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鳳章

12、《不動產登記權的法律規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14、《違法契約的無效判定及其套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 1、《登記限度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

著名的李鳳章有二人,一人為當代知名學者,一為清朝人物,李鴻章之弟。

當代法學學者李鳳章

研究方向:民商法 個人簡介
李鳳章中共黨員。文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博士,主要研究興趣在於民法總論、土地法、不動產登記法等。 主講課程:
房地產法、商法(票據法、保險法)。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2000--2002年,山東聊城大學政法學院教師
2002-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2005年----,上海大學法學院
二、主要論著、科研項目及獲獎情況
(一)主要論著
1、《公共利益:開放內容及其邊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6期。《當代社科視野》2008年第12期摘載。
2、《論保護占有》,譯稿,民商法論叢第41卷。
3、《民法法典化與習慣缺失之憂》,《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一期,人大複印資料2005年第6期全文轉載。
4、《從事實到規範:物權法民意基礎的實證研究---以土地制度為中心》,《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
5、《不動產登記審查的簡化和分化》,《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3期。
6、《不動產權利登記的效力及其限度》,《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7、《闡釋:在制度和理念之間---關於物權行為合理性的若干思考》,《北方法學》,2007年第5期。
8、《登記制度需要創新》,中國國土資源報2007年5月。
9、《權利明晰、流轉自由—香港土地立法經驗對大陸的借鑑意義》,中國國土資源報2007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庫全文收錄。
10、《英國土地登記法》,譯稿,《民商法律評論》第三卷。
11、《成本負擔與中國權利登記制的建構》,《中國土地科學》,2006年第5期。
12、《不動產登記權的法律規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13、《讓事實超越規範—關於法人登記和發人資格認定的若干思考》,《學術論壇》,2006年第6期。
14、《違法契約的無效判定及其套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
15、《自由不得拋棄原則》河南司法警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16、《從主體性到主體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
17、《不法給付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報理論版。2006年7月
18、《國家所有權的解構和重構》,《山東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19、《房地單獨抵押的效力》,《中國土地》2004年第8期。
20、《實質審查的缺陷與校正》,《法治論叢》2003年第6期
21、《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比較研究》貴州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22、《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價值分析和路徑選擇》,載《民商法律評論》第2卷,江平主編,方正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
23、《擠出博弈和女性土地權益的保護》,《婦女研究論叢》,2005年第6期。
24、《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權益的保護》,《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25、《物權行為新探》,《河南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
26、《危險責任及其立法模式研究》,載《民商法律評論》第2卷,江平主編,方正出版社。
27、《權屬爭議抑或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12日。
28、《從在家看黃碟事件談卑賤者的權利》,《南方都市報》2002年09月01日。
29、《否定職業打假將扼殺維權民間團體》,《南方周末》,2002-08-01。
30、《如何讓不法商家無利可圖》,《南方周末》,2001年8月31日。
31、《建立土地身份檔案 確保流轉規範有序——民法專家李鳳章談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國土資源報2008年11月24日。
32、《小產權房的違法認定要慎重》,勞動報,國研網全文收錄。
33、《拒絕小產權房合法化讓誰得利?》,國土資源報2008.4月18日,後以內參報送國土資源部領導。
34、《農村建設用地的制度變革及可能影響》,中國保險報,2008-10-22。
35、《喚醒沉睡資本 清除經濟“血栓”》,中國保險報2009-01-21。
36、《土地流轉應更多採取出租方式》,中國保險報,2008-10-13
37、《土地所有權立法之反思-透過歷史的映照》,北方法學,2009年第2期。
(二)著作
1、《登記限度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
2、《物業管理條例釋疑》,法制出版社,2003。
3、《婚姻法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法制出版社,2004。
4、《民法總論原理規則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
(三)承擔課題
1、《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制度研究-基於歷史、比較和實證的考察》,上海哲社規劃課題,2008,負責人。
2、《土地抵押融資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創新》,上海市教委創新項目課題,2008,負責人。
3、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的調研起草。
4、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不動產登記制度研究》。
(四)獲獎情況
《登記限度論》獲中國政法大學第一屆博士論文優秀獎。
《物權法民意基礎的實證研究-以土地問題為中心》,獲上海市第九屆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

清朝李鳳章

李鳳章
鳳章,文安第五子,鴻章五弟,派名章銓,字桂山,號稚荃,國學生,早年隨父讀書於京邸,游太學,充國史館謄錄。議敘州同,後因軍功保升直隸州知州,賞戴花翎,候選知府,加道台銜。1892年誥授光祿大夫,1894年贈榮祿大夫。
鳳章弱冠返南應試,因戰亂未能如願。1853年文安公奉旨回皖督辦團練,鳳章隨父戎馬,講求韜略。曾國藩任兩江總督、鳳章進謁,國藩器之,總理鮑武襄營務,鮑武襄傾聽採納鳳章建議,屢奏奇效。在湘軍占領太平,得太平軍糧萬餘後,時皖南遭災,民不聊生,鳳章力爭以其半數賑饑,救活數萬人。以軍功升道員,賞戴花翎,加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特旨賞正一品封典。時清軍軍械全賴購於國外,乃在江南開辦機械局,以鳳章督其事。鳳章管理局政執法嚴,核弊嚴。經營數年,大有成效。奏派總理兩江營務。是時瀚章總督兩廣,鴻章以大學士總督直隸,鳳章以諸兄並列封疆,家門鼎盛,力戒盈滿。乞假引退,居蕪湖。
鳳章退居蕪湖,時時博施廣濟,1876年廬郡發生饑荒,鳳章先後購谷五千石,分給族戚鄰里,以賑災荒,三次災鳳章均如前賑濟。1888年廬州旱荒甚大,鳳章倡捐白米五千石歸官賑濟,捐米二千石分給族戚,籌谷萬餘石平糶各鄉鎮。1899年山東黃河堤決,鳳章又捐萬金助賑,賞正一品封典。
鳳章,周濟孤兒寡母,資助貧苦讀書人,修族譜,建宗祠,置祭產,均竭力贊同,並捐巨款。1890年夏,鳳章往南京進見兩江總督曾國荃,籌議皖北賑事,因疾作返蕪湖,遂卒。
原配夫人戴恭謹,字婉湘,進士,湖南興寧知縣合肥戴鴻恩第三女。1835年7月28日生。1892年及1899年兩次誥贈一品夫人。著有《望雲樓詩集》。卒於1867年,葬合肥東北鄉。生女靜淑,配安徽鳳陽府訓導,安徽歙縣柯厚福。嗣子二。經藩系堂兄章啟四子過繼;經翊,系胞弟昭慶第四子過繼。
繼配夫人上杭鄧氏,翰林院編修,前安徽徽寧池太廣兵備道瀛第十女,1849年6月初3日生,1892年及1899年兩次封一品夫人。生女一人,配潘慶琦,江蘇補用道,安徽涇縣人。
夫人洪氏,1845年正月15日生,1899年贈夫人,後贈一品夫人。生女一,配附貢生,直隸候選道、同縣吳鼎業。洪氏生子經祜。
夫人孫氏,1858年5月18日生,生女一,殤。卒於1912年5月11日。
夫人王氏,1868年11月15日生,生女一,配候選同知、同縣張士璜。卒於19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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