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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三節 量刑(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二節 數罪併罰(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五節

作品目錄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刑法的性質與刑法的適用
刑法制定的目的與根據(第1條)
刑法的任務(第2條)
刑法的基本原則(第3條、第4條、第5條)
關於刑法的適用範圍
刑法在地域上的適用範圍(第6條)
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第7條、第8條、第9條、
第10條、第11條)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第12條)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關於犯罪(第13條)
關於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第14條)
過失犯罪(第15條)
意外事件(第16條)
刑事責任年齡(第17條)
刑事責任能力(第18條、第19條)
正當防衛(第20條)
緊急避險(第21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預備(第22條)
犯罪未遂(第23條)
犯罪中止(第24條)
第三節 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第25條)
犯罪集團及主犯(第26條)
從犯(第27條)
脅從犯(第28條)
教唆犯(第29條)
第四節 單位犯罪
關於單位犯罪(第30條)
罰則(第31條)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主刑和附加刑(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驅逐出境(第35條)
非刑罰處理方法(第36條、第37條)
第二節 管制(第38條、第39條
第40條、第41條)
第三節 拘役(第42條、第43條、第44條)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45條、第46條、第47條)
第五節 死刑(第48條、第49條
第50條、第51條)
第六節 罰金(第52條、第53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第54條、第55條
第56條、第57條、第58條)
第八節 沒收財產(第59條、第60條)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第61條、第62條
第63條、第64條)
第二節 累犯(第65條、第66條)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第67條、第68條)
第四節 數罪併罰(第69條、第70條、第71條)
第五節 緩刑(第72條、第73條、第74條
第75條、第76條、第77條)
第六節 減刑(第78條、第79條、第80條)
第七節 假釋(第81條、第82條、第83條
第84條、第85條、第86條)
第八節 時效(第87條、第88條、第89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要
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關於分裂、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第103條)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第104條)
關於顛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
(第105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7條)
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叛逃罪(第109條)
間諜罪(第110條)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1條)
戰時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要
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4條、第115條)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毒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於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設備的犯罪
(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危害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關於破壞通訊設施的犯罪(第124條)
破壞通訊設施罪
過失破壞通訊設施罪
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
爆炸物以及核材料的犯罪
(第125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
爆炸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擅自製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
關於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的犯罪
(第127條)
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關於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槍枝、彈藥的犯罪
(第128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丟失槍枝罪(第129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第136條)
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概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第149條、
第150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143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146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7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走私罪概要
關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特殊物品的犯罪
(第151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罪
走私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
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第154條)
走私固體廢物罪(第155條)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概要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1條)
清算欺詐罪(第162條)
商業受賄罪(第163條)
商業行賄罪(第164條)
經營同類業務罪(第165條)
為親友牟取商業利益罪(第166條)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第167條)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68條)
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169條)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要
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關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以假幣兌換貨幣的
犯罪(第171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兌換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
經營許可證罪(第174條)
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非法吸收存款罪(第176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79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他們買賣證券罪(第181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182條)
(保險工作人員)業務侵占罪、貪污罪
(第183條)
(金融工作人員)商業受賄罪、受賄罪
(第184條)
(金融工作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185條)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第186條)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用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逃匯罪(第190條)
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金融詐欺罪概要
集資詐欺罪(第192條)
貸款詐欺罪(第193條)
票據詐欺罪(第194條)
信用證詐欺罪(第195條)
信用卡詐欺罪(第196條)
有價證券詐欺罪(第197條)
保險詐欺罪(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概要
偷稅罪(第201條)
抗稅罪(第202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非增值稅發票的
專用發票罪(第205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6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罪(第208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普通發票罪
非法出售非增值稅發票的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罪(第209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增值稅發票的
專用發票)罪 詐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
增值稅發票的專用發票)罪(第210條)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概要
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3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弟214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215條)
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擾亂市場秩序罪概要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契約詐欺罪(第224條)
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關於有價票證的犯罪(第227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提供虛假中介證明檔案罪 出具中介證明檔案
重大失實罪(第229條)
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罪(第230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要
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強姦罪 姦淫幼女罪(第236條)
猥褻、侮辱婦女罪 猥褻兒童罪
(第237條)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第238條)
綁架罪(第239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242條)
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強迫勞動罪(第244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侮辱罪 誹謗罪(第246條)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出版物罪(第250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
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重婚罪(第258條)
破壞軍婚罪(第259條)
虐待罪(第260條)
遺棄罪(第261條)
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概要
搶劫罪(第263條、第269條)
盜竊罪(第264條、第265條)
詐欺罪(第266條)
搶奪罪(第267條)
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侵占他人財物罪(第270條)
