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山書院

湖山書院坐落於古縣衙近處。 書院始建年代不詳,前身為文昌書院。 湖山書院專門立碑擬定如此具體的學款,這在已知的書院中實屬罕見。

湖山書院

位於閩侯縣大湖鄉。清道光年間(1821—1850年),大湖設有侯官分縣。湖山書院坐落於古縣衙近處。書院始建年代不詳,前身為文昌書院。清嘉慶十八年(1813年)改建並改為今名,書院規模至今無從考證。現僅村有書院改建時《立定規條》石碑二塊,每塊碑高1.92米,寬58.5米,自右向左直讀文學。碑文明確規定書院的辦學宗旨:“振起文教,養秀毓英”;資金使用辦法:“每年所收租谷,先盡完糧,其次修理屋宇,余作延師之用。如未延師,此租留頓董事收貯或湊置業戶”、“建立明細帳本,逐年清核”;老師聘用原則:“當聘學明德尊之士,毋得濫請庸師,致誤讀書子弟”、“先生不得仍前自行收租,以致正課虛懸”。此外,碑文對辦學資金來源、校規、教師待遇與責任、蒙童入學規律、書院實行董事會管理監督制度,看守書院員工不得索取額外工資等方面作了規定。碑文還指出專門立碑,是由於書院改建前有發現“學租半為私役私吞”等弊病,致使書院“破敗不堪”,“擬定規條,以為久遠之計”。湖山書院專門立碑擬定如此具體的學款,這在已知的書院中實屬罕見。這些學款對於今天教育管理仍有啟迪性意義,同時也是研究閩候縣教育史的寶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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