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主要內容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於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股票、債券的發行、上市都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公司法》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起人籌辦要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營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千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獎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司法》第162條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公同法》第137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間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以及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記,否則,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予以批准或登記,即可構成不罪  
行為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的行為,必須因此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否則,即使實施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的行為,但如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亦不能構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是本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的等情況。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2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裡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認定

1、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併罰。
2、本罪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特別規定,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應依特別法條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本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於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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