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需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決議,推選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是全體或部分業主推選出來,能夠行使授權業表決權的業主,業主代表具有合法性。 業主代表是經業主授權的,故對執行授權業主具有投票表決能力,但必須附有業主的書面或可證明的許可權許可。 當許可權占小區總業主1/2以上時,能夠表決小區部分決議,當許可權占2/3以上時,能夠表決小區全部決議,但是,必須是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名詞解釋

業主代表是全體或部分業主推選出來,能夠行使授權業表決權的業主,業主代表具有合法性。且當許可權占小區總業主1/2以上時,能夠表決小區部分決議,當許可權占2/3以上時,能夠表決小區全部決議,但是,必須是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主要從三個法律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來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業主本人。

第十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人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但該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人數應當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築物總面積的過半數和業主總人數的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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