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冒議駁

凡估報工程,應以原奏為憑,如段落丈尺與原奏不符及報銷冊開載工料浮多,均隨案奏駁。 其駁款無多、易於申說者,即開單批駁。 至工程本小、銀數無多者,即逕行核減追繳。

財政用語。亦稱“浮多”。指經費報銷方面數目不實、虛浮過多而言。以清代工部為例,清制,工部在核銷各項工程時,應嚴防經費之浮冒虛報。凡估報工程,應以原奏為憑,如段落丈尺與原奏不符及報銷冊開載工料浮多,均隨案奏駁。如款項繁多,開單不能詳盡者,將原冊粘簽指出發還,令改正後另造妥冊,同原冊一併繳還。其駁款無多、易於申說者,即開單批駁。除開單粘簽之外,其餘款如可另為銷算者,即將應準者準銷給發,應減者核減著追, 余俟另冊到日再核。至工程本小、銀數無多者,即逕行核減追繳。凡例應駁查者,駁至三次後,仍不核實造報,即詳核本案情節,或按例減銷,或據情請豁,以清積案,隨將該督撫及承辦各官,分別奏請議處。又修建工程未經聲明前次保固限期、有無舊料及工料做法並不遵照部頒則例分析註明者,均分別奏請議處。其他各部院如戶部、兵部等之奏銷亦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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