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後悔權

消費者後悔權通常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可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把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經營者,並不承擔任何費用(須注意的是,目前,中國還沒有明確的後悔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消費者後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一些信譽良好的商場已有一定程度的實踐。

提出背景

消費者後悔權消費者後悔權
消費者後悔權是在消法修改應的環境下提出的,著眼於進一步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擴大該法的調整對象。曾經有消費者因購買的汽車出現質量問題而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汽車屬於奢侈品而不屬於消費品。消費品的範圍應當放得更大。修改後的消法應包括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等,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

立法者應當本著向弱勢群體包括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適當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降低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提高商家的舉證責任。如果消費者稱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而商家堅持認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舉證,證明爭議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無法證明經營者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雖然在民法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可是由於消費關係是非常特殊的民事關係,應當實行“誰強勢,誰舉證”或者叫“誰得利,誰舉證”。

適用範圍

一般性商品

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商品。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權力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契約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由於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該許可權如果不恰當地提出,會造成交易混亂,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規範。希望在修改後的消法中引入產品召回制度。現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決點到點的問題,而召回制度則是解決點到面的問題。所以召回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根本。

三類商品交易活動(網購、買房買車)

三類商品交易包括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契約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次大修中提及購買房屋等三類商品交易將有望適用後悔權,當前,消費者買房大多是期房,只能根據圖紙買房,可當交房時消費者才發現房屋的面積、層高、周圍環境、質量等問題自己並不滿意,而目前的法律也只能通過採用商品房購銷契約中的約定辦法來解決,且解決辦法消費者大多都不滿意。如果後悔權實施後,其適用的條件是,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還。這也就是說,消費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好的維護。

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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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法律體系,有沒有與後悔權相衝突的內容,究竟有無必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引入後悔權並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法定權利。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費者和商家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消費者擁有的知情權並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後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其二,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流通,後悔權的設定必然大大減少消費者購物的後顧之憂,從而促進商業的繁榮。

從立法角度考慮,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者的後悔權,並通過行政法規對適用範圍在充分論證後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為避免與現行法律衝突,應在契約法分則‘買賣契約’一節中規定‘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訂立的買賣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法律層面上,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先通過部門規章等效力稍低一級的規範性檔案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立後悔權制度,然後逐步推開,待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誠信體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品市場基本形成之時,可以通過修改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確立消費者的後悔權。

不能說後悔權就是單方面撕毀契約。當然它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契約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有一定的牴觸之處。但是後悔權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到最後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展,這一法律社會化現象密切聯繫的。相對於經營者,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契約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消法》2010年5月已經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式,相應的最新修訂稿,在明確標註“原文”和“修訂”兩大板塊後,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後的改革方向。

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被視為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和法律“保護傘”。2013年4月23日,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迎來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

《消法》原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修訂》第九條新增: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南京市消協秘書長周暉指出,現在商家的促銷手段五花八門,其中不少有誇大之嫌,導致消費者發生“衝動式消費”,而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非現場消費方式,也讓不少消費者在“摸不著”的情況下頻頻體會“很受傷”。後悔權起源於美國,最早出現在直銷和保險行業中,又被稱為“冷卻制度”。由於推銷員通過拜訪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和服務,不免會誇大其辭,後悔權的建立使處於產品信息弱勢的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並收回全額退款的權利。

2013年5月,全國人大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新消法的修改雖然仍處在意見徵求階段,但其修改的細節卻備受社會關注。草案提出:“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前提

消費者後悔權消費者後悔權
後悔權法定化不得不考慮到幾個重要前提:

首先社會的誠信程度總體較高,即所謂的“惡意退貨”現象不會成為常態;

其次,從交易額和商品種類上做出區分,建議排除消費者對購買的易耗品、食品和貴重商品享有後悔權。另外,從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不主張從商業形態上作出區分,如對遠程銷售適用後悔權,而對超市或便利店則不適用後悔權等。

第三,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法定期限不宜過長,建議以不超過7天為宜。從理論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領域都可以推行後悔權制度,除非後悔權的行使需要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

可行性

(圖)消費者後悔權消費者後悔權

從產品領域來講,在中國逐步推行後悔權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隨著買方市場的逐步形成,此時消費者開始前所未有地關注消費品的質量和配套服務,這種情況下,承諾給予消費者後悔權成了經營者的一種競爭手段。從不斷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的社會化發展方向來說,從立法上確立後悔權等其他更多的權利,也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然趨勢。

推行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首先從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開始推行。因為在這些遠程購物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遠程銷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真正的實現。中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出一部適合於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以彌補法律在此類新經濟行為上的缺失。

爭議與困難

買家

有消費者認為,目前還沒有明確物流過程中形成的費用由誰來承擔,而這一點正是癥結所在。如果退貨由消費者承擔,自然會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如果由商家承擔,一旦某些消費者濫用“後悔權”進行惡意退貨,商家就會遭受損失。

賣家

一些商家認為有些強人所難,寄過去退回來影響了自家的生意,同時在資金上無法承擔退貨帶來的成本壓力。有網店店主表示,如果實施以後退貨的情況太嚴重,也會考慮適當加價。而最讓他們擔心的則是遭遇“霸王”消費者,比如掉包從中獲取利益會很讓人無奈。店主表示,“賣家或者買家,法律太過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現實的。”

此外,不少C2C賣家也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應對“後悔權”,但是相應的附加條件也較為繁瑣。比如,雖然加入了可退換貨的服務,但不少賣家專門設立了“購前條款”,像“非質量問題不退不換”、“買家須當快遞面檢查物品,否則概不退換”等。而有一些賣家,則明確規定退換貨的運費需要消費者承擔,如果消費者不想承擔這筆錢,建議在購物商品的同時投保退貨運費險。

專家意見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表示,“後悔權”制度的實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對濫用“後悔權”的行為如何界定、限制和處罰。制度行使後會涉及退貨運費由誰承擔,若完全由企業承擔,會帶來兩個負面效果:企業不願意執行“後悔權”,甚至會想方設法設定障礙;消費者的不理性購物行為得不到抑制。同時,“不宜退貨”商品類別若不明確,執行會產生糾紛,甚至有人會以此架空“後悔權”制度。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朱永平指出,消費者不要對這個條款寄予多大希望,現在大家對這個草案存在著誤解。其實在契約法里就對消費者購買到有瑕疵缺陷的產品的維權有相關規定,這次所謂“後悔權”的引入更多的是細則方面的發布。同時,朱永平表示,國人對於歐美在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誤解,即便在歐美已開發國家,同樣存在這樣的附加條款。“即便在美國,也存在很多買賣雙方由於退貨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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