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資源清查

森林資源清查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地區內的各類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和森林質量等因子進行調查和核查。

概述

森林資源清查是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基礎。森林資源清查的目的在於為編制林業區劃、規劃、計畫和森林經營方案,建立森林資源檔案以及確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採伐限額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其主要任務是查清森林資源的種類、結構、數量、質量和分布,掌握資源消長變化的規律,客觀反映自然、經濟條件,進行綜合評價,提交準確的森林資源調查材料、圖面材料、統計資料和調查報告等。森林資源清查的主要對象是森林、林木、林地,林區的野生植物、動物及其他自然環境因素。森林資源清查工作已成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實現森林經營管理現代化的重要措施。根據有關規定,森林資源清查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實施。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標準、分類調查的制度。

分類

一是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即一類調查),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林區為單位進行;是規劃設計調查(即二類調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縣、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或其他部門所屬林場為單位進行,以滿足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總體設計和縣級區劃、規劃和基地造林規劃等項需要;三是作業設計調查(即三類調查),是林業基層生產單位為滿足伐區設計、造林設計和撫育採伐設計而進行的調查。

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工作概覽

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2003年止,我國已先後完成了1次全國森林資源整理統計匯總、連續6次進行了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各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客觀反映了當時全國森林資源現狀,尤其從第二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後,我國建立了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體系,開展了全國森林資源監測,取得的成果為國家及時掌握森林資源現狀、森林資源消長變化動態,預測森林資源發展趨勢,進行林業科學決策提供了豐富的信息和可靠依據。

1962年林業部組織全國各省(區、市)開展全國森林資源整理統計工作,對1950年~1962年12年期間所開展的各種森林資源調查資料進行整理、統計,最後進行全國匯總。此次調查前後跨12年之久,調查地區僅涉及全國近300萬平方公里範圍,加之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技術水平限制,匯總的結果不能準確、完整地反映當時全國森林資源狀況,但畢竟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通過大面積森林資源調查成果進行的統計匯總,可以基本反映當時全國的森林資源概貌。

第一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1973年農林部部署全國各省(區、市)開展按行政區縣(局)為單位的森林資源清查工作,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台灣省暫缺),在比較統一的時間內進行較全面的森林資源清查,這次清查主要是側重於查清全國森林資源現狀,整個清查工作到1976年完成,並於1977年完成了全國森林資源統計匯總工作。

第二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全國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從這次清查開始。由於以往森林資源清查均側重於查清資源現狀,每次調查只是獨立的一次性調查,不能客觀估測資源消長變化動態。1977年農林部為進行森林資源清查的技術改革,在江西省組織了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試點工作,在取得初步經驗的基礎上,於1978年開始先後在全國各省(區、市)全面推廣,陸續建立了以省(區、市)為總體的森林資源連續清查體系,開展了連續清查的初查工作,於1981年完成全國清查工作。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體系的建立,是我國森林資源清查工作體系、技術體系建設的重大轉折,為以後開展全國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打下了良好基礎。1982年林業部對全國各省(區、市)清查成果組織了統計匯總和資源分析。

第三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從1984年開始,全國各省(區、市)先後開展了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第一次複查工作(個別省區為第二次複查),全國複查工作於1988年結束,1989年完成全國森林資源統計分析,當年林業部正式對外公布了我國最新森林資源數據成果。通過這次全國連清複查,進一步證明了連續清查是最為有效的森林資源動態監測方法,它有較好的同一時態性,較高的可比性,對加強資源巨觀管理工作起到很大作用。

第四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從1989年開始,各省(區、市)相繼開展了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第二次複查工作。一些省區在複查中進一步完善了技術方案,採用了新技術,提高了樣地、樣木復位率。如西藏自治區、青海省和吉林省西部地區採用了航天遙感技術與地面樣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採用了彩紅外像片與地面樣地調查相結合的調查方法,均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據統計,這次清查全國固定樣地復位率達90%以上。在全國範圍內,除成片大面積沙漠、戈壁灘、草原及喬灌木生長界限以上的高山外,基本上都進行了調查。這次清查的覆蓋面更趨全面,技術標準、調查方法更趨一致和規範,在質量要求上更加嚴格,使成果更為客觀,提供信息更為豐富。整個清查工作於1993年結束。

