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

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

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是由濰坊市青年作家和藝術家組成的專業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成立於2007年6月1日。是黨領導下的全市青年作家和文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青年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廣大會員,以推出優秀作品,造就優秀作家為目的,繁榮發展濰坊文學事業。現有會員 358 名。
滕文峰於2011年自願辭去該會副主席職務,並聲明退會。

組織機構

2007年6月1日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會在濰坊市委黨校禮堂召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委員會,選出第一屆委員會委員16名。
第一屆主席團成員(2007年6月-2012年6月)。
主 席:郝金聚
主席:郝金聚
副主席:劉欽遠 趙洪明
秘書長:文勇
副秘書長:方言 孫然 吳杭
濰坊市青年作協第一屆委員會委員(共16人
郝金聚 劉欽遠 方言 夏文勇 孫 然 趙洪明 吳杭
文 心 駱雁峰 王浩 於曉萍 馬曉妮 馬永安 張進 周 瑩 付彩霞
協會主席:
郝金聚,筆名赫震,1969年11月生於山東高密,畢業於濟南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發表詩歌、小說、散文等文學作品,1989年獲全國新詩人詩歌大賽優秀獎。2000年任濰坊市<<今朝文學>>主編,現任為濰坊市今朝文學院院長、濰坊市青年作協會主席、<<今朝人物傳記>>主編,<<中國果菜雜誌>>執行主編,現居北京.。

入會須知

●會籍
1、 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制,所有會籍申請須經協會主席批准。
2、 濰坊青年作家協會實施積分制,具體積分標準參見《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積分標準》。
3、 申請成為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會員必須同意遵守本章程。
4、 本會實行實名制,權力由會員本人行使。
5、 會員卡是會員資格認證及享受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權益的依據。
●會員義務
1、會員應遵守國家社會的各項法律法規。
2、會員應按入會申請表格的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資料,以便本會審批;會員在個人資料發生改變的時候,及時主動告知本會,以便進行資料更新,確保能正常享受會員權益。如果資料不真實準確,將無法享受會員權益。
3、會員應維護濰坊青年作家協會的品牌形象。
4、會員應嚴格遵守濰坊青年作家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5、會員自願參加濰坊青年作家協會組織的活動,但必須遵守活動安排和組織紀律。
6、會員在會期間不得利用本會及本會提供的設施、優惠服務、資料或檔案做任何商業用途,不能損害濰坊青年作家協會的社會聲譽。
7、本章程對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所有會員均有約束力。
●其他
1、會員批准入會後,即可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優惠和服務,如有特別活動安排時,須先得到本會邀請,2、本會有絕對酌情權。
3、本會有權適時調整及終止章程的實施。
4、本會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候終止本會的運作,而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在本會的運作被終止後,您的一切權利及優惠即告終止。
5、在任何情況下,您不得亦不能因本會終止運作而向本會提出任何性質的索償或要求。
6、濰坊青年作家協會的性質定義為非盈利性組織,所提供之服務和優惠如有瑕疵,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賠。
本章程解釋權歸濰坊青年作家協會所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濰坊市青年作家協會是繁榮濰坊市青年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以開展青年文學課題研究為主,是濰坊青年作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的社會團體。由濰坊市今朝文學院以及濰坊市喜愛文學寫作的大中學生、社會文學青年等人員組成。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協會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以正確的世界觀和文學觀,引導文學青年熱愛文學和文學創作事業,幫助文學青年提高文學素質和文學創作水平,用優秀的中華民族文化陶冶情操,用文學青年這一喜愛的形式,對我市青年寫作愛好者進行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教育,重點扶植,培養一批有良好創作基礎和發展前途的青年作家,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重視社會效益,鼓勵創作健康向上,特別是謳歌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有世術魅力的精神產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勵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奮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濰坊市文化局業務指導和濰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總會:山東省濰坊市勝利東街326號市政府第二辦公區8號樓
分會:山東省壽光市城市假日廣場3樓D32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青年文學藝術創作和社會實踐活動;
(二) 開展青年文學寫作培訓和文學課題研究;
(三)編輯出版青年作家會員創作的文學作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愛好作文寫作和喜愛文學創作的青年作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全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全委會授權秘書處核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費360元終身制。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全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全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委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委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委會和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委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六月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全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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