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敲詐

新聞敲詐

新聞敲詐是指借用媒體採訪報導權力來獲取利益的行為。進行新聞敲詐的主要是一些假記者、野記者和少數主流媒體的黑心記者。由於新聞敲詐本身與被敲詐者形成了一種不正常的地下交易,對於社會文明和秩序存在著極大的危害。

簡介

新聞敲詐新聞敲詐

新聞敲詐,是由馬克思最早提出並使用的一個術語,專指報刊利用最先獲得信息的優勢,晚發新聞而在交易所謀取暴利的行徑;或者指報刊提前發表尚沒有成為事實的訊息,從而在交易所獲利的行徑。

21世紀初,媒體林立、媒體間競爭加劇,馬克思所說的基於信息壟斷優勢所實施的新聞敲詐行為已經行不通,新聞敲詐則表現為某些記者或者是一些假記者甚至是個別媒體以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名義,對一些違背國家政策的和社會道德的行為主體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現象。他們只要獲悉哪裡發生了可以揩油的事件,就聞風而動前去採訪,揚言要“曝光”或者寫“內參”,然後和被“監督批評”的單位討價還價,或者直接索要巨額錢財,或者要求給予“贊助”,或者要求對方做一定數額的廣告。

表現形式

1、野記者、假記者的看家本領 

所謂自由撰稿人,往往將自己塑造為正義志士,隨著這支隊伍的不斷壯大,不少見利忘義的“筆刀客”也鑽進了這個陣營,操起了野記者、假記者的行當。扮做起一副“維護人間正義”的嘴臉,表示“很關心民生疾苦,很關注一方發展”,要了解了解情況,要朝某某報刊投稿反映云云。然後獲取被攥住了把柄的地方黨委政府“破財消災”的“喜錢”。

這類野記者一般沒有固定的職業,基本上靠這種收入生存,一開始往往是單兵作戰,但是隨著其交遊的廣泛,有的逐漸發展為有組織的團伙,有的甚至還建立了“探馬”網路,並有保鏢護衛,有的與一些小報相互勾結,有的則打著“中央刊物”的牌號或者盜用作廢刊號非法出版刊物,形成新聞領域的黑產業鏈。

2、小報記者、非法記者站甚至少數主流媒體的黑心記者的生財捷徑。

新聞敲詐新聞敲詐

他們往往與地方的通訊員相互勾結,根據通訊員提供線索,他們組織採訪撰寫文稿,然後故意把文稿清樣交給被曝光單位“徵求意見”,得到錢財就不予發表,否則就編髮。有時打發走了一家,過不了多久又會來另一家報紙,拿出的文稿可能除了題目稍做變化以外,內容基本與前一家寫的一個樣。這是小報記者們相互串通聯手的結果。

此外,主流媒體也存在這種現象,甚至比小報記者的性質更惡劣。因為主流媒體的影響大,被曝光對象更重視對他們的“公關”,特別是有影響的電視台,有時甚至不惜用幾十萬上百萬來“滅火”。有所區別的是,小報的敲詐行為有時是報社策劃的、縱容的、知曉的;而主流媒體的新聞敲詐現象的存在,多是個別混進黨的喉舌隊伍的敗類的私下操作,媒體領導和管理機構並不知曉。

3、個別報刊欄目的創收絕招

報社集體開展“新聞敲詐”,並作為一項創收的硬性指標分配到每個記者的頭上,這種不可思議歧途創收的情況近年竟然也有了先例。

2003年湖北省黃崗市《鄂東晚報》報社內部達成以曝光當事方醜聞的方式強拉廣告的默契。為此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條報社領導-記者-受要挾單位的“媒體腐敗食物鏈”。

本質與危害

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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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敲詐的實質是新聞敲詐者與貪官污吏等社會黑暗勢力之間的狗咬狗,不過是分贓過程中的爭奪,新聞只是一種聚財的手段,媒體已經不再是一種社會的監督者,實際上新聞已經墮落為社會黑暗勢力的一個卑鄙無恥的同案犯,這個同案犯披著高尚的外衣,一方面營造著虛假的正義,另一方面又在傳布著真正的黑暗。

危害

新聞敲詐的盛行,並無法真正消除社會黑暗,而只能使社會黑暗更加黑暗。這是因為,新聞敲詐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社會黑暗的根源,而只是局部增加了社會黑暗的經營成本,一切社會黑暗無非是受到利益的驅動而為之,當面臨被曝光的風險時,完全可以用贖買黑暗新聞的方式來加以化解,而這裡贖買黑暗新聞的費用,最終還是在社會黑暗的經營利潤中攤銷。

