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條實施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行政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申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五條申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國 家 林 業 局 令

第 18 號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9月12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生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

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除治松材線蟲病,規范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行政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
松材線蟲病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內的松科植物。
松材線蟲病疫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林業局依法劃定。
第三條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企業,可以申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
第四條 申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標準的生產設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藝流程符合疫木除害處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條 申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木材經營加工資格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論證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主管負責人批准,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示、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有關標準加工松材線蟲病疫木板材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撤銷,並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許可人,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行政許可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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