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魯西南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山東淄博魯西南商會是由在淄博創業的棗莊、濟寧、菏澤及周邊地區的民營企業家、個體工商戶及各行業的個體會員組成的合法的社團組織。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
商會宗旨是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領導下,合法經營、相互合作、互惠互利,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源最佳化組合,促進淄博與棗莊、濟寧、菏澤及周邊地區的經貿合作,為淄博的經濟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商會五個平台:
1、經政府批准,成為魯西南廣大業者合法組織起來的平台,在淄博市委市政府領導下,促進多方合作,為淄博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2、成為會員之間相互支持,相互協作,相互交流,促進發展的平台。
3、成為為會員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進行聯繫、溝通、協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平台。
4、成為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法律支持,技術支援,信息共享,對外交流等各項服務的平台。
5、成為為會員之間互惠互利,整合資源,發揮團體優勢,共同幹事創業的平台
目前,商會共有會員200餘家。涉及到建材裝飾、機械化工、電子電器、醫療衛生、美容保健等30多個行業,並湧現出一批知名企業。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淄博魯西南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在淄博市範圍內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棗莊、濟寧、菏澤及其周邊地區的工商業者為主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共淄博市委和淄博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規經營,相互協作,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促進淄博與棗莊、濟寧、菏澤及其周邊地區的經貿合作,為淄博市的經濟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淄博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淄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昌國西路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教育、幫助、指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
(二)為會員出謀劃策,協助其搞好淄博地區的合法經營活動。
(三)反映會員的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洽談會、協商會和展銷會活動,幫助會員招商引資,拓展市場。
(五)舉辦講座、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班等,幫助會員提高決策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
(六)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科技、諮詢等服務。
(七)研究市場信息,加強信息交流,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獲利等信息,提供風險分析,提供方案優選,為其經營排憂解難。
(八)根據會員要求,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會員企業的發展戰略及政府鼓勵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考察論證。
(九)為會員開拓市場提供幫助,進行關係協調,糾紛調解,創造寬鬆和諧的經營環境。
(十)根據會員的需求,組織會員到外地或出國考察,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參與扶貧濟難救災助民活動,並向社會推薦突出貢獻的優秀企業家。
(十二)協助淄博市與棗莊、濟寧、菏澤及周邊地區加強多邊經濟合作,促進各界人士在經濟、技術等方面合作與發展。
(十三)加強會員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聯繫,促進相互間的和睦與和諧,擴大會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在淄博市境內的棗莊、濟寧、菏澤及周邊地區的工商業者及其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社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團體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含本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適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針對特定會員的專項活動所需費用由相關會員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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