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

蘇建和

蘇建和,1997年發生蘇建和案,被逮捕。

基本信息

簡介

蘇建和,1991年發生蘇建和案,被逮捕,蘇建和案代表更大的法律問題,首先是檢調警政法律系統死不認錯,對於刑求逼供的應該予以處罰,就算是他抓到的確實是兇手,但沒有任何相關人員遭到撤職查辦,可見檢調警政法律系統是一個官官相護的組織;另外一個問題是有許多無罪證據還一再判死刑,代表有許多法官不適任、或是法官不敢糾正前輩的錯誤判決,但他們也沒有被開除。司法獨立對判決品質有益,但在司法不會自清的情況下,司法不可能獨立。

案件經過

案發

1991年(民國80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之證物:廚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印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命案肇生後,被害人家屬;吳銘漢之子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2000年後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於過去很多報導指出,受害夫婦的兒子吳東諺(當時6歲)因為目擊父母遇害後的慘狀,所以才會全身癱瘓、臥病在床。而另一種的報導指出案發當時的狀況是,吳東諺和他姊姊看到血從房間門縫流出來,馬上通知他們的伯母來處理,伯母也馬上將小孩帶開並且通知警察到現場。台灣輿論普遍認為吳東諺其病情是因為親眼目睹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遇害現場驚嚇過度,才罹患該症狀[3]。可是根據現代醫學,幾乎所有的肌肉萎縮症,都是因為基因缺陷造成的[4]。因此這個報導被認為是不太合理的。並且,吳東諺本人也在2009年的紀錄片《自由的滋味》中證實,媒體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殺害而得到肌肉萎縮症”之報導為誤謬。

偵查階段

同年1991年8月13日23時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于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1991年8月14日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1991年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像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和黑仔四人。

1991年8月15日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1991年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23時,劉秉郎、莊林勛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1991年8月16日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尋票非法進入莊林勛住宅,搜尋莊林勛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勛之弟莊國勛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且因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尋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1991年8月16日4時至9時,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1991年8月15日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14時,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籤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1992年(民國81年)1月11日,王文孝受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槍決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實涉案。

訴訟程式

1992年1月12日,蘇建和等三人一審開庭。1月28日,法院秘密傳訊法醫。2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一審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勛各被判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王文忠以“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二年八個月。[5]

1993年(民國82年)1月14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劉秉郎、莊林勛、蘇建和各兩個死刑。[6]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7]

1994年(民國83年)3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勛、蘇建和各一個死刑。[8]7月7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9]10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勛、蘇建和各兩個死刑。[10]

1995年(民國84年)2月9日,最高法院駁回被告抗訴,本案判決定讞,蘇建和等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1]。2月20日,檢察總長陳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抗訴。[12]

1995年2月23日,蘇建和等三人寫下遺書。2月24日,監察院針對本案展開調查。1995年3月2日,最高法院駁回第一次非常抗訴。[13]1995年3月16日,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抗訴。[14]1995年3月30日,最高法院將本案聲請再審之抗告駁回。1995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陳涵為本案所提起的第二次非常抗訴。[15]

1995年4月14日,王文忠向監察委員張德銘作證,說明當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們,並將三人硬指為命案之共同正犯。1995年4月20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勛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組長陳偉廷、刑警李秉儒、張中政、嚴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尋、偽造變造證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及以電擊棒電擊其下體、以打火機燒其下巴之刑求。

1995年5月19日,檢察總長陳涵正式通知辯護律師不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抗訴。1995年5月28日,法務部將本案發交最高法院檢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抗訴。

1995年6月5日,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開偵查庭,莊國勛出面以證人身份說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尋,拿走24元硬幣之經過。王文忠則出面作證目睹蘇建和、莊林勛遭刑求的情形。承辦檢察官會同辯護律師前往莊林勛家中了解24元硬幣蒐證過程,發現床板下仍有殘餘硬幣。

1995年6月14日,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本案時涉及多項缺失,並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抗訴及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汐止分局涉嫌違法一案並函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併案處理。

1995年7月6日,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抗訴,指出審判過程部分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取捨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汐止分局有違法羈押之問題。[16]1995年7月8日,吳銘漢夫婦家屬吁各界,不應遺忘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含冤,而一再聲援兇手。7月10日,資深法醫楊日松指吳銘漢夫婦死亡驗斷書只載明銳器創傷,並無從辨別刀傷數。

1995年7月12日,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對蘇建和等遭刑求案,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1995年8月15日,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經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偵結,蘇之辯護律師蘇友辰,以該不起訴處分有理由不備及矛盾違法之處而提起再訴。1995年8月1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抗訴。[17]

