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微生物學會

江西省微生物學會原屬中華醫學會江西分會,於1957年成立。1959年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決定改稱為江西省醫藥衛生學會微生物學會。理事會由易煌、林啟鵬、賴東躍、邱明慶、林世流5人組成,易煌為理事長。

學會簡介

1963年江西省醫藥衛生學會撤消,微生物學會成為獨立組織,辦公室設在中國醫學科學院江西分院。同年11月27日中國微生物學會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易煌代表江西會員出席會議。1964年4月10日改名為中國微生物學會江西分會,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由易煌、林啟鵬、賴東躍、潘達鑫、邱明慶、龔天恩、王寶山七人組成,易煌為理事長,林啟鵬為副理事長,秘書何曉青,會員共29名。其中普通微生物學1人,土壤微生物學1人,醫學微生物學13人,獸醫微生物學5人,病毒學1人,免疫學4人,寄生蟲學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學會停止活動。1978年根據江西省科協指示,微生物學會恢復活動。掛靠江西醫學院,由賴東躍負責成立恢復小組,對老會員進行了重新登記,共44人。同時對全省的微生物學工作者進行了調查摸底,並發展了新會員40餘人。
1979年1月21日經省科協批准,第二屆理事會正式恢復學會活動。根據省科委(79)贛科協字第04號批准,1980年3月19日至3月21日在江西飯店召開了“江西省微生物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代表40人,其中醫學微生物專業22人,工農基礎、獸醫方面18人,會議增選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13人。連原理事共20人。理事長為易煌;副理事長為賴東躍、潘達鑫、吳海昌;秘書長為賴東躍(兼任);副秘書長:王寶山、邱明慶;秘書:黃淑雲
學會發展至今已產生8屆理事會,第八屆理事會由38人組成,常務理事由13人組成,陳海晏為理事長,塗國全、伍學洲、何後軍、孫吉昌為副理事長,李文為秘書長。第八屆理事會含4個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技開發工作委員會和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以及4個專業委員會(醫學微生物學專業委員會,工、農、基礎微生物學專業委員會,獸醫微生物學專業委員會,免疫學微生物學專業委員會)。目前有新、老會員800餘人。
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交流是學會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1997年9月,江西省微生物學會在廬山舉辦一次全國性的學術會議,即“97廬山全國微生物學學術研討會”。在新的時代里,學會積極為推進地方經濟發展及科技進步做出應有的貢獻。目前學術活動的方式主要有:舉行學術年會、學術報告會、專題講座,舉辦學習班,組織科普宣傳,邀請外國和國內專家講學,傳達出國訪問考察報告等。雖然經費緊缺,但學會還是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為江西省的醫學、農業、工業和畜牧業等的發展做出貢獻。
學會建立了嚴格的工作制度。秘書長、副秘書長是學會日常工作主要辦事人員,規定每月開碰頭會一次。討論、處理學會工作,凡是有關學會工作,都必須提出討論,共同作出或提出初步方案或建議。凡重要事件來不及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則應同理事長協商作決定,或交常務理事會討論作出決定,以做到民主辦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2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和學術年會。
學會經費來源主要為省科協撥款,個人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會員單位資助以及科技服務收入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英文名稱是Jiangxi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縮寫是JSM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江西省微生物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是由江西省從事微生物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盈利地方性法人的社會學術性團體,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微生物學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江西微生物科學技術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與時俱進,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團結廣大微生物科技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江西的微生物學事業,促進微生物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儘快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的崛起,加速江西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 江西醫學院微生物學教研室。郵編:330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各種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加強與各學會之間的聯繫;
(二)開展與微生物有關的技術諮詢和講座,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表彰、獎勵在微生物學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五)開展科技論證和科學諮詢,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
(六)編輯江西省微生物學會內部通訊和有關學術資料,通報學會工作,介紹微 生物學新知識、新技術,加強本學會會員之間的聯繫;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受託協辦中國微生物學會會員的入會申請工作。
(八)組織會員積極參加中國微生物學會的各種學術活動,不斷提高江西微生物學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和學會工作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凡具有相當中級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微生物學界的領導幹部、企事業人士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五)團體會員:與微生物學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退會的手續
(一)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加入本會,應提交入會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二)對加入本會會員,本會可推薦加入中國微生物學會成為中國微生物學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民主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採用無記名等額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一般不少於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凡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微生物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 2004年12 月 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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