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稅

正稅在古代有兩種含義(1)舊指正額賦稅。與“加耗”、“子稅”等附加稅相對。(2)舊指主要賦稅,與各種雜稅相對。

基本信息

概述

(1)舊指正額賦稅。與“加耗”、“子稅”等附加稅相對。《資治通鑑·後漢隱帝乾祐三年》“舊制,田稅每斛更輸二升,謂之‘雀鼠耗’,章(王章)始令更輸二斗,謂之‘省耗’”元胡三省註:“按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敕文:‘應納夏秋稅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後祇納正稅數,不量省耗。’”清代姚鼐《四川川北道按察副使鹿公墓志銘》:“正稅罔贏,誅責貪惏。”清代夏燮《中西紀事·長江設關》:“今土貨出口而復進口者,尤宜在緊要處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準照為憑;洋貨進口,以入卡準照為準,總期該商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辦法,以期稅課充裕。”

(2)舊指主要賦稅,與各種雜稅相對。如清代稱田賦、丁賦為正稅。稱鹽課、茶課、牙稅、當稅等等為雜稅。

正文

附加稅的對稱。通過法定程式公布開徵,具有獨立計稅依據,正式納入國家預算的稅種,是依徵稅能否構成獨立稅種進行的分類。凡屬正稅,都具有獨立的計稅依據,都是獨立的稅種。
正稅是國家預算收入的主要來源。中國清代甚至只把主要稅種,如田賦、丁銀稱為正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開徵的稅種,除個別的以外都是正稅。如工商業稅貨物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鹽稅關稅農業稅及地方各稅等。各項正稅對於保證國家建設的資金需要,對於實現國家對巨觀經濟的調控和實現收入公平分配都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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