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一部魯國的編年史。

介紹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么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

案例

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還曾被彙編成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個:

第一個案例

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係,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第二個案例

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甲對他說:你是我的兒子。結果乙一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親要處死刑。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係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

第三個案例

父親和別人因口角發生鬥毆,對方用刀刺父親,兒子拿棍子相救,結果誤傷了父親。有的官吏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要按律處死。但董仲舒根據孔子的觀點,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所以應免罪。

第四個案例

有個女子的丈夫坐船時不幸淹死海中,無法找到屍體安葬。四個月後,父母將這個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沒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則處死。董仲舒認為女子改嫁不是淫蕩,也不是為了私利,所以應免罪。

第五個案例

有個大夫跟著君主出外打獵,[君主打得一頭小鹿,讓大夫帶回。半路上,碰見了母鹿,互相哀鳴。大夫可憐他們,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違]背君命處罰。還未處罰,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還想提拔他。董仲舒認為,當初君主捕獵小鹿,大夫沒有阻止(秦漢時禁止捕殺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獸,春天時禁止捕殺任何禽獸),是違背了《春秋》之義,有罪。後來釋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應該的。

董仲舒的這種思想對以後封建時代官吏審判案件起了指導作用,一般案件特別是民事案件,基層官吏審判時都是按照動機以及倫理道德來定罪量刑的,[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決獄並不是唯動機論,他也]強調在考慮動機的同時,要充分考慮事實,然後按照首犯、從犯,以及已遂和未遂來判案定罪。後來一些法官不顧事實,任意自由斷罪,造成冤假錯案,這不能把責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作用

董仲舒的這種思想對以後封建時代官吏審判案件起了指導作用,一般案件特別是民事案件,基層官吏審判時都是按照動機以及倫理道德來定罪量刑的,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決獄並不是唯動機論,他也強調在考慮動機的同時,要充分考慮事實,然後按照首犯、從犯,以及已遂和未遂來判案定罪。後來一些法官不顧事實,任意自由斷罪,造成冤假錯案,這不能把責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評價

正面

“春秋決獄”的核心是“論心定罪”,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願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輕重。其積極作用有:

(一)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動作用。

(二)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春秋決獄”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親

無將,將則誅焉”的原則,對直接危害封建政權和皇權的犯罪給予嚴懲維護皇權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積極意義的,從歷史上看,在皇權鞏固的時期,國家都是統一的,國家統一時期,社會基本是穩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對安定些。反之,國家分裂,社會動盪,人民流離失所。

(三)對封建法律中有關人情之處有所糾正。

(四)在量刑上改重為輕,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春秋決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罰株連家族的問題,對減輕秦朝以來的嚴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幫助。“春秋決獄”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當時的漢朝政權統治,並將儒家思想帶進法律之中,進一步加強儒家思想對統治階級的影響力。

(五)對中國古代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動作用。“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董仲舒說:“《春秋》之決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意即:《春秋》決獄必須根據犯罪事實來探索罪犯的犯罪動機等主觀心態。凡心術不正,故意為惡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要加以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首謀和組織領導者等首惡分子要從重處罰。而行為動機、目的純正合乎道德人情,即使其行為違反法律,造成損失,也可以減輕甚至免於處罰。所以“原心定罪”的實質是強調根據犯罪動機、目的、心態等主觀方面的因素來定罪和量刑。這與法家理論剛好相反。

法家主張人性惡,認為人生來就“性惡”“”。所以,每個人時刻都有犯罪動機,都是潛在的罪犯。因此,法家認為在審理案件時用不著探究罪犯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只看客觀方面,如果某人在客觀實施了危害國家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應給以處罰。漢律受法家理論影響,只注重犯罪的客觀方面,失之偏頗,結合具體案件,就出現許多有乖人情的情況,如董仲舒以“春秋決獄”處理的幾個案件都是儒家主張“原心定罪”,強調根據罪犯的主觀善惡來定罪量刑,強調犯罪的主觀方面,而不注重犯罪的客觀方面,也不全面。但若把儒家理論和法家理論結合起來,則互糾其偏。隨著“春秋決獄”和“引經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則不斷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國古 代關於犯罪構成的理論也日益趨於完善。

