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同知

澳門同知全稱“廣州府澳門海防軍民同知”。清朝政府所設的兼管澳門防務官職,隸屬廣州府。1743年(清乾隆八年),兩廣總督策楞,按察使潘恩榘向清政府提出,澳門是洋人聚居之地,又臨近廣州,海洋出入,防範不可不周,現僅駐縣丞一員,職分卑微,不足以彈壓澳地。建議仿照理瑤撫黎同知之例,在縣丞之上設“澳門同知”。為了避免增設官吏,增加費用,又建議將廣東肇慶府同知改為“廣州府澳門海防軍民同知”,移駐前山寨,除負責番禺,東莞,順德,香山4縣海防外,還負責管理住澳洋人事務,故又稱澳門同知。同知為知府副職,與通判,知州同級,官階為正五品。至此,澳門在清代行政管理上已升格為府級機構。至鴉片戰爭前夕,1839年(清道光十九年)9月林則徐巡閱澳門後,又升至四品道員,任命廣東高州,廉州道員易中孚為首任。該職從1744年設到1911年(清宣統三年),共委派64任。

簡介

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將肇慶府同知改設為廣州海防軍民同知,專司海防,查驗進出口海船,兼管澳門包括外國人的民事,通稱澳門同知,移駐前山寨。至此,以澳門同知為最高實際負責官員,與香山知縣及縣丞互相協調,共同管理澳門事務,構成鴉片戰爭前清政府管治澳門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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