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成立以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為組長,國土、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下設辦公室於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項目申報、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由縣國土資源局開展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後建立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年度計畫,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計畫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申報。
第六條項目立項批覆後,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是項目承擔單位,應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按有關規定組織項目實施及管理。
第七條項目管理實施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規範、廉潔的原則。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公告制和審計制。
第八條土地開發整理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農村土地的整治活動,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種類型。
土地整理是指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
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掘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復墾利用。
土地開發是指對灘涂、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開發利用。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鄉鎮人民政府進行選址和實地踏勘後,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區影像資料;
(三)項目區村集體意見(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簽字材料)。
縣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對鄉鎮申報項目選址進行實地踏勘,並會同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土地開發項目需在論證意見基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審查。對通過可行性研究論證的項目,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選擇具有資質的測繪隊伍和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區的土地測量和項目規劃設計及投資預算的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及預算報告編制完成後,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同時組織專家對預算報告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在專家審查意見的基礎上,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共同批覆或上報。
第十一條項目立項報批。對通過審查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整理立項的相關資料,經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市國土資局批准立項或備案。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管理。在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組織項目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委託工程監理;建立工程工期、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並將相關資料報縣監察局備案;審定施工單位項目施工方案,項目建設進度計畫、開工申請報告等,並報縣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項目開始動工。
第十三條項目動工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發布項目公告,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等。
第十四條項目施工單位必須按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施工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契約,對工程質量和進度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項目設計單位對項目實施中有關規劃設計進行諮詢、指導;規劃設計需要變更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解決或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研究解決。
(二)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現場辦公會制度。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原則上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協調解決,解決不了的,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報請縣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四章項目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七條項目自查、自檢。
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施工單位做好項目自查工作,向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交工報告。交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圖和保修書;
(二)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項目施工單位交工報告後,應組織監理單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自檢。自檢合格的,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初檢。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及初驗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工程質量監理報告,土地權屬調整報告用項目建成後運行管護措施報告;項目實施前后土壤檢測報告;
(三)項目竣工圖、測量技術報告、測繪資質證明材料。
(四)實施工作中形成的各種影像資料;
(五)立項批准檔案
(六)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項目初驗和上報驗收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初驗申請後,組織相關部門的業務技術人員組成初驗組,參照《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進行初驗。並形成初驗意見。初驗合格後,由項目承擔單位與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匯總項目驗收資料,上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驗收。
第五章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及其它可用於土地開發整理的資金等。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預決算和審計制度,縣國土資源局編制年初部門預算時,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納入編制範圍,縣財政局按年初預算批覆金額撥付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資金使用,項目完工後,縣財政局對決算數據進行審查批覆;縣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
第二十一條項目立項批覆後,縣財政局依據年初預算指標金額將項目預算資金撥到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專戶。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資金支付方式。工程款、監理費、項目勘測費、設計費等有關費用按規定標準和契約的約定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支付。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須附項目承擔單位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的工程監理報告;監理費的支付必須附項目承擔單位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項目驗收穫得的新增耕地指標,按照有關規定全部納入縣級補充耕地指標庫,由縣人民政府統一支配使用。同時報經縣領導小組批准後,由縣財政局分別按每畝700元和300元標準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和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工作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項目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嚴把質量關,確保項目驗收。未通過驗收造成的損失,由項目承擔單位和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省、市級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實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分別對相關內容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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