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經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該《條例》共23條,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01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7日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開放,具有圖書、音像等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公共圖書館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與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計畫、財政、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分布情況,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室)。市、州和較大市的區以及有條件的縣(含市、區,以下統稱縣)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和特色圖書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舍面積、閱覽座位和藏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和支持農村村組、城市社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
第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公布服務事項和服務功能,實行開架或者半開架借閱,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覽環境,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提供服務;應當向老、弱、病、殘的讀者提供方便。公共圖書館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功能,採用多種形式提高館藏資料利用率,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服務。縣、鄉(鎮)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面向基層,為農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務。
第七條 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專業工作年限,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新進的工作人員經過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書目檢索;
(二)憑藉閱證免費借閱文獻資料;
(三)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照規定獲得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九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文獻資料和公共設施、設備;
(二)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資料,超過規定期限的,按規定交納滯還費。
(三)遵守其他有關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開館借閱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開館借閱時間。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資料收藏工作,包括各類傳統的文獻資料以及磁帶、磁碟、縮微膠片、光碟等新型文獻資料,重視收集地方文獻資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公共圖書館的文獻資料購置費,保證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資料逐年增長,其中省、市、州、縣年入藏文獻資料應當分別不少於10萬、2萬和5000冊(份)。
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料購置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方文獻資料的徵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繳本制度。省圖書館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州圖書館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省內各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物出版30日內,向省圖書館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圖書館繳送兩冊(套)樣本。鼓勵省內出版內部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個人自願呈繳。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對新入館的文獻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分編和整理,並在30日內投入使用。對破損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書刊應當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處理。
第十四條 查禁書刊和有收藏價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的清理、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不得自立標準,隨意提存文獻。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書庫管理制度,做好文獻資料的保存和防護工作,對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貴文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護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料。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在做好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文獻資源開發等業務服務,享受有關的文化經濟優惠政策,其收入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自動化、網路化、數位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網路,實現全省圖書館資源共享。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對外開放的電子閱覽室和具有館藏特色的網站,逐步建設成為數位化圖書館。
第十八條 省、市、州、縣公共圖書館是所在行政區域公共圖書館的網路中心,其職責是:
(一)協助主管部門進行圖書館的網路化建設;
(二)組織文獻資源協作和開發利用;
(三)指導在線上編目、在線上檢索和聯合建庫;
(四)開展圖書館學理論和管理方法、技術的研究;
(五)進行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對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館舍建築設計方案、業務規程、網路建設方案、管理及重要業務工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獻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向讀者開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閱範圍的;
(三)擅自向讀者收取費用的;
(四)挪用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未按規定備案以及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二)不按規定繳送出版物樣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相當於應繳物樣本定價5至10倍的罰款。
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毀損、遺失所借文獻資料,不能歸還原版本式樣文獻資料的,應當按文獻資料價值和出版時間,向公共圖書館交納相當於該文獻資料5至20倍的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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