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7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4〕10號印發《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疫區管理、疫木採伐管理、疫木安全利用管理、有關責任、附則6章28條,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02〕164號)中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採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4〕30號)同時廢止。

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5號)精神,加強和改進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嚴防疫源擴大、疫情擴散,我局對《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林造發〔2002〕164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林業局

2014年1月27日

管理辦法

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傳播擴散,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5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疫木採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疫區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劃定和公布的,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以鄉鎮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定和公布的稱為疫點)。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縣級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或者非疫區內染疫的松科植物。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對疫木採取熱處理、熏蒸處理等可達到除害處理要求的措施處理後進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過造紙、制炭等變性方法,以及製作纖維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處理功能工序的方法進行利用的方式。
第四條 疫區疫情防治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防治,嚴防疫源擴大,疫情擴散。
疫木採伐必須堅持現有監管能力和除害處理能力決定疫木採伐量的原則,採取先封后伐的策略,嚴格監管,嚴防疫木流失。
疫木安全利用必須堅持積極穩妥、徹底有效原則,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選擇利用疫木的地點和方式,實施疫木安全利用。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社會化防治組織等參與疫區松材線蟲病防治、疫木管理等工作。鼓勵在確保不會造成松材線蟲病傳播擴散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利用疫木培育茯苓等具有創新性的處理方式。

第二章 疫區管理

第六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按照《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林造發〔2013〕17號)有關規定進行劃定、改變、撤消和公布。疫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松材線蟲病疫區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防治目標責任制,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限期及時拔除疫區;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疫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松材線蟲病防治計畫,及時準確地開展疫情的監測和普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疫情信息;應當強化檢疫執法,建立檢疫追溯體系,強化源頭管理,嚴防疫情傳出疫區。
第七條 疫區和疫點實行限期拔除制度。當年新發現的疫區,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拔除;孤立疫區、危險性大和區域位置顯要的疫點,應當採取綜合措施,自發現起3年內力爭基本拔除。疫區和疫點拔除後,應當繼續實施跟蹤監測,嚴防疫情反彈,同時還應當採取林分撫育、改造等綜合措施,鞏固防治成果。疫區和疫點基本拔除和拔除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基本拔除標準:經1年調查和檢測,疫區和疫點內松樹的病死樹率在萬分之三以下。
(二)拔除標準。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拔除:
1.經連續3年調查和檢測,疫區和疫點內松樹取樣檢測無松材線蟲,並且松褐天牛蟲體取樣檢測無松材線蟲;
2.疫區和疫點內沒有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
3.當年發現的疫情發生區,經當年防治後,所有疫情發生小班沒有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
松材線蟲病調查和檢測方法按照《松材線蟲病疫情普查監測技術規程》(GB/T 23478)、《松材線蟲病檢疫技術規程》(GB/T 23476)和《松材線蟲病防治技術方案(修訂版)》(林造發〔2010〕35號)有關要求執行。其中,松材線蟲病調查抽樣以林業小班為單位,表現有松材線蟲病症狀的松樹在10株以下時,全部取樣;10株以上時,先抽取10株,再選取其餘數量的1%-5%。
第八條 疫區松材線蟲病發生面積較大、災情嚴重、難以在短期內拔除的疫區,應當由邊緣向內開展防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壓縮發生面積,降低病死樹數量;應當採取綜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蟲口密度;應當實施營造林措施,由疫區邊緣逐步向中心改造松林,營造闊葉混交林,阻止疫情自然擴散。
第九條 疫區內應當採取及時清理病死木、瀕死木、枯死木和衰弱木的措施。林木所有者不進行清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代為清理。

第三章 疫木採伐管理

第十條 松材線蟲病縣級疫區內松木採伐應當嚴格管理,嚴禁擅自採伐和借疫木採伐進行濫砍亂伐。
疫區縣的所有松木採伐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嚴格按照批覆的採伐量和採伐範圍採伐松木。其中,已發生松材線蟲病的鄉鎮,只能進行松木的防治性採伐。審批的松木採伐作業設計應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疫區內松木採伐必須建立和實施嚴格的採伐監管措施,確保疫木不流失和疫情不擴散。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疫木採伐,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疫區縣的森林採伐指標應當優先保證松材線蟲病防治性採伐的需要。因疫情大面積暴發,當地防治性採伐所需指標不足的,可從省級預留採伐指標中追加;省級預留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追加。
第十二條 疫木採伐推行專業化績效承包、第三方全過程監理的方式。承包方、監理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契約規定的要求,各負其責地實施採伐。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採伐跡地的更新造林,制定和完善疫木採伐和跡地更新造林的監督檢查辦法。探索建立疫木採伐和跡地更新造林的招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加強採伐、更新實施情況的檢查指導等工作。
第十三條 疫區縣內採伐松木需要實施安全利用的,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利用方案,經專家論證並按照規定通過批准後實施。疫木運出採伐山場進行安全利用的時間,原則上應當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內進行,並須有專人對疫木運輸進行全程監管;不能實施安全利用的,應進行就地除害或者燒毀。

