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裝修管理。 第十三條房屋已裝修的部位,拆除後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企業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接業務。

省政府令第60號
現發布《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萬學遠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裝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已建成房屋裝修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開鑿牆體、樓地面、移動門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結構、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改善房屋外觀等行為。
第四條 房屋裝修應符合城市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衛生和綠化等有關規定,滿足毗連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風采光。
第五條 文物建築、古建築等有保護價值的房屋裝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裝修管理。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裝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管理。
各級公安、城市規劃、工商、環保、工程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做好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房屋裝修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裝修房屋的,應向縣級以上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裝修項目、具體部位、裝修時間等內容,並須按房屋裝修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第八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到現場勘查,核定裝修項目、具體部位、時間等事項,符合裝修條件的即發給房屋裝修許可單;不符合裝修條件的應即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須在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後,方可進行裝修,並應在規定期限內竣工。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裝修許可單核定事項的,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住宅房屋裝修竣工後,申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驗收。
非住宅房屋裝修竣工後,房屋裝修主管部門須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房屋裝修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施工。嚴禁超越核定裝修範圍及其他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裝修行為。
第三章 房屋裝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接業務。
第十三條 房屋已裝修的部位,拆除後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條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先修繕加固,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後,方可進行裝修。危險房屋不得裝修和使用。
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對房屋裝修進行現場勘查,制止不當裝修行為,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接受勘查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不當裝修行為。
第十六條 房屋裝修時,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第十七條 裝修房屋造成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損害的,受損害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許可單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級以上房屋裝修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裝修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圖進行施工的,責令其糾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批准資質等級從事房屋裝修設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收繳的罰沒款,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飾用品的成套供應、環境設計、空間處理(包括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以及室內用品及陳設布置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眾對房屋裝修越來越重視,也越來越頻繁,特別是對住房的裝修更為普遍。據調查,絕大多數住戶對住房都進行不同程度的裝修,這對改善居住條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許多裝修行為不規範,管理滯後,在裝修中損壞房屋結構的情況十分嚴重,極大地影響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安全,由房屋裝修引起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各界人士紛紛要求政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制止裝修行為的失控。今年5月18日,溫州手帕廠一幢四層樓房因底層裝修中嚴重損壞房屋結構而倒塌,造成30多人傷亡,給國家和民眾生命財產帶來很大損失。為此,省委常委召開緊急會議,研究對策,責成我廳儘快制定有關的法規,加強房屋裝修的管理。
根據省委的指示,我廳立即作了布置,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資料,著手起草房屋裝修的管理辦法,幾經修改於6月份形成討論稿,並廣泛徵求各地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召集各地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進一步討論修改,根據討論意見,我們又進行了幾次修改,形成送審稿,報省政府頒發。為了便於審議,現將有關部門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辦法適用範圍問題。我們總體指導思想是:既要嚴格管理,又要實事求是,便於民眾辦事。因此《辦法》第三條只改變房屋的結構、設施、外觀及其使用性質的行為加以規範。對一般的小修小補,另星裝修,只要不損壞房屋結構和不影響使用安全的,如裝貼牆紙、面磚、粉刷面層等,沒有規定要求申批。我們認為,這樣處理比較切實可行。
二、關於房屋裝修管理職能的劃分問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省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裝修管理工作”。這是根據建設部“三定方案”的規定而擬定的。建設部三定方案明確規定:“建設部負責城鎮房屋修繕……,負責制訂房屋修建企業的管理標準”。至於《辦法》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和質量、安全管理。這是便於《辦法》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各部門因理解不一而影響管理工作。
三、關於規定裝修人交納保證金問題。《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中規定、住宅和非住宅裝修如符合裝修規定取得裝修證時,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制約裝修人的裝修行為,避免裝修人在裝修中擴大原申請裝修內容,影響結構和使用安全。而且《辦法》還規定,如果裝修人經審查符合裝修要求的,五日內退還保證金,如果違反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直接在罰款中扣除,也可避免因處罰程式繁瑣,影響執法的力度。從我省寧波、舟山、衢州等市實施這一做法的情況看,效果是明顯的。
四、關於限定裝修範圍問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四種行為不辦理審批手續,即這四種行為不屬裝修範圍。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幾種行為對房屋的結構和安全影響極大,有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影響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應予以嚴格限制。
五、關於房屋裝修設計、施工企業的管理問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企業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接業務。這是根據建設部及我廳歷來的管理規定,也是根據目前實際工作需要而定的。特別是當前房屋裝修大量增加的情況下,無證從事這項工作人員急劇增加,許多人既不懂技術業務,又不懂法規政策,房屋裝修以後留下來的後遺症很多,極大地影響了房屋的使用壽命和安全。溫州5.18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無證違章作業的事例。因此,我們認為亟需加強這方面的管理。
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問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幾種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這是為了使本辦法更好的貫徹執行,也為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創造條件。這其中的罰款數額主要是根據其行為後果的情況而定的。目前全國尚無統一標準,確立的依據主要是參考了下面各市、縣的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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