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州善後條約

滿州善後條約(日本語:まんしゅうぜんごじょうやく)為公元1905年(明治38年)12月22日在北京簽訂的有關中國東三省的不平等條約。中國方面亦稱「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 1905年12月22日(清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日本語:こむら じゅたろう)和駐華公使內田康哉(日本語:うちだ こうさい),與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機、直隸總督袁世凱經過22次會議近35天的談判,在北京簽訂了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又稱《滿洲善後協約》。

簡介

滿州善後條約日本語:まんしゅうぜんごじょうやく)為公元1905年(明治38年)12月22日在北京簽訂的有關中國東三省的不平等條約。中國方面亦稱「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

1905年12月22日(清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日本語:こむら じゅたろう)和駐華公使內田康哉(日本語:うちだ こうさい),與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機直隸總督袁世凱經過22次會議近35天的談判,在北京簽訂了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又稱《滿洲善後協約》。

條約內容

該約正約共3款,附約12款。其主要內容為:

一、清政府承認日俄《朴茨茅斯條約》中給予日本的各項權利。

二、允許開放奉天的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吉林的長春、吉林省城、哈爾濱、寧古塔、琿春、三姓,黑龍江的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共16處為商埠。

三、設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許日本鴨綠江右岸地方採伐森林。至該地段廣狹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設立並一切合辦章程,應另訂詳細契約。

四、日本得繼續經營戰時擅自鋪設的安東至奉天的軍用鐵路,至1923年屆期估價賣給中國;吉長鐵路自中國自行籌款築造,但資金中的一半要向日本借貸。

五、日本得在營口、安東和奉天劃定租界。

六、中國政府允南滿洲鐵路所需各項材料,應豁免一切稅捐厘金。

同年12月29日雙方在北京互換條約批准書。

危害

這個條約的簽訂,使日本擁有了構成在滿洲的特殊權益的兩大支柱—— “關東州”(日本語:かんとうしゅう)的租借權和“南滿鐵路”(日本語:みなみまんしゅうてつどう)的經營權,並把中國東北南部變成了勢力範圍,擴大了日本帝國主義在中國東北的利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