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權

後悔權

後悔權通常是指賦予消費者的一種權利,即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如對消費行為產生後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願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並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 後悔權制度的實行,實際上是為廣大消費者營造出一個“消費冷靜期”,使消費者可以在購買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對自己的消費行為作出更為理性的判斷,並有權採取相應的退貨行為,從而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第三次審議(下稱“三審稿”),規定無理由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網路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賣家”真實信息的,“買家”可向網路交易平台要求賠償。

徵集意見

2013年0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之後,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審稿將消費者協會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並規定: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意義

消費後悔權制度的推行需要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健全,並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在尊重市場規律與兼顧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使後悔權在消費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良好作用,以保護消費權益,規範銷售行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評論看法

焦點一:消費者受欺詐將獲賠原商品價3倍

三審稿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關於“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法爭議的焦點。草案從“兩倍”提高至3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劉俊海也指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最佳化市場秩序、推進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甚至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研究中心教授胡建生表示:消費者要想獲得賠償,前提條件是要認定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而對於如何認定欺詐,立法存在一些明顯缺陷。

人大常委會委員黃伯雲建議:假一賠三力度不夠,最好上不封頂。

焦點二:退回商品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2013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淑萍指出,無理由退貨也該對消費者有制約。消費者退貨應該保證商品的完好無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兼顧。

焦點三: 打擊虛假廣告, 明確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劉俊海指出,該規定繼承和發展了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當中有關名人代言的責任,同時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只要涉及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適用連帶責任,這是為進一步淨化廣告市場,特別是約束廣告代言人,包括社會團體、專業人士、明星大碗等,讓他們慎獨自律。

劉俊海建議:明星代言產品的時候一定扭轉觀念,不要把廣告片當做藝術片去拍,那是一項法律活動,危險的法律遊戲,那裡的台詞跟電影裡的台詞不一樣,“如果對推薦的商品沒把握,最好不要做廣告,否則消費者將來會來告你”。

執行難

2014年3月20日,新消法上周開始實施,網購“後悔權”讓網購有了更多選擇。不過,有消費者在退貨時發現,除了新消法中規定的4類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以外,電商紛紛將母嬰用品、美膚化妝品、食品、保健用品等納入不退貨範圍,不能退貨的商品種類要比法律規定的多出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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