業務侵占罪(第271條)
挪用單位資金罪(第272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概要
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關於妨害公文、證件、印章、身份證的犯罪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關於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的犯罪
(第282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器材罪(第283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第287條)
干擾無線電通訊罪(第288條)
關於聚眾“打砸搶”的犯罪(第289條)
關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衝擊國家機關的犯罪
(第290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1條)
聚眾鬥毆罪(第292條)
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關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第294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違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
示威罪(第297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
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
聚眾淫亂罪(第301條)
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賭博罪(第303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概要
偽證罪(第305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證據罪
(第306條)
關於妨害作證的犯罪(第307條)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窩贓、銷贓罪(第312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第314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關於脫逃、劫奪被押解人的犯罪(第316條)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罪
關於組織越獄、持械劫獄的犯罪(第317條)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概要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關於提供假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犯罪
(第320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破壞界碑、界樁、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要
故意損毀珍貴文物罪 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第324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第325條)
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非法出售、贈送館藏文物罪(第327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
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
關於侵害國有檔案的犯罪(第329條)
搶奪國有檔案罪 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概要
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罪(第330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事故罪(第331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第332條)
關於非法組織、強迫他人賣血的犯罪
(第333條)
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罪
強迫他人賣血罪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第334條)
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關於非法行醫、破壞節育的犯罪(第336條)
非法行醫罪
破壞節育罪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概要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罪
(第338條)
關於非法處置、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犯罪
(第339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關於破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
(第341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條)
關於非法採礦的犯罪(第343條)
非法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關於盜伐、濫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
犯罪(第345條)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概要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關於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
毒贓的犯罪(第349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關於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
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關於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
(第353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概要
關於組織、強迫、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
(第358條)
組織、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359條)
傳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第360條)
包庇(賣淫嫖娼)罪(第362條)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概要
關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提供書號
出版淫穢書刊的犯罪(第363條)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第364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要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368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369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370條)
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 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371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雇用逃兵罪
(第373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偽造、變造、買賣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搶奪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第375條)
拒絕、逃避徵召罪 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罪
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
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罪(第379條)
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拒絕軍事徵用罪(第381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概要
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第394條)
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
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行賄罪(第389條、第390條)
賄賂單位罪(第391條)
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單位行賄罪(第393)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5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396條)
第九章 瀆職罪
瀆職罪概要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第399條)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關於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在押人員脫逃的犯罪
(第400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
在押人員脫逃事故罪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舞弊罪
(第401條)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濫用公司、證券管理職權罪(第403條)
徵稅舞弊罪(第404條)
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舞弊罪
(第405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
(第406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環境監管重大責任事故罪(第408條)
傳染病防治責任事故罪(第409條)
濫用土地管理職權罪(第410條)
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商檢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第412條)
動植物檢疫舞弊罪 檢疫失職罪(第413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罪
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第416條)
幫助罪犯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舞弊罪(第418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419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要
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422條)
自動投降罪(第423條)
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擅離職守、玩忽職守罪(第425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竊聽、刺探、收買、提供
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挪用武器裝備罪(第437條)
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搶奪武器裝備
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第三編 附錄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錄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
的說明
附錄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
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草
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
表的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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