1995年8月22日,辯方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1995年9月11日,辯方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解釋懲治盜匪條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並要求言詞辯論。1995年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閏八月台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1995年10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憲法解釋聲請。[18]1995年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19]

1996年(民國85年)1月9日,辯方律師蘇友辰針對駁回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996年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20]

1996年3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舉行蘇建和案說明會。1996年4月9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21]4月18日,辯方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996年6月7日,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裁定確定。[22]

1996年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蘇建和案研討結論,試圖對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抗訴的檢方施壓。1996年9月16日,監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調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本案召開公開說明會一事。

1996年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見證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確係其兄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為不實的自白。1996年11月15日,監察院函催司法院,一個月內回復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對未確定判決的蘇建和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事之調查回復,否則將依法彈劾相關人員。

1998年(民國87年)8月7日,辯方律師聲請再審。8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23]8月28日,辯護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0月,立法院休會,已付委(司法委員會)之赦免法草案因總統府態度不明,未及二讀。

1999年(民國88年)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24]

2000年(民國89年)5月12日,本案民事庭開庭。5月19日,因發現新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準予本案再審之聲請,並停止被告刑罰之執行。[25]5月2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03年1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葉騰瑞、江國華、黃國忠三位法官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釋放。被害人家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訴。[26]

2003年8月8日,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7]

2007年5月4日,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以證人身分返台作證,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並提出18項新發現。2007年6月29日,蘇建和三死囚案,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勛等三人有罪,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2007年7月2日,蘇建和等三人在律師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蘇建和等三人的羈押聲請。[28]

2007年11月1日,蘇建和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對於軍方尋獲兇器菜刀,未做刀紋鑑定,這部分調查未盡;另外,高院審理時,更易後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前攻擊、防禦內容,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適法。[29]

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再更二審判決被告三人無罪,檢察官再度提起抗訴。[30]

2011年4月21日,蘇建和案,最高法院認為再更二審判決仍有違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31]

案件疑點

本案件歷次的有罪判決,除模糊物證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為認定犯罪的主要依據,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則”,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涉及刑求的承辦人員未獲起訴追究,但在許多刑事學者(如蔡墩銘、李茂生等)的報告中,辦案人員的辦案過程以及歷次有罪判決均遭到嚴重的質疑與批評。王文孝(民國80年軍法槍決)之偵訊筆錄證詞反覆,令人不免懷疑其正確性,以及是否受到檢警刑求,筆錄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應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質疑外,所有的判決所遭到的批判還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這三個人有罪、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有意見指出,判決書文章雖然漂亮、但邏輯有明顯錯誤;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們也應無罪。而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也以相似的說法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32]。

蘇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師團指出,三名被告並無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而供出,但法官不予採信,竟要求辯方提供相關證據,法官曾問被告:“你們沒做人家怎么會說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嗎?”法官審案的公正性,以及無罪推定法則的延用留待爭議。

國際特赦組織甚至將蘇案審判列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

公民團體對被告之聲援

因為有其疑點,台灣多個公民團體自1995年起,於法院審判過程長期加以聲援。

1995年(民國84年)2月9日,該案判決定讞日,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合組“死囚平反行動大隊”聲援蘇建和等三人。1995年6月3日,總統李登輝訪問美國前,總統府為因應美國人權團體可能就本案詢問,要求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1995年8月22日,該案再審申請提出日,台北市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聲援蘇建和等三人,並表示在不得已情況之下應請總統特赦。

1996年(民國85年)6月1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公布本案評鑑報告,為第一份由民間專業人士針對法院所公布判決的評鑑報告。6月16日,在大安森林公園舉辦“希望的樹,希望的公園”黃絲帶系綁活動援蘇建和等人,死者家屬亦首度出現搶救行動現場抗議政治干預司法,以及社會對死者遺孤的漠視。

1998年(民國87年)6月,國際特赦組織(AI)亞太地區負責人RoryMungovern來台,並與行政院長蕭萬長、法務部長廖正豪會面,要求儘速處理本案。11月1日,時代周刊(Time)專題報導本案。

1999年(民國88年)5月26日,國際特赦組織(AI)國際理事會理事PaulHoffman、PierreRobert拜訪台灣人權促進會。

2007年7月4日,蘇案平反大隊成立,並發起“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33]

案件意義

法律系統有其極限,在許多狀況下並不能推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或無罪,進步的法律系統都以走向無罪推定:寧可錯放一百以免誤關一人,以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害;不過這就算是有罪推定的法律系統,這三個人被判無罪的可能性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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