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水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土保持補償費也將同步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2016年1月1日之後開始立項的除學校、醫院、養老院、污水處理廠等之外的所有生產建設項目。

基本信息

簡介

水土保持補償費
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取消措施

2014年11月7日,陝西省財政廳、物價局、工信廳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對涉及原油(74.68,0.47,0.63%)、天然氣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清單制管理,明確公布5項免徵和11項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就包括水土流失補償費,同時起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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