負面

董仲舒的這種思想對以後封建時代官吏審判案件起了指導作用,一般案件特別是民事案件,基層官吏審判時都是按照動機以及倫理道德來定罪量刑的,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定罪。 但由於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處理,也為後世的“文字獄”等統治者的主觀意願斷案甚至是為懲罰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據。

其實際上是擴大了斷案者的主觀判斷影響力,也使斷案產生了一定的隨意性,從而給最終的斷案結果帶來負面影響。

基本解釋

春秋決獄春秋決獄

1.一年,四季。

春秋匪解,享祀不忒。——《詩·魯頌·閟宮》

幾度風雨,幾度春秋。

2.年齡。

3.中國古代名,指公元前770—前476年中國各諸侯國爭霸的時代。

4.[the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史書名。儒家經典之一,相傳孔子根據魯國的編年史修訂而成。

本之《春秋》以求其斷。——柳宗元《答韋中立論師道書》

詳細解釋

春秋決獄春秋決獄

1.春季與秋季。

《禮記·王制》:“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晉 陶潛《移居》詩之二:“春秋多佳日,登高賦新詩。”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所生長的地方》:“春秋二季農事起始與結束時,照例有老年人向各處人家斂錢,給社稷神唱木傀儡戲。”

2.指春秋兩季的祭祀。

《國語·楚語上》:“唯是春秋所以從先君者,請為‘靈’若‘厲’。” 韋昭 註:“春秋,言春秋禘、祫。”

3.泛指祭祀。

《左傳·僖公十三年》:“春秋窀穸之事。”

4.泛指四時。

《詩·魯頌·閟宮》:“春秋匪解,享祀不忒。” 鄭玄 箋:“春秋猶言四時也。” 漢 張衡《東京賦》:“於是春秋改節,四時疊代。” 南朝 梁 劉孝標《辯命論》:“今以其片言,辯其要趣,何異乎夕死之類,而論春秋之變哉。”

5.光陰;歲月。

《楚辭·遠遊》:“春秋忽其不淹兮,奚久留此故居。”《漢書·晁錯傳》:“刻於玉版,藏於金匱,歷之春秋,紀之後世,為帝者祖宗,與天地相終。” 郭小川《登九山》詩:“望一望,想一想,誰不感到虛度春秋。”

6.年紀;年數。

《戰國策·楚策四》:“今 楚王 之春秋高矣,而君之封地,不可不早定也。” 北魏 楊炫之《洛陽伽藍記·永寧寺》:“皇帝晏駕,春秋十九。” 李廣田《老渡船》:“他在這種情形中已渡過了五十幾個春秋。”

7.編年體史書名。相傳 孔子 據 魯 史修訂而成。所記起於 魯隱公 元年,止於 魯哀公 十四年,凡二百四十二年。敘事極簡,用字寓褒貶。為其傳者,以《左氏》、《公羊》、《穀梁》最著。

《孟子·滕文公下》:“ 孔子 懼,作《春秋》。” 宋 范仲淹《近名論》:“ 孔子 作《春秋》,即名教之書也。善者褒之,不善者貶之,使後世君臣,愛令名而勸,畏惡名而慎矣。” 范文瀾 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四章第十節:“《春秋》是一部編年體的歷史。”

8.古編年史的通稱。如 周 之《春秋》, 燕 之《春秋》等。

漢 以後有《楚漢春秋》、《吳越春秋》等。亦泛指史冊、歷史。《史記·樂毅列傳》:“臣聞賢聖之君,功立而不廢,故著於春秋。” 唐 劉知幾 《史通·六家》:“ 墨子 曰‘吾見百國春秋’,蓋皆指此也。” 康有為 《聞徐子靜侍郎即奉赦免喜倒淚下》詩:“寃獄兩年悲黨錮,維新元老記春秋。” 光未然《英雄鑽井隊》詩:“誓為祖國獻石油,甘灑熱血寫春秋。”

