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民告官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

基本信息

法律定義

民告官民告官

民告官(Thepeoplebringacasebeforetheauthorities;Mansuesgovernmentofficials)。全稱: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民告官,簡單地說,就是公民、法人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瀆職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歷史

“民告官”一詞在中國數千年的社會歷史進程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一直都是一個非常敏感非常沉默的東西,數千年的封建王朝造就了一大批選擇沉默而內心不服氣的普通老百姓,他們有事不敢隨意和衙門打官司,造就了一個表面敏感而內心已經麻木的封建官僚系統。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平民除過冒著生命危險向上一級官員告狀,乃至告御狀之外,沒有其它合理的途徑質疑政府的行為。直到民國時期,北洋軍閥政府頒布過《行政訴訟法》,但由於戰亂基本山沒有施行。新中國成立以後,直到1989年才頒布了第一部《行政訴訟法》,從此民告官有了依據。

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法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範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

四,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於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等協定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中國現狀

抗訴率和敗訴率

行政訴訟案的抗訴率是最高的申請再審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件件抗訴。

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坦言,箇中原因非常複雜:行政審判是一個“年輕”的審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會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還是目前審判體制不配套、不適應。現行體制下,人民法院受制於地方。不僅行政審判、民事審判甚至刑事審判都受制於這種環境。

改革方向

明令行政機關“別插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為什麼法院明知行政機關違法卻難以判決其敗訴?原因很簡單,就是法院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院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有形和無形的干預。”
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管轄
原來的行訴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訴法對此作出了改變:一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二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上提一級”,不受同級地方政府管轄。
行政機關須有人應訴
民告官,有幾難,還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見官”,此次新修行訴法,“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原來的問題就解決了。當然不是每次都出庭,萬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說,這是他極為重視的一點。
不執行的直接罰負責人
有人說,就算老百姓贏了,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怎么辦?“原來一點辦法都沒有,現在加了三個辦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點:一是原來罰行政機關的,不痛不癢,現在改為罰負責人;二是不執行的要予以公告,在報紙上、網際網路上公布不執行的行政機關,這比罰款還厲害;三是情節惡劣的,還可拘留,“拘留一般不會實行,但一把劍懸在那裡,也能起威懾作用。”

行政訴訟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告官”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作出明確解釋:即由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這條規定的要害處在於,如果被訴的行政機關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被訴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就被視為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其在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有了新的規定(在明律師釋義)。即: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六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八條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第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新規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行政拆遷律師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民告官”:由“官”負舉證責任
此規定對“民告官”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作出明確解釋:即由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日內,向法院提供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這條規定的要害處在於,如果被訴的行政機關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被訴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就被視為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作為原告同樣要擔負一定的舉證責任,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應提交自己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要求索賠時,提交行政機關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據。
二、老百姓有了調取證據令
“民告官”案件中,取證難是老百姓深感頭疼和發怵的一大障礙。今後,申請調取證據令可助一臂之力。
該規定除了明確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外,還規定對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可申請法院調取:如戶籍等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規定同時特彆強調,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調取行政機關在作出該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有關人士稱,這一舉措既體現了行政訴訟的職權性,又為解決當事人舉證困難提供了司法救濟。
三、行政機關不出庭證據無效
該規定明確,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在庭前交換證據中無爭議的證據除外。
作出這一硬性規定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經過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只有經過當事雙方在庭審中對證據進行充分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受“官本位”及“官貴民賤”思想影響,隨意不出庭應訴,認為提交證據後就完事大吉,而且不因此承擔不利後果,致使法律規定的庭審程式形同虛設。
據悉,最高法院在討論制定此條款時認為,行政訴訟是由於被告行使公權力所引發的,它與民事訴訟的重大不同就是要求被告積極出庭,這既能維護行政訴訟程式價值,而且有利於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原告權益。
四、“偷拍”、“偷錄”無害他人可作證據
對於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中一條規定引起廣泛關註: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該規定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關於“偷拍”、“偷錄”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對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但並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並不一律排除,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採取法律未禁止、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權利與義務總是對等的,公民同樣應依法行事。在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中,公民按要求應提供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如果想等到訴訟程式中再出示證據,法院則不會採納。

國外製度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

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係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

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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