如果任由“新聞敲詐”存在甚至蔓延,則不僅破壞媒體採訪環境,損害媒體公信,還會污染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大障礙。

防範建議

1、要加強新聞法制建設。

新聞敲詐新聞敲詐

目前(21世紀初)針對新聞敲詐的法律還不健全或者說根本就沒有,對於這種現象和行為,是不是違法犯罪好象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認定,給假記者、記者中的變質者以可乘之機,造成了新聞道德與新聞法制建設的依據不足,給有效防止新聞領域的腐敗現象和敲詐行為帶來不便。而一些政策性的法規也只是局限於“不得從事...”等這種層面的規定,缺乏如何有效的檢舉、揭發、打擊、處罰的可操作性強的措施,至於具體到誰來管理這些事就更為模糊,職責界定不清,就會出現都有管理職責但是最終沒有人管理的結局。所以,要推進新聞立法進程,以法的形式規範,可能更利於操作。

2、廣泛開展社會宣傳,不給“假記者”立足之地。

有必要廣泛展開報刊知識、新聞出版的社會宣傳教育,隨著新版記者證全部上網向社會公開,許多單位和民眾通過“中國記者網”了解新聞單位和記者的情況,既保障了記者的正常的採訪活動,也打擊了假記者的違法犯罪活動。

3、加大打擊力度,暢通查辦的渠道。

可以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已經查處認定的非法記者站、假記者和非法報刊的負責人,應列入“黑名單”,採取合法曝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可有效地限制這些不法分子的行為,有利於社會對其進行防範、監督;要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公安、新聞出版要形成統一合作的機制,以不失時機地打擊新聞敲詐行為。

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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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聞出版總署等三部委聯合印發通知,從2012年5月15日開始在全國開展為期3個月的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的專項行動,目的就是通過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肅規範新聞採訪活動,形成抵制歪風邪氣、營造風清氣正的媒體環境和社會氛圍。

2013年11月3日,中國記協、全國三教辦召開“打擊新聞敲詐、加強行業自律”座談會。與會新聞工作者嚴厲譴責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利用新聞採訪權違法亂紀行為,堅決擁護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對新快報社的處理,表示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自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新聞敲詐者

新聞敲詐者被稱為“蒼蠅頭,老虎身”,讓基層苦不堪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通報了中國特產報社新聞敲詐案,將新聞敲詐者的真面目公布於眾。

2010年7月以來,中國特產報社記者劉會麗、郭煥璋、楊飛三人多次到寧夏永寧縣、靈武市,對地方存在的個別問題進行反覆採訪,並以報導當地占用基本農田、拖欠工程款相要挾,迫使當地黨委宣傳部和政府部門先後三次交納專版宣傳費,共22萬元,在收到宣傳費後,《中國特產報》刊登了當地相關的正面宣傳報導。

假新聞上網,整改不見效

2011年年底至2012年2月,該社記者郭煥璋先後兩次赴寧夏永寧縣和靈武市採訪當地有關問題,編造“惡意拖欠工程款、招投標有貓膩、推搡民工、收取高額保證金”等虛假信息,采寫內容嚴重失實的稿件,並向當地有關部門發去核稿函和批評稿,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內容嚴重失實的虛假報導發布到相關網際網路站,造成不良影響。
2013年4月9日,中國特產報社因為存在新聞敲詐等問題,被其主管單位中國產業報協會責令停業整頓。但停業整頓期間,該社未吸取教訓,未認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整改,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採訪活動,致使新聞敲詐問題再次發生。2013年8月,該社記者王銘澤赴陝西省鹹陽市彬縣採訪,並利用新聞採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後查實,該報社記者王銘澤長期在陝西基層搞新聞敲詐,先後獲取80多萬元違法所得。

記者沒工資,領導一家親

由此可見,此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利用監督報導搞有償新聞,敲詐未成後通過網路發布虛假新聞,在被停業整頓期間再次發生新聞敲詐。同時,中國特產報社不給記者發工資反而向記者要管理費。該社以每人每年上交20多萬元為條件,偽造申請材料,為社會人員辦理新聞記者證,然後任由所謂記者到基層搞新聞敲詐。
此外,報社領導班子來自同一家庭,社長和總編輯系母女關係,總編輯的父親擔任該社新聞部主任,是典型的家庭辦報,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混亂。
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了《中國特產報》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吊銷了王銘澤的新聞記者證,註銷中國特產報社其他人員的新聞記者證,並將涉案記者和劉會麗、郭煥璋、楊飛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王銘澤等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同時被移送報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該報社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監督“污名化”,嚴打才排毒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鄔書林說,目前我國持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已有25.8萬餘人,這支隊伍總體素質是好的,但其中一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少數記者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突破職業底限甚至是做人的底限,搞有償新聞甚至新聞敲詐。有些真假記者相互勾結,到基層敲詐勒索,違法手段不斷翻新,有時先散布負面訊息,然後找上門主動充當“滅火隊員”,再索要錢財;有時拿著所謂的“核稿函”直接威脅,提出非法要求;有時候打電話或發傳真給基層黨政部門一把手,以曝光相要挾,逼迫企業送上門來;有時插手經濟糾紛,充當調解人,收取好處費。基層民眾憤慨地稱他們為“蒼蠅頭,老虎身”,打著黨中央、國務院或部委的名義,拉大旗做虎皮,基層苦不堪言。

