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是根據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創作的作品。它的創造性就在於對前已存在的作品進行改編,或在於將其譯成其他語文的創新成份。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上述原著的著作權。演繹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是獨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劃分演繹作品與原作的界線在於新作中保留原作情節或結構的量的多少。演繹作品很易與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繹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勞動,再創作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時也要注意勿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卻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合作作品的各個合作者,則是共享一部作品的著作權,其中每個人自己享有的著作權都不是完整的。

國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美國法律規定

一般認為,即使僅僅改變作品的版本,例如從印刷形式改變為數字形式,作品的內容並沒有改變,也構成演繹作品。但是,知識共享許可協定允許使用者享有改變作品版本或傳播媒介的權利。這意味著,在知識共享許可之下,舉例來說,在知識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協定授權下,只要遵從許可協定的條款,您可以將作品從數字檔案形式複製為印刷檔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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