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記對抗主義這種法律模式下,登記並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也並不產生公信力,僅產生對抗力。其優點是不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要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動產交易較為便捷,缺點是因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容易形成在不動產之上的多種權利狀態。而登記要件主義更偏向於維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合法性,缺點是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約束,不利於交易的方便快捷。動產之上設立抵押權的,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該登記屬於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模式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這兩種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們之間也有很大差異。
相關詞條
-
契約生效要件
契約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契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當事人訂立契約的目的,就是要使契約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契約所規...
基本內容 衡量要素 一般要件 特殊要件 -
動產擔保登記
登記對抗主義者,動產擔保權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設定,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動產擔保登記的對抗效力研究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抵押權,非經登記...
動產擔保登記的分類 動產擔保登記的功能 動產擔保登記的效力 動產擔保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 -
契約生效
契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契約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契約生效與契約成立中《契約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
要件 法律關係 無效契約 -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
簡介 定義 特點 發源 性質 -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定義 性質 包括權利 功能 職責 -
登記對抗要件主義
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為對抗主義。 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 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
基本概述 模式考察 演變 效力 特殊類型 -
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
基本內容 -
信託登記
首先,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使財產類信託難於開展,制約了信託業的發展。 第二,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客觀上增大了信託當事各方設立信託的成本。 因此,...
信託登記的定義 信託登記的作用 建立信託登記制度的必要性 信託登記制度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