鄔書林表示,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黨和政府通過媒體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是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面。但是現在新聞敲詐使輿論監督“污名化”,嚴重影響媒體正常的輿論監督,嚴重損害新聞隊伍形象,侵蝕新聞媒體權威性和公信力,是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劑毒藥,必須出重拳嚴厲打擊,恢復媒體原本的社會功能。

案列

河南青年報

2013年7月,《河南青年報》以檔案形式向包括采編人員在內的報社全體員工強制攤派發行任務。該報社還與部分單位達成所謂“宣傳協定”,由上述單位付費在該報刊登新聞報導。2014年3月,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對該報社給予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報社限期整改。河南省紀委駐團省委紀檢組已給予河南青年報社社長嚴重警告處分。

西南商報

2013年9月至10月,《西南商報》記者張豪利用職務便利,洽談旅遊宣傳事宜,並以某廣告公司代表的名義簽訂契約,向重慶某鎮政府攤派了4萬元廣告費。2014年4月,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對張豪做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西南商報報業傳媒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張豪已被註銷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限制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南方日報

2011年6月至8月,《南方日報》記者胡亞柱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法治網廣東頻道劉維安等人收受某企業錢物總計31.5萬元。此外,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間,胡亞柱和劉維安還夥同他人在茂名、深圳、河源等地以報導負面新聞相要挾多次索取他人錢物總計17.8萬元。2013年5月和6月,胡亞柱、劉維安分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和9月分別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胡亞柱的新聞記者證,將胡亞柱、劉維安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茂名晚報

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茂名晚報》記者周翔利用職務便利,以曝光環境污染、生產事故、違規建房等負面新聞相要挾,先後收受13家單位和個人“封口費”共2.6萬元。2014年3月,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以受賄罪和行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周翔有期徒刑2年零3個月,沒收全部贓款。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周翔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山西市場導報

2013年8月,《山西市場導報》記者於健康夥同他人赴山西興縣,對某石材廠拍照並編寫“情況反映”送交該縣環保、紀檢等部門相要挾,索要錢款總計5萬元。同年12月,襄汾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於健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於健康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忻州日報

2013年8月,假記者王某某、孫某某以曝光忻州某中學違規收取贊助費相要挾索要7萬元。《忻州日報》記者郭利軍與孫某某、王某某相互配合併前去領款。8月27日,警方將王某某及前往收取錢款的郭利軍抓獲,9月2日孫某某被刑事拘留,9月25日上述三人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郭利軍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健康導報

2014年以來,陝西《健康導報》記者楊林生多次通過打電話、上門等方式,以曝光負面新聞相要挾,向余某索得現金2萬元。楊林生於4月25日被陝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於5月7日被批准逮捕。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楊林生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河南工人日報

2013年8月以來,《河南工人日報》記者魏豪幫助他人討債,並擔任某廣告公司相關負責人。魏豪還利用記者職務便利,以刊發負面報導相要挾,從事廣告、贊助等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魏豪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限制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21世紀網

2014年9月,上海警方偵破一起以輿論監督為幌子、通過有償新聞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的特大新聞敲詐犯罪案。涉案的21世紀網主編和相關管理、采編、經營人員及兩家公關公司負責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歸案。案涉數十家企業。

警方初步偵查發現,2013年11月以來,專業財經媒體21世紀網主編劉某、副主編周某以及部分采編經營人員,勾結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財經類公關公司,以21世紀網為主要平台,採取公關公司招攬介紹和業內新聞記者物色篩選等方式,尋找具有“上市”“擬上市”“重組”“轉型”等題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業作為“目標”對象進行非法活動。對於願意做“正面宣傳”的企業,犯罪嫌疑人在收取高額費用後,通過誇大正面事實或掩蓋負面問題進行“正面報導”;對不與之合作的企業,在21世紀網等平台發布負面報導進行惡意攻擊,以此要挾企業投放廣告或簽訂合作協定,單位和個人從中獲取高額廣告費或好處費。經初步查證,此案涉及上海、北京、廣東等省區市的數十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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