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量

比量,指,不持尺而大致比劃度量(不用尺而用手、繩、棍等大概地量一量)或較量。另為比試因明學用語。又稱真比量。因明三量之一。比量就是由推理而得的知識。但是佛教與正理派的邏輯家對比量的說法並不一致。

簡介

首先是關於比量的基礎。正理派的代表人物如富差耶和烏地阿達克拉認為比量的基礎是直接能夠經驗到的具體事物。而佛教則從陳那開始以因與宗上能別之不相離性為比量的基礎。陳那《因明正理門論》雲(大正32·8c)︰‘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說力。’這就是說,正是由於因上的‘所作性’與宗法‘無常’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才得以進行推理。窺基在《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末)闡釋陳那這一思想時,說得很清楚(大正44·140a)︰‘知有所作處,即與無常宗不相離。’
陳那以‘凡所作皆無常’這樣的普遍命題為推理的基礎,是對印度邏輯向演繹法邁進的一大貢獻。但是烏地阿達克拉卻竭力反對陳那的主張,而認為屬性總是存在於具體事物之中的,如‘所作性’與‘無常性’就是共存於‘瓶子’的兩大屬性,如果把‘所作性’與‘無常性’從‘瓶子’這個具體事物中抽出來,二者便失去了聯繫,因而也就談不上‘不相離性’了。由此他認為‘不相離性’不能成為推理的基礎。不過後世的正理派並未追隨烏地阿達克拉,反倒吸收了佛教等邏輯家以‘不相離性’為推理基礎的主張。
其次是關於比量的形式。正理派所說的比量,如有前、有餘、共見等,在形式上是不嚴格的;而陳那以來的新因明,則強調比量要遵守‘因三相’的規則,具有嚴格的形式。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雲(大正32·12c)︰‘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這就是說,比量須借‘因三相’去推斷。因的第一相為遍是宗法性,第二相為同品定有性,第三相為異品遍無性。比量藉助於因三相而由已知推及未知,如由煙知火,由所作知無常等,因而具有必然性。
由以上兩點的不同,可知佛教邏輯家關於比量的理論是較正理派略勝一籌的。
佛教邏輯家還將比量分為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兩種。為自比量即不形之於語言文字的內心推度,它的功能在自悟。為他比量即用語言文字表述出來的論證式,它的作用在開悟他人。但無論是為自比量還是為他比量,都一樣地以‘不相離性’的普遍命題為基礎,都要受‘因三相’說的制約。唯有如此,才是真比量。
上述之為他比量其實就是因明八門中的能立;作為八門之一的比量,當是為自比量。也就是比量當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比量有為自和為他兩種,狹義的比量即為自比量。(沈劍英

◎附一

︰陳望道《因明學》第一篇(摘錄)
因明在論辯的形態上,共分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等三種。就是常言所謂自守的論法、進攻的論法、對諍的論法等三種。
(1)自比量(自守的論法)︰這是立者以一種單為立者所許,不為敵者所許的事項來組織論式,單求自守,不想進攻的論法。故可稱為自守的論法。因明上叫做自比量。
因明上,凡是自比量的論式,必須要有標明它是自比量的簡別語。如說︰
宗 我說甲是乙,
因 許是丙故,
喻 許如子醜等。
論式中,宗上所加的‘我說’與因喻上所加的‘許’等字,便是所謂簡別語,標明你不許我許的意思。凡是自比量的論式,除了上下文有暗示的言語之外,必須加上這些簡別語;如不加這些簡別語,在宗,便有所別不極成;在因,便有他隨一不成;在喻,便有俱不成的種種過失。
(2)他比量(進攻的論法)︰這是一種立者以一種與己方無關,而為敵方所許的事項去攻擊敵方的論法。即通常所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一種論法。故可稱為進攻的論法。因明上叫做他比量。
進攻的論法,也須有簡別語。如說︰
宗 你說甲是乙,
因 許是丙故,
喻 許如子醜故。
‘你說’‘許’等字也就是以敵者所許的材料來組織論式的標識。如不加此等標識,在宗,便有所別不極成;在因,便有自隨一不成;在喻,便有俱不成等過。
(3)共比量(對諍的論法)︰這不像前述自比量那樣偏於自許,也不像他比量那樣偏於他許,是以立敵兩方共許的事項來組織論式的論法。這可以稱為對諍的論法。因明上叫做共比量。這種對諍的論法,自然無須添加標明偏於一方的簡別語。如下式︰
宗 耶穌是通常的人類,
因 軀體與通常人無變異故,
喻 如我人。
這三種論法之中,當然以對諍的論法為最優良,其餘都是偏於一方的,到不得已的時候才用它。又,這三種論法,各可以細分為三種。即第一自比量可分為三量,第二他比量也可分為三量,第三共比量也可分為三量,如下表︰
┌( 1)自比的自比量宗因喻都是立者自許的。
自比的三量┼( 2)自比的他比量宗自許,因喻他許的。
└( 3)自比的共比量宗自許,因喻共許的。
┌( 1)他比的他比量宗因喻都是敵者他許的。
他比的三量┼( 2)他比的自比量宗他許,因喻自許的。
└( 3)共比的共比量宗他許,因喻共許的。
┌( 1)共比的共比量宗因喻都是立敵共許的。
共比的三量┼( 2)共比的自比量宗共許,因喻自許的。
└( 3)共比的他比量宗共許,因喻他許的。
◎附二︰〈五種比量〉(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五種比量,指五種推量的方法。即︰
(1)相比量︰由見物之相狀相屬而比知。如見煙而推知有火,見幢而推知有車。
(2)體比量︰由物的體性而比知。即見一物之自體性而推知其不現見的體性,見一分體性而知全部的體性。如以現在推知過去、未來。
(3)業比量︰由見物的業作而比知,如見熱灰而推知有火,見草木搖動而推知有風。
(4)法比量︰指於相屬著法中,以一法比知余法。如見無常而比知有苦,見生知有老死。
(5)因果比量︰指於因果之法中,見因知果,見果知因。如見人作善業而知其當獲大財富,見有行而知可至余方。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石村《因明述要》;宇井伯壽《佛教論理學》;《印度哲學研究》卷一、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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