進一步修訂了相關法律責任,具體規定了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體現了氯酸鉀專項治理、轉包分包專項治理等工作的要求。

草案全文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核准檔案從事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查、一級發證、統一編號和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並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管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初步安全審查。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以及當地有關產業政策或規劃。
第七條 企業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與周邊建築、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企業的建設項目經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民爆器材、火炸藥、有機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禮花彈生產企業的設計應由具有上述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的要求,並依法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
第九條 企業的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及工藝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禮花彈生產企業還應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AQ41**)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重點部位監控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晾曬場、烘乾房等重點部位按照《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並登記建檔;
(二)重點部位設立或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落實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第十二條 企業應承諾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誌等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設定與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按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數量指定兼職安全員。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五條 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至少建立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管理和領取管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契約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事故應急救援與演練制度;
(十五)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七)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八)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從業人員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和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以及倉庫保管員和守護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並通過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取得相關資格證書;
(二)所有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自行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新職工和變換崗位的人員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並確保全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規定進行編制、評審和發布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禮花彈生產企業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禮花彈產品上張貼唯一標識並登記錄入系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製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四)承諾產品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材料;
(六)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複製件和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清單;
(八)企業承諾用工及從業人員培訓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書面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證明材料或企業承諾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書面材料;
(十一)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第二十五條 新建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建設項目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第二十六條 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後,應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產業政策或規劃、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發證機關。
初審機關進行初步審查過程中,可以就企業是否符合當地產業政策或規劃、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徵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發證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發證機關應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和初審機關。
第二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以及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對禮花彈生產企業,必須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
發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不予頒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徵求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應分別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生產場所地址、經濟類型、許可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許可範圍”欄應依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標準,按照“類別、級別”規範填寫。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後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的;
(二)變更生產產品類別、級別範圍的;
(三)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建設項目通過竣工安全驗收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建設項目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前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專項安全評價報告(減少生產產品品種的除外)。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前直接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主要負責人從業資格證書複製件。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取得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檔案後10日內直接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製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檔案。
第三十三條 初審機關和發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變更申請進行審查。
發證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企業提交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後,應載明變更日期,並維持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五條 提出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准前應在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二)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安全評價報告在有效期內;
(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並達標;
(六)未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十七條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後首次提出延期申請的企業,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情況的書面材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四)發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提出繼續延期申請的企業,除提交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全部材料。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再次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前,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發證機關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
第四十條 對批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和延期的,發證機關應收回原證,換髮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和管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二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工(庫)房轉包、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不得降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構成應撤銷、吊銷、暫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應逐級報至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已頒發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頒發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頒發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註銷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許可證被依法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滿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退出煙花爆竹生產的。
發證機關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及時公告被註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建立健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許可證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企業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
(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七)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籤後銷售的;
(八)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九)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的;
(十)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三)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行為,經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五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或者將企業整體、生產線或工(庫)房轉包、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或者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情節嚴重的;
(四)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
(五)暫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承包企業、生產線或工(庫)房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冒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
(七)《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被註銷後,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第五十五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決定,可以責成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印製。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申請書、審查書等行政許可文書格式以及證書編號規則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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