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權制度

後悔權制度

後悔權制度(Regrets the power system ;Regret it the right system)也就是冷靜期制度。起源於美國,其重要內容是:在3天之內,消費者可以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後悔權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利益。

後悔權制度後悔權制度

後悔權制度還只是一個異常模糊的概念,具體的內容如何,有哪些措施能保障後悔權制度的實施,後悔權制度能否在預防房托一事上起到負面作用,都是極難確定的。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商品,其應當適用的範圍包含了購房購車等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

簡介

後悔權制度後悔權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做出新規定: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商品。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權力的行為保護。

由於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該許可權如果不恰當地提出,會造成交易混亂,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規範。

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契約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案例

後悔權制度後悔權制度

簽了契約就不能後悔

小崔來廈門7年了,經過與男朋友的共同努力和家裡的幫助,終於攢夠了錢可以買房。她一直想買在單位所在的湖濱南路附近,辛苦找了半年,終於找到了一套滿意的房子,無論是戶型還是價格都是上上之選,但小崔兩人高興沒幾天,房子的主人回國了,並表示要在廈門住幾年,房子暫時不賣。小崔無奈之下將挑選範圍擴大到了湖濱北路,幾個月後找了一套房子,雖然不似前一套般滿意,也還過得去:大毛病沒有,小毛病不少。
幾天后等兩人簽了契約付了定金,當天晚上就接到原中介的電話稱湖濱南的那套房子又可以買了,主人緊急出國,價格不變。小崔這下傻了,趁新契約剛簽,趕緊打電話聯繫協調,問自己是不是可以反悔,但已經晚了,新中介稱契約已簽就沒辦法後悔。這件事,成為小崔夫婦心裡一直的遺憾。
但是,如果按照後悔權制度,“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小崔就可以如願住上自己滿意的房子,而不是心懷遺憾搬進新家。

實際效果

很多人買房買車都後悔過,他們或判斷錯誤、或受別人干擾、或一時衝動,總是錯失了自己最滿意的那套房子,等到契約簽了才開始後悔,一部分人選擇投訴,另一部分則抱著以後再換的心態忍耐。這些後悔的購房購車者基本上都沒能如願毀約,除非房子或車子有不可挽回的大硬傷並且契約有註明。

各方觀點

後悔權制度後悔權制度

讓衝動購物有迴旋餘地

席先生(廈門市民,有房):這個後悔權,有總比沒有好。我身邊倒是真有很多人買了房就後悔了,但都沒用。有了這個後悔權,起碼讓我們多一個選擇,可以糾正自己做的錯誤決定,這很好。

但是我覺得真的去運用後悔權的可能不多。為什麼呢?我們買房子都是一個大工程,不但要花掉所有的積蓄,而且後半輩子要在裡面住,所以挑選的時候就慎之又慎。從看房到最終買房,差不多要花費半年的時間,其間的路費、精力等等也都沒法計算。所以我們的房子都是千挑萬選出來最適合自己的,儘管不可避免會有一些小瑕疵。

讓我後悔去退房,那肯定又是一番折騰,要再去找房子會非常辛苦。除非我買房後剛好急需一筆錢,正好還處在“冷靜期”內,那才會考慮退房。再說了,房地產商也不乾呢,哪有那么容易“無條件退貨”的,到時候估計又要拖一段時間。

不過對於炒房的人來說就不一樣了,他們肯定樂意。總的來說,有這個選擇總是好的,讓衝動購物有個迴旋的餘地。

“世界上沒有後悔藥”

陳守正 (廈門房地產協會常務副秘書長):買房的消費者分為自己住和投資炒房人兩種。自己住的消費者他們買房之前都會仔細考慮,然後再下決定,自己住自己享受的房子他們不在乎價格的漲跌,所以基本上不會後悔。後悔的都是那些投資者,他們購買房子的目的是炒房賺錢,房價的漲跌都有可能讓他們後悔。這兩種人士是有差別的。

要承認,這個世界上沒有後悔藥。買房的都是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責,購買之前就要慎重考慮,一旦簽了契約,我們就要按照契約來履行,不可能如後悔權中所說的 “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我們目前在實際交易中也都是按照契約履約,很少有人來退,即便後悔了想退房,也是不太可能成功的。

“客戶與廠家的糾紛會更多”

林漢忠(廈門迅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我覺得後悔權制度不太現實。汽車是一種動態產品,一旦開跑,就會因為道路狀況、氣溫等因素造成損耗,比如公里數,部分車型的公里數無法更改,就會影響汽車的二次銷售。買走了再後悔,車子由於損耗而影響銷售,那么客戶跟廠家的糾紛將會更多。

後悔權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但也應該保護商家的利益,應該平等對待。如果有人買了一部法拉利,開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來說後悔了要退貨,那不但我們受損,也不利於社會治安。

我建議,應該在後悔權制定的過程中,對商品購買後的退貨條件作出詳細的界定,比如要沒有損壞,不影響車輛的二次銷售,一些劃痕等我們可以修復的小損壞可以不在乎,但是大的事故損壞就很難退貨了。同時,顧客要反悔也可以,但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可以約定一些違約賠償金。

至於無條件退貨的“合理期限”,我覺得越短越好,最多不能超過隔天,車子三五天損耗就已經很大了。

法律觀點

購買大宗商品的時候,都會去比較、挑選,了解各方面的信息,所以由於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衝動購物已經很少了。而且就買房子來說,消費者其實已經在兩種情形下擁有契約解除權,再賦予他們後悔權這一特殊權力,商家也會覺得不公平。

所以,消費者要想真正運用後悔權難度非常大。因為在此過程中的不定因素還很多,比如退貨比例多少才合適?商家是不可能真的無條件退貨給你;再比如商家不答應退貨,廠家也抵制,那就要訴諸法律,拖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房屋的價格、房地產公司破產風險等等不定因素都會成為消費者的實施成本,這些消費者都要承擔。

這一權利的實施將需要多方權利的配合幫助才有可能,比如在後悔期間銀行就要凍結開發商的銀行賬戶,不然消費者即使後悔成功也拿不到退房的錢。還有,由誰來監督這一權利的運用?由誰來確定公平退貨的平衡點?這些都是問題。

不過,從另一種角度來看,這也許只是刺激樓市的一劑藥。開發商們也許已經開始利用這一流傳推銷房子,用“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噱頭吸引更多的人來買房,因為反正大家買了都可以後悔的。

從各方面看,這個後悔權都是沒必要的。契約是買賣雙方的信譽,一旦可以後悔,那整個市場就沒有信譽可言,交易將混亂。

尤其是在現階段開發商資金鍊吃緊的狀況下,如果再允許後悔權的產生,消費者大批退房,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多開發商可能會因此而破產,進而市場上多出很多爛尾樓,這對誰都沒有好處。最好的辦法還是消費者付款之前深思熟慮,詳細選擇。

假如後悔權真的有了,那么我希望這個“合理期限”越短越好,不能超過一周,否則就會出現資金周轉不暢,對整個市場體系有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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