第四章 疫木安全利用管理

第十四條 疫木安全利用實行定點利用制度。其中:
(一)採取加工板材進行疫木定點利用的企業,由國家林業局負責審批。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的有效限期為3年。
(二)採取製作膠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以及造紙、制炭等其他方式進行疫木定點利用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五條 疫木安全利用的方法和技術要求按照《松材線蟲病疫木處理技術規範》(GB/T 23477)和《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包裝材料處理和管理》(GB/T 20427)執行。
第十六條 疫木安全利用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疫木安全利用:
(一)嚴格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購區域收購疫木;
(二)指派專人對疫木安全利用場所周圍的松林實施常年監測,做好監測記錄,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報告監測情況;
(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務,並徹底銷毀加工剩餘物;
(四)建立包括疫木入廠時間、數量以及疫木加工數量、除害處理情況、製品出廠情況等的台帳;
(五)在疫木加工區域,應當安裝可全過程監控的線上監控系統,在堆放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傳播擴散。
疫木安全利用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情況報告給所在地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
第十七條 確需異地調運疫木進行安全利用的,應當由調出地和調入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制定疫木異地安全利用方案(屬省內調運的,由調出地和調入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屬省際間調運,由調出地和調入地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並經專家論證通過後,由組織制定方案的調出地和調入地林業主管部門共同批准後實施(屬省內調運的,還需由調入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屬省內調運的,在疫木調運前,調運人應當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業所在地縣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調運要求書》(式樣見附屬檔案1),辦理疫木調出地縣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松材線蟲病疫木檢疫處理通知單》(式樣見附屬檔案2);屬省際間調運,調運人應當取得調入地省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調運要求書》,辦理由疫木調出地省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松材線蟲病疫木檢疫處理通知單》。疫木調運前,還需憑《松材線蟲病疫木檢疫處理通知單》辦理《木材運輸證》。
調運人應當嚴格按照《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調運要求書》的要求運輸疫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實行一車(船)一證,並採取遮蓋、捆綁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途中丟失。運輸途中不得裝卸貨物及長時間停靠。疫木到達調入地後,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調入地林業植物檢疫機構進行複查。
第十八條 疫木安全利用必須實施全過程監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疫木安全利用的監管。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疫木安全利用進行檢查,確保疫木在指定時間、地點內完成加工利用,嚴防疫木流失。
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監管情況,由省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監管情況報送國家林業局。
第十九條 經除害處理的疫木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檢驗檢疫合格,加施檢疫標籤,並徵得調入地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調運。
第二十條 木材檢查站、林業植物檢疫檢查站、調入地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松木製品的檢查。對來自疫區的松木製品,應當嚴格查驗有關運輸證件及其所載明的運輸品名、數量、規格等,確保貨證相符。對無證調運或者帶疫調運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未經除害處理的松木製品,必須採取隔離措施,及時就地進行除害處理。
第二十一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檢疫執法,建立和完善檢疫備案制度,定期對轄區內運輸、經營、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業和個人開展檢疫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經營、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製品行為。

第五章 有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過程中,存在組織領導不力、落實責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過程中,存在監測不力、檢疫執法不到位、貽誤防治時機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漏報、瞞報、虛報疫情的,以及防治過程中有失職行為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經營、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製品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疫木安全利用資格的,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疫木安全利用資格。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疫木安全利用資格的,一旦發現,應當立即取消疫木安全利用資格,其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疫木安全利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疫木安全利用過程中出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整頓,出現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情況的,應當撤消疫木安全利用資格;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調運要求書》、《松材線蟲病疫木檢疫處理通知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式樣自行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02〕164號)中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採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4〕3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調運要求書(式樣)(略)

2. 松材線蟲病疫木檢疫處理通知單(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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