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工作於1994年開始實施。這次複查按林業部於當年頒布的《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主要技術規定》要求實施,於1998年全部完成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工作。清查的外業調查由各省(區、市)林業勘察設計院負責完成,國家林業局各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負責監測區內各省清查方案的審查、技術指導、外業質量檢查和內業統計分析工作。本次清查共調查地面樣地184,479個,衛片、航片成數判讀樣地90,227個。覆蓋面積575.15萬平方公里。全國有2萬餘人參加了這次清查。

修訂後的技術規定與第四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相比,技術標準變化主要有:1.森林鬱閉度標準由鬱閉度0.3(不含0.3)改為0.20以上(含0.20),2000年1月頒布的《森林法實施條例》對這一標準予以確認。2.按保存株數判定為人工林的標準,由每公頃保存株數大於或等於造林設計株數的85%改為80%。3.判定為未成林造林地的標準,由每公頃保存株數大於或等於造林設計株數的41%改為80%。4.灌木林地的覆蓋度標準由大於40%改為大於30%(含30%)。除技術標準有所變化外,第五次清查還科學、合理地規範了各省(區、市)地面樣地的數量;增加了統計成果產出的信息量;逐步引入了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全面提高調查工作的效率和調查成果的精度奠定了基礎。

本次森林資源清查成果的內業統計分析採用全國統一的資料庫格式、統一的統計計算程式,保證了清查成果的客觀性、連續性和可比性。在全國森林資源統計分析中,新疆甘肅青海四川等省(區)樣地未覆蓋的少林地區的森林資源數據採用了統計數據。西藏我國實際控制線以內部分採用數學模型更新數據,實際控制線以外部分仍沿用1977年公布的數據;台灣省採用1993年完成的台灣省第三次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數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數據暫缺。

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從1999年開始,到2003年結束,歷時5年。參與本次清查的技術人員2萬餘人,投入資金6.1億元。本次清查全國共調查地面固定樣地41.50萬個,遙感判讀樣地284.44萬個,對全國除港、澳、台以外31個省(區、市)國土範圍內的森林資源進行了全覆蓋調查。調查廣泛運用了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全球定位系統(GPS)“3S”技術,適時增加了林木權屬、林木生活力、病蟲害等級、經濟林集約經營等級等調查因子,以及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林區劃分類因子和全國各大流域信息,建立健全了工作管理和成果審查機制,加強了匯總分析評價工作,進一步增強了清查成果的空間分布信息,豐富了成果內容,提高了清查工作效率和成果質量,使清查數據更加全面、翔實、準確,清查結果更加客觀、科學、可靠。為保證全國森林資源數據的完整性,本次清查結果包含了台灣省《第三次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1993)》中的數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2003年統計年鑑》和《陸上棲息地保護價值評級及地圖制(2003)》中的數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2002年統計年鑑》中的數據。

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

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於2004年開始,到2008年結束,歷時5年。這次清查參與技術人員2萬餘人,採用國際公認的“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方法,以數理統計抽樣調查為理論基礎,以省(區、市)為單位進行調查。全國共實測固定樣地41.50萬個,判讀遙感樣地284.44萬個,獲取清查數據1.6億組。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表明,我國森林資源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重點林業工程建設穩步推進,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逐步顯現,木材等林產品、生態產品和生態文化產品的供給能力進一步增強,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進科學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林業術語

森林是生命之源,林業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生態建設最根本、最長期的措施。在可持續發展中,應該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應該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森林這一主題涉及環境與發展的整個範圍的問題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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