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規

漁業法規概念中的“法規”指廣義上的法規。簡單地講,漁業法規指有關漁業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即調整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統稱。漁業生產活動主要是在水域中進行的,漁業捕撈生產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在海洋和鄰接多國陸地領土的內陸水域中進行的漁業捕撈活動不可避免地涉及國際海洋法等有關的國際法。因此,漁業法規在內涵上包括了屬於國家法律體系範圍內的國內漁業法規和國際漁業法規兩大部分 。

國際漁業法規的概念

國際漁業法規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國際漁業法規尚未形成獨立的體系,而是散見於有關漁業的國際法中。由此可以簡單的講,國際漁業法規就是國際法中有關漁業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漁業法規就是調整國家之間在漁業方面的各種活動和關係的法律、規則、原則和制度的總和,即有關漁業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統稱。這些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主要涉及國家在水生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和養護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與管轄的性質和範圍,以及水生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養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國內漁業法規的概念

國內漁業法規,是與國際漁業法規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一國範圍內有關漁業的國內法,即一個國家的國家法律體系中調整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具體地說,國內漁業法規是調整國家範圍內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與漁業有關的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統稱。和其他的國家法律規範一樣,漁業法規具有強制性,通過相應的國家執法機構和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實施,任何一國管轄範圍內從事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受到該國國內漁業法規的約束。

一個國家漁業法規的發展與漁業在國家中的地位、漁業資源狀況、漁業科學技術水平以及社會經濟基礎密切相關。因此,不同國家的漁業法規在內容和範圍上有所不同。在一些漁業發達的國家,隨著漁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漁業法規已經發展得比較完整,並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漁業法規的主體與調整對象

國際漁業法規的主體跟國際法一樣,主要是國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國際漁業法規的主體。一般認為,在一定的範圍內和一定的條件下,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或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漁業法規的主體。國際漁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國家之間在漁業方面的各種關係,主要是國家之間在水生生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養護和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包括漁業法律關係中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國家本身。自然人和法人作為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主要是參與漁業生產關係、漁業經濟關係,以及在國家漁業行政管理中的漁業行政關係。在漁業行政關係中,自然人和法人是行政管理對象,是被管理一方。國家作為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主要體現在漁業行政關係中,是作為管理者一方參與這一法律關係。

國內漁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漁業生產和漁業監督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但主要是漁業經濟關係和漁業行政關係。一般來說,這種漁業經濟關係和漁業行政關係主要表現為人們在從事漁業活動中所產生的行政關係和經濟關係,以及國家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漁業管理時所產生的行政關係和經濟關係。

漁業法規的種類

國際漁業法規主要有有關漁業的國際條約,包括雙邊協定和多邊協定,多以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等形式,以及國家在漁業領域長期實踐中所形成的國際習慣,不具備法律文書的形式。

國內漁業法規的種類很多,根據不同的分類依據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例如,根據法規的外部形式,國內漁業法規可分為憲法中的有關規定、有關漁業的法律、漁業行政法規、漁業地方性法規、部門漁業規章和地方漁業規章等。根據是否專門規範漁業活動,可分為專項漁業法規和涉及漁業的法規。

按照國內漁業法規的內容或調整的對象,國內漁業法規可分為:漁業基本法、關於漁業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法規、關於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法規、關於漁業生產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組織的法規、關於漁業經營流通的法規、關於漁船的法規、關於漁船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港的法規、關於漁業監督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無線電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金融和保險的法規等12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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