9.春秋 、 戰國諸子之書,也有以“春秋”為名的,如《晏子春秋》、《呂氏春秋》等。

10.指褒貶。

《春秋》用字,意寓褒貶,因借其意。《春秋》相傳為孔子編訂的魯國史記,對歷史人物和事件往往寓有褒貶而不直言,這種寫法稱為“春秋筆法”。指藏在心裡不說出來的言論。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崔秀才》:“胸中自有涇渭,皮里自具春秋。” 清 蒲松齡《聊齋志異·郭生》:“ 王 ( 王生)諦玩之,其所塗留,似有春秋。”因此有成語“皮裡陽秋”、“皮裡春秋”。

11.時代名。

孔子 《春秋》記事,從 周平王 四十九年,至 周敬王 三十九年(公元前722年-前481年)。計二百四十二年,史稱 春秋 時代。今多以 周平王 東遷至 韓 、 趙 、 魏 三家分 晉 (公元前770年-前476年)共二百九十五年,為 春秋 時代。《孟子·盡心下》:“ 春秋 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 南朝 梁 劉勰《文心雕龍·正緯》:“ 春秋 之末,羣經方備。” 唐 韓愈 《進士策問》:“ 春秋 之時,百有餘國。”

書籍:

《春秋》是中國最早的編年體史書。所謂編年體,就是“系日月而為次,列時歲以相續”。它是按年、月、日有次序地記載史事的史書。如果說,《史記》、《漢書》等二十四史紀傳體史書,是橫的敘述歷史,那么,《春秋》、《資治通鑑》這類的編年體史書,就是縱的敘述歷史。

編年體這種體裁的史書,在世界上,中國起源最早。東周時,各諸侯國都設定史官撰寫該國的編年史,但名稱不統一,燕、齊、魯、宋等國均稱《春秋》,因商代和西周時,一年只有春、秋二時,而無冬、夏,因此古人稱年為“春秋”。

春秋時期,雖然已有四時劃分,但是人們仍然習慣用舊稱。所以各國史書大多以《春秋》命名。而晉稱《乘》,楚稱《檮杌》。

東周時諸侯國的史書後來均已散失,只有孔子編訂的魯國史《春秋》留傳了下來,這是孔子的一大功勞。《春秋》是孔子晚年嘔心瀝血之作。孔子周遊列國經歷了14年之久,他在68歲返魯後,以“國老”身份問政,因此有條件閱讀魯國檔案。他為寓寄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主張,以便留給後人效法,就用晚年的精力編纂《春秋》等“六經”。關於孔子刪訂《春秋》的意圖,孟子說得很清楚:“世道衰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

《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孟子·滕文公下》)所謂“知我者”,是指那些理解他的苦心孤詣的人(理解他的治國平天下理想的人),所謂“罪我者”,是指那些指責他不該修訂《春秋》的人。可見,孔子編訂《春秋》的目的是為匡救時弊,因此,他的思想和主張便自然而然地滲透到《春秋》的字裡行間,即所謂“微言大義”。

所謂“微言大義”,諸如當時吳國、楚國的國君,都已自稱為王,這對於維護宗法制的尊卑貴賤等級觀念的孔子來說,是不能容忍的,孔子在“正名”的思想指導下,在《春秋》中卻把他們貶稱為“子”,以示對這些諸侯竟敢僭擬天子專用王號的譴責。對於這種“春秋”筆法,司馬遷得出這樣的結論:

“《春秋》之義行,則天下亂臣賊子懼焉。”(《史記·孔子世家》)孔子本人把經他刪訂的《春秋》看成是他的第二生命。

《春秋》記載了上自公元前722年(魯隱公元年),下至前481年(魯哀公十四年),包括12個國君,合計242年的歷史。它雖是魯國史的一部分,但它把魯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以及當時天下大勢的演變情況,也作了廣泛的記載。因此,史學家就把200多年的這段歷史叫做“春秋”時期。

