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業協會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門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其他建築業、工程質量和建築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團組織。經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局審批註冊,於1994年6月成立。主管部門為河南省建設廳,是全省建設系統最大行業協會之一,擁有會員單位數百家,代表著全省近3000家建築施工企業、180萬建築職工的最根本利益。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同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與政府進行溝通和協商,建立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這四個方面作為自己的基本職能。

組織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職責

主要負責協會文秘、檔案、固定資產、人事等行政事務性工作。具體職責:

1、負責起草工作制度並經審定後監督執行;

2、組織編制季度、年度工作計畫,並對計畫的實施和完成進行檢查和考核;

3、負責承辦會員入會登記,註冊有關事項,管理會籍、會費的收繳工作;

4、負責協會和相關社團的對外聯絡工作;

5、負責檔案、檔案、資料的收發、歸檔管理工作;

6、負責協會內固定資產的管理,辦公用品、設備的採購、管理工作;

7、負責起草綜合性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綜合統計工作;

8、負責會議的組織管理工作;

9、做好秘書處各部門的協調、服務工作,以及對各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服務;

10、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質量安全部崗位職責

主要負責科技進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項工作。具體職責:

1、負責河南省建築工程“中州杯”獎的組織、協調、評審、表彰活動,指導和推動全省建築業企業質量管理和創優活動;

2、組織推薦我省建築工程參加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及省、部和全國性行業組織的質量管理和創優活動;

3、組織開展優秀QC小組活動及成果的發布、評審、表彰工作。負責省、部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等獎項的申報推薦工作。做好QC小組活動培訓工作;

4、負責河南省“中州平安杯”獎的組織協調、評審表彰工作。推動全省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機具和科技成果,開展科技諮詢服務工作;

6、協助秘書長管理、協調質量、安全、技術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7、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行業發展部工作職責

主要負責行業發展,評優評先工作。具體職責:

1、負責年度全省建築業會員單位評優評先的資料申報、專家評審、表彰等各項組織工作;

2、負責全省建築行業專家庫的組織建設工作;

3、組織各市建築業協會、各會員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學習調研活動;加強與其他省市同行以及協會之間的交流、溝通。

4、進行行業調研,對會員單位提出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5、針對國內外行業發展的前沿信息,請有關專家以專題報告、論壇等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提供理論及信息服務;

6、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宣傳部職責

主要負責編輯會刊,編寫資料,信息交流。具體職責為:

1、負責《河南建築業》雜誌、《河南建築業年鑑》的宣傳策劃、資料收集,編輯等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的建站及管理;負責《中國建築業年鑑》中有關河南工作的稿件撰寫;

2、負責編輯每年一度的魯班獎(河南)工程畫冊;編輯每年一度的《河南省建築業行業優秀論文集》;

3、負責組織舉辦通訊員新聞寫作、建築攝影等學習培訓工作;適時組織開展建築業行業(企業)報刊交流、評比等業務學習活動;

4、做好《建築時報》河南記者站工作;做好新聞媒體的銜接聯絡工作;

5、負責對外的資料信息交流;

6、協助辦公室起草綜合性工作的報告、總結等工作;

7、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培訓部職責

主要負責建築業企業職工技能,業務技術,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培訓組織與管理。具體職責為:

1、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建設行業資格性崗位培訓;

2、在全省建設行業開展職業資格培訓及有關考前培訓;

3、在全省建設行業開展有關繼續教育;

4、協調及會同市協會及省建協分會,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有關培訓活動;

5、完成有關部門及協會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培訓工作。

組織章程

河 南 省 建 築 業 協 會 章 程

2003年4月18日河南省建築業協會

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E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NPCIA。

第二條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是全省各地市、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和建築科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業組織,是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和河南省有關法律、規章、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並參與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建築業行業管理,按照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築市場運作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發揮聯繫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雙向服務,促進企業適應市場經濟,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建設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省民政廳,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建築業協會辦公地點在鄭州市黃河路96號。(現已更改為:鄭州市金水路103號附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我省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進行專題調研,並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推進建築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五)積極展示建築科技,並大力推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六)組織省內、外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編輯、整理行業有關資料、文獻;宣傳會員經營活動,出版行業刊物;

(七)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支持會員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本行業領域內全方位的開展諮詢服務;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事宜,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一)對地區、部門建築業協會進行行業指導,制定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受省建設廳委託,負責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獎(省優質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審的具體工作及上報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河南省建築業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和建築科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從事建築行業相關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個人會員資格為:從事建築業或相關行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的專業人士。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報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省建築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配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並按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市地、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這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質量分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以及有關專業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各項工作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同意後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為體現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的支持,凡當選上述協會職務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向協會贊助事業發展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作出決義,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經本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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