孔子是活到73歲才辭世的,那么,為什麼孔子到71歲時就停止寫《春秋》呢?魯哀公十四年春天,管理山林的“虞人”和叔孫氏的僕從鉏商,在曲阜西(今巨野縣一帶)打獵(“大野”),捕獲一隻怪獸歸來,叔孫氏看到此怪獸,以為不吉祥,便賜給“虞人”。孔子看了說:“這是麟啊!它為什麼來啊!為什麼來啊!”邊說邊掩面大哭,涕淚沾襟。孔子這時正在寫《春秋》,他認為麟是“仁獸”,太平盛世才出現,現在不是太平盛世,出非其時而被獵獲,因而傷感。於是寫下“西狩獲麟”這句話之後,就不寫了。這就是傳說中孔子寫《春秋》“絕筆於獲麟”的故事。(《春秋·經》:魯哀公“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春秋》全書大約17000字,主要內容記載春秋時期統治階級的政治活動,包括諸侯國之間的征伐、會盟、朝聘等;也記載一些自然現象,如日蝕、月蝕、地震、山崩、星變、水災、蟲災等;經濟文化方面,記載一些祭祀、婚喪、城築、宮室、搜狩、土田等。

在對待人與神關係上,孔子的歷史觀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他認為王道的興衰取決於“天命”,表現了天命主宰歷史的唯心史觀;而另一方面,孔子又明確表示“敬鬼神而遠之”,這說明他對鬼神是抱懷疑和保留態度的。對於一些災異現象與人事有什麼關係,他沒有明確表態。可見,他持保留態度。

孔子編訂的《春秋》有明確的時間順序的特點,對後世編年體史書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北宋時由司馬光主編的歷史巨著——《資治通鑑》,就是按年、月、日順序寫的編年體史書。《春秋》又是中國第一部私修的史書,它打破了西周以來奴隸主貴族對於史學的壟斷和控制,因此它在史學史上具有一定的意義。由於孔子開創了私人著書的學術風氣,開闢研究近現代史的風氣,成為後來諸子百家競相著書立說的中國歷史上的“百家爭鳴”的先聲。

孔子的“春秋”筆法,還表現在敢於揭露統治者淫穢納賄、仇殺助亂的黑暗面。如隱公元年,記載了周平王向魯惠公的妾仲子贈送葬禮的東西。在孔子看來,這是為君者不守君道的表現,不成體統,記上這一筆,讓後來的統治者有所警惕。

《春秋》也記載自然現狀。如它精闢地記敘了公元前611年彗星(哈雷彗星)入紫微境的事:“秋七月,有星孝入於北斗。”(這是中國,也是世界史上彗星運行的最早記錄。)又如,它記錄了公元前687年3月16日“夜中星隕如雨”的隕石雨情況。孔子保留了這些記錄,是一份珍貴的歷史資料。

《春秋》的文字過於簡潔,有的只記結果,沒有寫它的原委,要讀懂它,確實不容易。如隱公八年(前715年),在一條記事中,只記了一個“螟”字,它僅是告訴人們,這年發生了螟蟲災害,但具體在什麼地方,災情多大?卻沒有記清楚。所以,後世的學者,對《春秋》作了許多的引申和解釋。

由於《春秋》是孔子編訂的“六經”之一,它被儒家各派尊為“經”,對它的解釋稱為“傳”。到漢代時,這種傳已有《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夾氏傳》和《鄒氏傳》5種之多,後來,《夾氏傳》和《鄒氏傳》亡佚了,流傳下來的只有《左氏傳》、《公羊傳》和《穀梁傳》,被稱為“春秋三傳”,是我們讀《春秋》時可對照參考的。

《春秋》有些材料的來源也有些問題,對材料又未剪裁,尤其是記別國的事,人云亦云。至於魯國,“事無大小,苟涉嫌疑,動稱恥諱”。《史記·孔子世家》稱:“至於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實際上這是誇大之詞。王安石稱《春秋》為“斷爛朝報”,也有點過分。而梁啓超稱《春秋》為“流水賬簿”,卻是有點道理的。

編年體史書的優點,在於它以年月為經,以事實為緯,容易使人看清事件之間發生的聯繫。它的缺點,主要是同一事件發生和延續的時間過長,記載時就難免犯前後割裂的毛病;

還有記人物活動時,更難詳其來龍去脈。因此,後來才有紀傳體和紀事本末體史書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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